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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目前我国医疗公证存在着立法缺失、公证机构及公证员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复合型公证人才缺乏、医疗风险的承担可能显失公平、对公证后的医疗行为缺乏监督、信用体制不完善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本文从加强医疗公证的立法、明确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法律地位、完善医疗公证程序、提高医疗公证人才的综合素质和健全医疗公证赔偿保险制度五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医疗公证制度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2.
一、坚持公证的国家法律证明性《公证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司法部在贯彻《公证工作改革方案》的若干意见中强调:公证体制改革要以坚持公证机构作为国家法律证明机构、公证员依法行使国家法律证明权、公证书的法律效力不变为前提。实践表明,公证的国家法律证明性作为我国公证制度的鲜明特色,是公证制度在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中价值体现的根本保证。完善公证制度应当坚持历史与发展的协调统一,坚持公证的国家法律证明性。将公证机构作为国家法律证明机构、公证员依法行使国家法律证明权、公证书的法律效力以法律…  相似文献   

3.
一、从公证角度看公证书的要素的界定(一)公证与公证书的关系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是一种动态的行为过程.包括公证员对当事人申办事项的审查核实过程和公证员适当运用法律法规得出公证结论的过程。这一行为过程是抽象的、动态的.必须通过一定的具体形式加以固定才能表达出来并示之于第三人.发挥公证的证明效力,  相似文献   

4.
李力 《中国公证》2014,(6):58-60
正根据我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由此可见,在我国当前法律制度框架下,当事人在申请公证时提供的证据,是公证机构判明公证对象的真实性以及出具公证书的主要依据。即,公证员只有对相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了  相似文献   

5.
段伟 《中国司法》2006,(3):55-57
公证员助理是辅助公证员完成公证任务的人员。随着我国公证员制度建设要走法律职业化这一目标的提出,公证员助理制度的建立完善就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公证员职业化建设要求公证员成为业务素质高的法律专业人士,即能够在公证活动中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高效、公平地处理公证业务,这就必然要求公证员需要助理来为其做一些涉及公证业务的辅助性工作。由于法律资格准入的特点,导致必须明确公证员助理的职责权限、在公证活动中的角色定位,即必须在新形势下重新建立公证员助理制度。也正因此,公证员助理制度是整个公证制度的一个重要命题,不可回避和…  相似文献   

6.
在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公证法律制度中,公证员都具有国家公职人员和自由职业的双重属性。关于公证权的性质界定,在法学界比较一致的看法都认为它是一种国家权力,是国家在对当事人所涉及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进行证明,以此来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由此得出了公证权是国家授权的理论。很多教材、专著和论文都认为公证权是一种国家权力或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将该项权力授予公证人来行使,从而使得公证证明具有不同于一般民间私证  相似文献   

7.
一、切实加强宗旨与职业道德教育,促进公证员树立使命感 一是加强对公证的本质属性的研究和宣传.我们开展了对公证工作的本质属性的研究,在多种场合宣传公证制度是国家为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公证活动以国家信誉为基础,具有其他证明方式所不具备的权威性.公证员站在国家法律和社会公众利益的立场上,以不偏不倚的第三方身份进行工作,具有中立性;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不受任何机构、团体和个人的影响,具有独立性;公证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而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这些特点决定了公证的本质属性是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在现实生活中,公证的服务对象和业务范围极为广泛,公证书具有特别的效力.通过研究和宣传,我们反复告诫公证员牢牢把握公证工作"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宗旨,牢记自己的使命,按照本质属性的要求做好本职工作.  相似文献   

8.
一、切实加强宗旨与职业道德教育,促进公证员树立使命感 一是加强对公证的本质属性的研究和宣传.我们开展了对公证工作的本质属性的研究,在多种场合宣传公证制度是国家为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公证活动以国家信誉为基础,具有其他证明方式所不具备的权威性.公证员站在国家法律和社会公众利益的立场上,以不偏不倚的第三方身份进行工作,具有中立性;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不受任何机构、团体和个人的影响,具有独立性;公证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而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这些特点决定了公证的本质属性是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在现实生活中,公证的服务对象和业务范围极为广泛,公证书具有特别的效力.通过研究和宣传,我们反复告诫公证员牢牢把握公证工作"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宗旨,牢记自己的使命,按照本质属性的要求做好本职工作.  相似文献   

9.
钱进 《中国公证》2013,(2):45-46
在继承公证实践中,遗漏继承人问题、利害关系人利益受侵害问题一直困扰着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继承公证的办证难度,增加了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风险,加大了继承人的举证难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在我国继承公证程序中建立公示催告制度。  相似文献   

10.
再论公证行为的行政可诉性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对公证行为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历来存有争议。笔者以为,就现阶段而言,将公证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具有一定的必要性,理由可归结为以下几点:首先,公证组织独特的法律地位决定了其不同于一般的社会组织,而是一种行使公共权力的特殊机关。公证是一种证明活动,其内容是由国家或社会赋予特定信赖的第三者依法证明相应法律行为、法律文书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预防纠纷的发生。作出公证行为的主体不同,其得出的证明结果的社会公信程度也不同。因此,由国家设立的公证组织进行公证活动在一定程度上更能有效地防止纠纷…  相似文献   

11.
李倩 《法制与社会》2014,(13):278-279
继承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在实践中,存在很多困扰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的问题,遗漏继承人便是一个亟待解决的棘手难题。遗漏继承人不仅使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侵害,还增加了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职业风险,甚至影响了社会经济秩序,解决遗漏继承人问题迫在眉睫。本文将从继承公证中遗漏继承人的现状、遗漏继承人的主要原因以及如何解决遗漏继承人的对策三个方面进行探讨。从而完善我国的继承公证程序法律制度,使公民的继承权更加有序和方便的行使。  相似文献   

12.
段伟 《中国公证》2007,(1):39-44
权利是社会主体在一定限度内的行为自由的法律确认,是通过法律予以承认和保护的利益以及社会主体根据法律作出选择以实现其利益的一种能动手段。根据上述概念,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公证员的权利是指公证员在公证法律服务过程中的行为自由限度,是通过法律予以承认和保护的公证员的利益,以及公证员根据法律作出选择以实现自身利益的能动手段。  相似文献   

13.
我国公证立法中对公证证明活动中的"真实性"没有明确的标准,因而导致在公证实践中公证员办理公证事项时受理、审查、出证标准的不统一,有损公证的公信力。本文从"真实性"存在的两种形态入手,并对法律真实作为公证证明标准的根据以及法律真实证明标准的适用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4.
六、关于公证员的任免和职业保障 按照《条例》第8条规定,具有中等法律学校毕业生资格的人员符合一定条件,以及其他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担任过审判员、检察员职务的,均可以被任命为公证员。这种制度安排,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有合理性的,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条例》对公证行业准人条件的规定标准过低、程序不规范,已经不符合法律职业化的标准和要求。自2002年国家实行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以后。司法部在推进公证队伍法律职业化建设进程中作出了重大改革举措,要求必须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中选拔录用公证员;45岁以下达不到本科学历的公证员。要在2006年年底前达到本科学历:公证员每年必须接受40小时的业务培训。《公证法》确认了公证改革的成果,规定担任公证员需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两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公证法》第19条还规定了其他可以担任公证员的条件,即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具有高等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并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公务员、律师。由于这些人具有较高的法律专业素质和司法实践经验,由他们来担任公证员能提高公证员队伍的整体素质,符合公证队伍法律职业化建设的要求。  相似文献   

15.
叶俊寅  刘颖 《中国司法》2002,(10):45-46
公证员在股东大会公证中的角色定位公证员一般是应公司董事会的申请参加股东大会的。但由于公证机构的特殊地位以及公证书的特殊法律效力,公证员不仅可以取得公司、董事的信任,同时也能够赢得股东的信赖。公证机构是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的特殊的权利维护组织①。一般来讲,国家保护民事主体的权益主要通过两种途径,一是诉讼,一是非诉讼。公证是非诉讼方式中一种重要的保护民事权益的途径。它在民事主体的权益尚未受到损害时,通过证明等方法预防权益损害及纠纷的发生。事实上,公证机构为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文书的真实性、合法…  相似文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将公证员的告知义务明确为法定义务,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可以说,这项制度是基于保护公证当事人和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知情权以及提升公证人员法律执业素质的要求而设计的,体现了公证行业的专业特色和制度上的人文关怀。但是,对于告知义务,只有概念性的总体规定,针对个案,每个公证员都必须将该义务转化在具体的办证程序上,赋予准确、充分的内容并最终以相应的方式体现在具体的办证环节中。所以,公证告知的有无是评判公证员是否违反法定义务的标准,而公证告知的恰当与否则成为评判公证员专业水平的尺度。恰当的公证告知不仅可以应公证申请人之所需,还可以防范公证执业风险,使公证活动更顺利地进行。公证告知比较集中地体现在公证员对公证当事人或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所作的接谈笔录中,所以笔者以保全证据公证为例,  相似文献   

17.
法律真实 客观真实 谁是公证真实性原则的最佳选择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一、公证真实性原则的现有含义及其局限性 公证真实性原则的现有含义是指公证的对象,即公证文书所证明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并是真实的,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是客观存在并真实的,而不是虚假或伪造的事实.这一原则要求公证员在办证过程中既要审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又要在必要时对当事人提供的各种材料进行调查研究,以确认公证事实的真实性;与此同时,还要求公证当事人必须向公证机构提供真实的证据材料.总而言之,公证真实性原则对公证真实的现有要求是指认定的公证事实必须与客观上曾经发生过或正在发生的事实完全一致,即对事实的认定要达到客观真实的程度.  相似文献   

18.
在社会经济与民事交往中,发生一定的纠纷属于常态,这就在客观上要求作为准司法制度的公证制度应当积极地面对各种可能的纠纷以充分地承担其对于社会的责任.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背景下,公证制度中以非诉的方式预先赋予民事与经济交往中当事人之间的正当交易以强制执行效力不失为公证制度积极参与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公证制度所发挥的作用已经超越了其传统的法定证明职能,并在一定程度上扮演着非诉性审判制度的角色,从而在另外一个侧面保证了公证制度与审判制度的有效对接.  相似文献   

19.
陈如炮 《法制与社会》2013,(24):25-27,35
公证活动是法律适用的过程,需要进行法律解释。为保证公证的合法性和科学性,应当明确公证员的法律解释权,并通过提高公证员素质、保障公证独立性等方面促进公证员正确进行法律解释。  相似文献   

20.
公证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证明机关,也是法律服务机构。公证员,是国家法律工作者,代表国家先例法律赋予的证明权力。公证活动,是社会法治和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法制越健全,经济越发达,国际交际越频繁,公证的作用和地位越重要。我处以“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公证的特性及职能作用,努力探索公证发展的新思路,转变观念,不断开拓公证服务新领域,使公证业务量成倍增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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