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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并未突破我国传统观念中的劳动者的范围。主体的保护范围欠缺导致现行劳动法律制度的不足,它们中有的是主体不适用,有的虽然在法律上属于被保护范围,实际却得不到保护。应该强化对这些群体的保护并尽快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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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多元化与农民工非典型劳动者的法律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信息通讯技术的发展,劳动力市场和企业组织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全球金融危机导致了雇佣关系进一步多元化以及非典型劳动的迅速发展。在我国,农民工大多从事非典型劳动,因其不适用于劳动法,因而如何在多元化的劳动关系下保障其权利就成为十分重要的课题。以"从属性"为基准,判断农民工非典型劳动者的性质和法律地位,重新界定"劳动者"的范围,分层次对其进行法律保护是解决农民工劳动权保障问题的崭新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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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形态下非典型劳动用工的法律保护宜理性回归劳动法规范目的,顺承"自主性"发展趋势进行"激励性"构建。在互联网平台经济背景下,信息技术发展与市场经济效率追逐进一步融合,使得伦理张力扩大,劳动控制形态"时空"限缩,劳动契约的激励性设计与劳动者自身激励相容,典型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形式被进一步突破,引发了劳动用工非典型化发展的利益平衡困局。同样,立基于激励相容的制度伦理设计,非典型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应从劳动法规范目的展开,立于"从属性"但也兼顾"自主性"需求。一方面,理论指引层面将制度伦理所需保护法益区分化激励调适;另一方面,"自主性"激励理念的制度实现上,可主要通过职业风险保障、集体协商与声誉激励等社会化机制分别在安全层、能力层与环境层上推进"自主性"底基加固、议价能力提升与竞争性促进等保障措施完善,以促进非典型劳动者基本权益的激励性保护目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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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工作场所权利的保护是国家保护公民权利,构建法治社会,促进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然而,当前我国劳动者工作场所权利缺损严重且救济困难,因此,为确保劳动者工作场所权利的真正实现,必须树立法律至上理念;完善宪法司法救济制度;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发挥新闻媒体"第四种权利"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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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保护对公司组织法和行为法的渗透都只是作为一种监督机制,而且是基于局部利益的监督,不可能成为公司法的主流。公司法上最普通的资本关系——持股仍然不能满足劳动者保护的需要。唯一能够提供理论依据的就是特别股制度,即将职工的股权设置为区别于非职工的其他股东的股权,或者增强其对董事或监事选举的表决力,或者直接将这种股权配置一定数量或比例的董事、监事名额。如果能够建立起劳动者与公司之间如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资本关系,则不仅劳动者的公司法保护基础更充分,而且保护机制也更全面。公司法或企业法中的劳动者保护必须纳入公司组织法和行为法框架中,否则公司法或企业法就失去了作为独立于劳动法的法律规范的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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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民法为中心的隐私权立法不足以保护劳动者,应构建契合劳动法理念的隐私权保护制度。劳动关系的从属性限制了劳动者隐私权受保护的范围和程度,同时也对雇主提出保护劳动者隐私权的要求。保护劳动者隐私权必须对各种社会利益及其相对重要性进行分析,核心在于实现雇主利益与劳动者隐私权的平衡,其一般标准可以区分为四项原则:职业区分原则;利益衡量原则;最少损害原则;合法限制与合意限制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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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劳动权是指法律赋予妇女在劳动关系方面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利益,是女性劳动者获得尊严的基础和前提。女性劳动者的人格尊严是指女性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社会中的人对女性从事劳动的态度。保护女性劳动者的人格尊严不受伤害,应保障女性劳动者的劳动就业权、社会保障权和特殊生理不受侵犯权;保障女性性的不可强迫和买卖、身体的不被享乐和游戏;女性不自我物化为标准。以此需要立法、政策的完善,劳动理念的转变和女性自身素质的提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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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意外伤害,并非独在劳动者身上发生,但劳动者在势力强大的资本所有者面前,现实地处于弱者的地位,故而,立法须对其予以倾斜保护,使劳动者的损害求偿权得以充分实现,方足以体现社会正义。现代社会中存在着多种模式的劳动者补偿制度,大体言之,可分为侵权行为法上的损害赔偿制度和社会保险损害补偿制度。这两种制度均与一般的民法机理存在诸多差异,有许多问题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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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是我国劳动法发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正式实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出台。国家也同时出台一系列保障劳动者权利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可以说,我国在保障劳动权益上已重拳出击。在司法实践中,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也不断增强,去年以来,全国各地劳动争议案件较往年明显增加。但在这其中,也出现一些劳动者高价向用人单位提出索赔的案件,这其中有一部分合法合理的诉求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更多的高额索赔却未获得支持。在劳动争议案件日益增多的今天,这些案例可以作为劳动者维权时的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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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社会底层逐渐失去原本的政治资源优势,无论从维护社会稳定的现实功利考量,还是从法律追求的基本公平正义价值出发,他们都是属于最需要制度关照和保护的一个群体。作为山西黑砖窑等伤害底层劳动者事件催生而出的《劳动合同法》在维护底层劳动者利益上本更应当责无旁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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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人格保护是现代劳动法上的重要内容。从以恢复劳动者之对等人格的集体劳动法律发展伊始,劳动者如何获得法律上"人"之对待,是促使劳动法发展演进的动力来源之一。我国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人格研究甚少,基本停滞于"劳动者尊严"的保护原则宣誓上,其中,劳动者的健康隐私,在近年社会运动过程中获得了反歧视法上的保护。然而,无论是何种劳动者隐私,均属于劳动者人格权的范围,应当从劳动者人格权保护上予以正视。以日本劳动者人格保护中的健康隐私保护为例,其在实体法和判例法上的经验,可为我国劳动者人格保护问题的研究深入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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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传统隐私权制度的局限性,我国应建立职场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以充分保护劳动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权利.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除了具有个人信息保护的一般价值外,还有助于实现劳动者或求职者的平等权、言论自由权以及工作中的权利等.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除了应遵循个人信息保护的一般原则,诸如合法、公正、必要和透明等原则外,应将比例原则确立为核心原则,在信息处理中平衡雇主合法利益和雇员隐私权利.由于劳动关系的性质以及雇主和雇员地位和实力的不平衡,知情同意原则的适用应严格限制,原则上,雇员同意不能单独作为雇主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基础.借鉴国外尤其是欧洲国家的立法经验,我国应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规定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的一般条款,并通过制定行政法规规定具体规则.同时,行政机关、工会或企业组织可发布职场个人信息处理的行为指引,企业和工会也可通过集体协议或规章制度约定或规定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事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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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员是保险人取得保费收入的有力保障。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层出不穷,保险营销员的概念也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但是部分人却给保险营销员下了错误的定义。本文认为应该清楚的认识保险营销员概念并把它与之相近的概念区别开来,促进我国营销员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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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上的所谓劳动者,乃是达到或符合法律规定的就业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或限制行为能力,具备一定的智识或技能,有就业欲望并能够按照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与用工者依法订立用工契约,通过独立向用工者有偿出让自己的劳动力使用权,接受用工者的纪律和管理,参与到用工者指令要求或按照约定要求的内部生产协作过程中从事相关活动,以此与用工者形成人身隶属和管理关系,并由此按照约定获取相应的工资报酬的自然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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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就业形式的多元化,非全日制用工制度应运而生。但作为一种设立较晚、灵活性极大的用工模式,我国对于该制度在立法层面的规定十分笼统,由此造成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护的问题。因此,文章意在通过探寻这一问题的解决方案从而构建良好的非全日制用工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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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作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制度之一,其制度设计的最基本价值取向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但为了防止该制度被用人单位滥用,保护劳动者在经济性裁员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法律为劳动者规定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在现今世界金融危机这个大的背景之下,强调对经济裁员中劳动者的保护就更为必要了。本文在对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经济性裁员的劳动者保护方面的规定加以解读的基础之上,分析其中的不足之处,并通过对其他国家相关立法的比较,寻求我国经济性裁员中劳动者保护的可完善之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