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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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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黑律师”打着“公民代理”旗号,冒充律师为当事人代理诉讼、提供非诉讼服务,从中牟利。日前,丰台法院法官揭秘“黑律师”三大危害,以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相似文献   

2.
3月28日,北京律师王令受11名天津当事人委托,与当事人一起前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办理立案手续。在与该法院行政庭庭长王学林交涉时,双方就法院是否应予以立案产生分歧。当王令律师问王学林庭长能不能代表法院时.王庭长语出惊人:“我就是法院,法院就是我,我说不立案,就是不立案。”当王令律师向当事人表示要让当事人在其向上级法院反映此事时为今天发生的事情作证时,王学林庭长的反应更是令人瞠目。只见他对王令律师一打(拳击)、二揪(领子)、三掐(脖子),在正义天平的属地,捍卫法律的场所,上演了一出全武行。事发后,南开区法院矢口否认法官打人之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4月22日成立了调查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也专门就此作出批示.要求实事求是地处理(据《华夏时报》)。此事一经媒体报道,舆论顿时一片哗然。  相似文献   

3.
我与律师的联系,由来已久。甚至可以说,我做法官的时间有多长,与律师的联系就有多久。在28年的法官生涯中,我始终认为,在法庭审判中,如果只有阵容强大的控方去面对势单力薄的被告,或者说只有慷慨激昂的公诉人而没有能言善辩的辩护人,这样的法庭很难说是协调的,这样的审判也很难说是公正的。 “法官与律师”,肯定说属于不同的社会角色,无论是他们看问题的角度,还是对案件、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的认识及其价值取向都必然存在许多差异,这完全是基于不同的职业定位使然,应当说是不足为奇的。但是,“法官与律师”都是“吃”法律这碗饭的,因此,国家法律在对“法  相似文献   

4.
“法官打律师”事件引起社会各界封法官与律师间关系的广泛关注。这份调查报告在此背景下。历时三个月完成。通过此次调研活动,为大家提供一些素材,发现一些问题,引起大家的思索,共同关注和研究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差别与相互评价,推动建立法官和律师之间和谐关系,促进法治事业的更快发展。  相似文献   

5.
“入夜放下窗帘布”,这里所说的“入夜”不单单指晚上睡觉,而是指天黑后,只要家里需要开灯了,你就要把窗帘拉上,为什么呢?天黑屋内开灯,很容易被外面的人一览无余,即使住楼房,也很难幸免。特别是如果只身一人在家,更要拉上窗帘,否则外面的人很容易掌握你家的情况。“门窗锁好不出屋”,夏天气温高,很多人晚上睡觉时喜欢开着门窗,这便给犯罪分子入室盗窃提供了方便。犯罪分子的目标不仅仅是平房了,近几年,发生过不少高屋楼房入室盗窃案,所以提醒大家,睡觉时一定要把门窗关好。“男孩女生不独处”,这里主要是提醒女孩子,不要与男孩独处一室,即…  相似文献   

6.
栾少湖  王中 《中国司法》2006,(12):51-58
前言法官与律师的关系,一直是世界各国完善法律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据统计,目前全国法官队伍人数30多万人,律师业人数超过15万人。曾因发生严重的法官与律师受贿行贿案,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按照中央要求,分别在  相似文献   

7.
一位曾在法院工作了八年后又“改行”从事律师职业的作者在上海一家很有名气的刊物上发表文章称:现在法官不同于甚至不及律师的问题十分突出,其主要原因在于“法官可能在刑庭或者民庭一呆就是几年、乃至几十年,可能只对民法或刑法做深入的研究即可(其实这就够了)……律师至少应该是各方面都有涉及……律师应当是通才,否则业务面太窄,服务范围有限,恐怕生存都存在压力”。法官不同于律师,这是一个法治国家不愿意看到但又客观存在的沉重现实。多年来,人们不断看到不少从法官岗位上“改行”从事律师职业的情形。这到底是一个正常的现象抑或是无…  相似文献   

8.
王学堂 《政府法制》2012,(18):20-20
自从有了法官和律师制度以来,法官和律师的关系就成了最难厘清的关系之一。说复杂吧,他们是法律共同体的成员,应该有共同的利益和追求;说简单吧,他们之间确实对法律适用、司法理念和法律思维存有较大的分歧甚至鸿沟。  相似文献   

9.
审理本案的法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想一夜暴富的年轻人并不在少数,当明星成为一夜暴富的捷径。于是,为满足这种心态,本案中包装公司的出现不是偶然。但是,综合案件的审理,这  相似文献   

10.
刘茜  黄丹 《政府法制》2008,(24):40-41
近年来珠三角地区出现了一个特殊的族群,他们紧盯弱势群体(如农民工)。一旦弱势群体发生不幸(诸如车祸、被无故辞退、拖欠工资等),他们立即出现,拍着胸脯保证为当事人讨回公道。他们通常没有律师执业证,收费也好商量,很多时候颇受欢迎:农民工亲切地称他们为“自己的律师”。然而他们中间有些人却以免费为诱饵,蒙骗当事人让其代理打官司,又在签订委托书后.向当事人收取这样那样的费用.甚至截留赔偿款项.牟取暴利。  相似文献   

11.
楚砾 《法治研究》2006,(11):54-54
黑律师,指的大抵是那些不具有律师执业资格,但又在社会上承揽法律事务,并以公民代理的形式出庭的人。一直以来,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对黑律师的存在头痛不已,因为黑律师往往以其低廉的价格吸引客户,从而抢走大量案源。同时,各地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对于黑律师也一直持打击态度,因为黑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质量往往良莠不齐,而且一旦其与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黑律师往往逃之天天,无法追究其责任。  相似文献   

12.
“黑律师”是指那些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不具备合法执业手续,擅自以律师名义承揽法律事务,非法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活动的人员。近年来,随起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社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进一步加大,“黑律师”再度充斥法律服务市场,而且呈现出日渐猖獗之势。有关部门对辽南某市的调查情况表明:1986年,全市发现的“黑律师”人员不过4至5人,截至1994年已经达到30余人,约增加5倍、笔者试对“黑律师”现象作一分析和探讨。从调查的情况看,“黑律师”的分布比较凌乱,身份十分复杂,主体形态也多种多样,可从不同角…  相似文献   

13.
戴福 《法治研究》2006,(8):34-35
发生在天津市南开区法院的“法官打‘律师’”事件,引起社会持续关注的时间不到两个月,就又呈现出不了了之的迹象。其实,此类事件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并不罕见。与那些使用阴谋诡计陷人于罪、通过曲解法律罗织罪名、利用专政工具打击报复律师的人相比,天津法官以肉搏方式打压律师的做法简直有些愚蠢。但是不管怎么说,这些针对律师的或明或暗、或文或武的戕害都有着共同的、深刻的制度根源。  相似文献   

14.
11月10日,当武陟县木城镇居民马某拿回县司法局帮他追回的3000元代理费时,他高兴地说:“要不是司法行政督察队为俺作主,这钱就让‘黑律师’给坑了。”如今,在武陟县司法局司法行政督察队的严厉查处下,“黑律师”、“黑代理”已在该县没有了市场,一些受骗的案件当事人无不拍手称快。针对法律服务市场出现的重收费轻服务,“黑律师”、“黑代理”骗取当事人钱财等问题,武陟县司法局于今年3月抽调精干人员,组建了司法行政督察队,其主要任务就是打击“黑律师”、“黑代理”,惩治违法违纪行为,纯洁法律服务队伍,净化法律服务市场,提高法律服务质量…  相似文献   

15.
随着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胡藕根涉黑团伙案的开庭审理,一个在新余市政法系统称得上是“活名片”的新余市弘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吴晓辉浮出水面。这名当地的知名律师竟然是这个黑社会性质组织团伙中的二号人物。随着案件的深入,这位知名律师的真面目逐渐呈现出来……  相似文献   

16.
“律师与法官不同”,这似乎不是问题,律师与法官当然不同。因此,本文提出这样的问 题,是否有些“弱智”。律师与法官有很多不同:性质不同、资格的取得方式不同、职业不 同、服装不同、收入方式不同、工作方式不同等等。但本文所要谈到的律师与法官的不同, 不是指或仅指的上述这些不同,而是要探究在诉讼中,律师与法官在对待具体案件时,在案 件的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的法律认知方面,以及在各自的法律工作中,职业道德要求方面有 何不同。“律师与法官相同”,则是要论及两者的共性,以及人们应当如何从这一共性视点 来对待律师和法官…  相似文献   

17.
晓晓 《天津律师》2005,(5):22-22
据报载:成都市一名律师向四川省人大提交了一份《四川省父母子女家庭关系规定》即(孝法)的立法草案建议稿.建议公务员录用应以孝为先.即招收.聘用晋升公务员、领导干部.必须审查其孝敬、赡养父母情况.并以此作为衡量审查其品行是否端正的第一前提.对于谩骂.冻饿.凌辱、殴打.遗弃父母的.  相似文献   

18.
打官司找律师,是选择精通专业的,还是选择神通广大的?不少人会选择后者,因为律师神通越广,胜算越大,这仿佛是不言自明的定律。这是法制生态中的喜还是悲,明眼人不难解答。  相似文献   

19.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法院教育整顿工作座谈会上强调指出:“……要制订并严格遵守在办案中审判人员与当事人、律师关系的制度,禁止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吃请,禁止向当事人乱收费,乱拉赞助,禁止私下或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禁止为当事人介绍律师和为律师介绍案件。”而其在1999年1月”日向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所做关于人民法院开展集中教育整顿的情况汇报时更明确提出,要在审判人员与律师、当事人之间建立起一条维护司法公正的“隔离带”,审判人员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禁止为当事人推荐、介绍、指定…  相似文献   

20.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至今,对保障依法执业,促进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缺乏具体的配套措施,特别是没有监督制约机制,律师执业中产生了一些不规范行为,严重影响律师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败坏社会风气。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执业水平,济宁中院针对在各类诉讼案件中发现的律师不规范执业行为进行了专题调查。一、表现形式(-)收费混乱,量财出力。关于律师收费问题,司法部早就制定“律师收费办法”。但有的律师唯利是图,无视标准,以“包打官司”“上面允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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