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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62 毫秒
1.
中国审判方式改革已取得一定的成绩 ,但在加入WTO后 ,仍存在很多问题。应对中国审判方式进行再改革 ,使其与WTO的诸多规则相一致。审判方式改革的主要内容 :由行政化的院长、庭长批案走向法官独立审判 ;由宣读书面证词走向证人出庭作证 ;由实体主义走向程序正义与效率的统一 ;由司法神秘走向司法公开  相似文献   

2.
当前,在查办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中,证人翻证的现象较为严重。可以说,证人翻证比犯罪嫌疑人翻供更加不好对付。因为,对于犯罪嫌疑人,我们可以有效进行控制,但对证人,根本控制不了。有的证人在案件进入起诉或者审判程序时,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找到证人,证人提供了与我们侦查中取得的证词完全相反的“证言”,从而影响了诉讼的正常进行。我们回过头来再找证人,有的证人根本就找不到了,有的即使找到,耗尽九牛二虎之力,他们也不一定再讲真话。所以对付证人翻证是更加棘手的问题。一、证人翻证的主要特点1、从证人翻证的真实性…  相似文献   

3.
第二天一开庭,原告律师首先出示了罗宾逊医生在宣誓后作的一份书面证词(deposition)。这种宣誓证词与证人亲自出庭在庭上所作的证词效力是一样的。证人有时因种种原因,比如说医生、律师由于工作太忙,或者出差,不能出庭作证,因此,证人可在任何时候和场所宣誓作证,这是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以前向尚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获取证言的途径。根据《联邦证据法》,如果某一方想让某证人作证,律师可以前往该证人的住处或办公室请他作证,同时邀请对方的律师和有执照的法庭记录员出席。其程序与法庭上的程序一样:先由一方律师进行直接提问,然后由…  相似文献   

4.
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六种证据形式之一,是进行刑事诉讼过程中最普遍运用的一种证据,正确审查、核实证人证言对查明案情很有意义。法律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不仅要求证人在侦查、起诉阶段,要接受公安、检察机关的询问,提供证言,而且要求在审判阶段证人也应该出庭作证。但现实情况是,在法庭审判时,很少以至于几乎没有证人出庭作证,很多案件的法庭调查,都是以宣读卷内的证言笔录代替证人当庭陈述。造成这种情况的客观原因:一是证人囿于旧的传统观念,认为到法庭作证不是好事,因而不愿意出庭公开作证;二是证人怕出庭公开作证后,会受到有关人的打击报复;三是证人出庭作证得不到  相似文献   

5.
国外证人权利保障概况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于证人的概念,世界各国的规定不尽一致,英美法系国家中,在庭审或其他诉讼过程中所有提供口头证词的人都在证人之列,既包括当事人,也包括鉴定人;大陆法系则将证人限定为向司法机关陈述所知案情的第三人。中国法律则严格区分证人、被害人、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鉴定...  相似文献   

6.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在开庭审理案件时,常常遇到不少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的具体问题。本文就有关问题谈谈我们的看法。一、关于庭审前的一些问题1.个别证人地址不详,或基本情况不清楚的问题。法院决定开庭审理案件,在三日前通知诉讼参与人出庭,若个别证人姓名、地址不详,无法通知到庭,法院是否推迟开庭日期,对此,我们认为,若该证人的证言属证明主要犯罪事实的证据,不出庭作证将无法确认犯罪事实的,应决定延期审理,建议公诉机关补充查明后再开庭。如该证人的证言仅证实犯罪事实中的一个情节,而该情节其他证人证言可以印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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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第13条少年法庭在听取了犯罪少年、证人、父母、监护人或照管人、检察院及辩护人的证词之后,便可对犯罪少年进行裁决。法庭为了了解案情,还可以听取共犯及成年同谋犯的证词。少年法庭庭长为了犯罪少年的利益,可以使其免于出庭应审。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少年可由其律师、父母或监护人代替出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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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永顺 《法制与社会》2010,(34):351-351
在贪污受贿案件中,常会遇到证人不作证或作伪证的情况。本文指出要解决证人作证问题,首先应在立法上确立证人的法律制度,其次应向证人告知其权利义务和违反义务的责任后果,第三要做好证人思想工作打消其顾虑,第四要做好证人的保护工作,第五应做好巩固证词证据工作,第六要广泛进行法律政策宣传让人民群众敢于检举、揭发和指正贪污受贿罪行。  相似文献   

9.
在开庭审理案件时,有不少法院让应出庭作证的证人在审判庭内旁听法庭调查,等候出庭作证。我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证人在出庭作证前参加旁听法庭调查,知道了被告的陈述内容,知道了公诉人的控诉内容,知道了其他证人的证词内容。这样很容  相似文献   

10.
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民事诉讼理论一直以来以中立证人观规定、理解证人,也以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作为判断证人证词证明力的重要方法。其实证人都在一定程度上、一定方式上与案件或当事人有这样或那样的关系,中立的证人不仅是一种乌托邦的设想,同时与现代诉讼制度改革是异质的。为此,应在反思传统中立证人观的基础上,确立与之适应的证人评价法,这就是矛盾评价法。  相似文献   

11.
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之一,证人证言历来受到广泛重视。1996年全国人大对我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其中一个重要成果就是庭审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强化了控辩双方在庭审中的作用,调动了控辩双方在庭审活动中的积极性。从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司法实践来看,新的庭审方式在推行中最突出的、最难以解决的问题,可以说就是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突出表现为证人不愿作证、不敢作证;既使提供了证词,也不愿或不敢出庭作证。本文就在检察实务中遇到的有关证人证言的问题展开对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制度的论述。  相似文献   

12.
第一,询问证人应个别进行。 第二,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第三,侦查人员在询问证人时要文明礼貌,严肃认真,灵活多样,严格按政策和法律办事。使询问笔录客观、全面。 第四,侦查人员制作的询问证人笔录,应交证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证人,侦查人员应向其宣读笔录,如有遗漏或者差错,侦查人员可以补充或者改正。最后让证人在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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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当辩护人的发问是在强烈地诱导被告人或证人企图产生误导时,应提出反对意见。辩护人诱导通常有以下几个情况:①自拟一个结果,让被告人或证人说是不是这样;②揭示有案外证人或案外情节;③在法庭上宣读庭审前辩护人自己取的材料,让出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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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证人心理学研究进展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朱新秤  舒莹 《政法学刊》2003,20(4):62-65
证人心理研究对于司法审判具有重要意义,是法律心理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近十年来在影响证人证词的心理因素、改善证人记忆及儿童证人与专家证人心理等方面的研究有了一定进展,这些研究对于我国证人心理研究具有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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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代理和我国外贸代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19世纪以来,英美代理法学者们对不公开本人姓名的代理一直是讼争纷纭。许多学者曾把不公开本人姓名的代理斥为异端邪说,认为它不合理、不公平,并且违背基本法理。同样,法官和律师也对不公开本人姓名的代理学说持抵制态度。因为该学说增加了他们解决代理法律问题的难度,他们忠实地坚持合同相互关系理论:既然第三人不知本人的姓名,那么按照逻辑,合同的相互关系只能建立在第三人和代理人之间。① 随着商贸活动的日益频繁,特别是经纪人的出现,不公开本人姓名的代理在商业活动中非常普遍。本人的姓名对第三人来说,已变得不太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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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证人出庭作证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一直困难重重,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比例极少。大多数庭审均由审判人员宣读证人证言,而控辩双方也无法就证言进行直接的言辞质辩。显然,这种情形与修正后的刑诉法所要求的庭审功能有着较大的差距,必须改善和改进现行的证人出庭情况,以确保庭审功能。为使证人出庭作证达到刑事诉讼及庭审调查的内在要求,我们有必要对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不出庭或拒绝出庭作证的情况进行分析,找出问题,探究对策,以健全和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一、证人不出自或拒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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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17世纪末,普通法确认了一项重要的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规则。直到今天,它依然是英美法系证据法的基石之一。正如英国学者 Dennis 所说:“传闻规则令几代学生困惑不解,还不时引发司法适用的混乱或导致法官们意见不一”。传闻规则以其复杂性和技术性而著称。但是,传闻规则的理论框架相当清晰,且与证据法的一般原理紧密相连。众所周知,普通法审判最初建立于言词原则(the principle of orality)之上。该原则要求证人就系争事实当庭做出口头证词。法庭要依赖这一原则进行公正判决,那么证人应是可靠的、证词应是真实的。而证人证词一般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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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的缺陷 首先表现在法律规范处理的选择性。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必须出庭作证。此条款使用的是“必须”一词。但在第157条中又规定:“对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笔录,应当当庭宣读。”此条款又允许证人可以不到庭。这就形成了证人出庭法律规范处理的选择性。给司法实践带来矛盾。法官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符合法律的规定,用证人证言笔录代替证人出庭作证也不违法。在当前证人普遍不愿作证的情况下,司法人员肯定愿意选择“不出庭”这种程序简单、效率高的审理案件方式,并以《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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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济宁中院在审判实践中对证人作证问题进行了调查分析。认为,当前影响证人作证的心理因素有以下十个方面: 一、对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恐惧心理。二、对司法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的决心持怀疑态度。三、对“为证人保密”制度不信任。四、善恶观念错位。五、苟苟私情的心理。六、少管“闲事”心理。七、吃亏心理。八、证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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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查起诉工作中,经常可以看到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中,将一些不予批捕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笔录放在材料中充当证人证言使用,而有些承办人为了省事,也不再去重新取证,直接将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笔录当作证人证言在法庭上出示、宣读。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妥。理由是: 一、其证据形式不合法。首先,直接将不批捕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笔录当作证人证言使用,违背了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形式与内容统一原则,虽然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证明的作用,但是其证据形式是犯罪嫌疑人供述,它与证人证言是两个独立的证据形式,不能将其混为一谈。因此将不批捕的犯罪嫌疑人供述直接当作证人证言的作法是有悖刑事诉讼法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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