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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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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孙云鹏 《人民检察》2023,(13):73-73
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3款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的应当予以逮捕,其立法本意在于,再次犯罪反映了行为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大,法律要加以严惩,予以径行逮捕。何谓曾经故意犯罪,实践中有不同认识。  相似文献   

2.
间接故意犯罪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行为。本文通过对间接故意犯罪形态与直接故意犯罪形态的深刻论述,进一步阐述了间接故意犯罪的构成因素、表象特征。本文对间接故意犯罪的理论研究起到一定的作用。  相似文献   

3.
论死缓适用的变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死缓核准执行死刑的条件是"故意犯罪",不少学者从死刑限制论的立场出发,主张将"故意犯罪"限制解释为"严重的故意犯罪","重罪说"过分重视人道价值而忽视了报应和功利价值,不符合立法的本意,但仍然应当对"故意犯罪"采取克制的解释立场。"故意犯罪"要"查证属实"才能成为核准执行死刑的条件,不论"查证属实"在何时完成,只要"故意犯罪"未超过追诉时效,均应核准执行死刑。死缓犯在死缓考验期间既有故意犯罪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故意犯罪"并非"执行死刑"的充分条件,而是启动死刑核准程序的充分条件。  相似文献   

4.
何艳峰  刘瑜 《法制与社会》2014,(11):253-254
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强制措施的大范围修改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与讨论,特别是对逮捕条件的明确规定,成为了强制措施中最引人注目的问题。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明确将"曾经故意犯罪"作为迳行逮捕条件之一,有利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但其过于绝对、宽泛的规定不符合辩证法的规律,实践中亦难以做到个案的公平,需要立法和司法更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  相似文献   

5.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相关理论辨正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具体讨论了近年来有关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一些疑难问题,认为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本质特征在于故意犯罪行为的"停顿",考察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应该坚持"静态"的标准;一个犯罪行为只有一种犯罪形态,出现了一种犯罪形态后就不可能再出现另一种犯罪形态。故意犯罪在危险状态出现后确实可能存在实害犯的中止形态,但是,这种中止形态不能理解为是犯罪既遂以后的中止,而应该理解为是"排除犯罪未遂"以后的中止。同时针对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主动放弃"高位犯罪"并以"低位犯罪"代替的犯罪形态,提出了应该采用"高位犯罪"吸收"低位犯罪"的方式处理,即对行为人以"高位犯罪"的中止认定,并将"低位犯罪"作为犯罪中止中"造成损害"的因素加以考虑的观点。  相似文献   

6.
传统刑法立法秉承的基本理念是"以故意犯罪为原则,以过失犯罪为例外",但现代刑事立法中,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关系密切、互为依存,既有交叉关系,也有并存关系,还有竞合关系。本文以单位犯罪、渎职型犯罪以及结果加重犯等为例,分别阐述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的特殊关系,以期在一个新的视野下科学地把握过失犯罪内部构造及其地位、作用,对进一步完善刑法立法、丰富刑法理论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7.
通过对单位故意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原则与共同犯罪的主犯、从犯的处罚原则的比较,尝试性提出在单位故意犯罪中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之间成立"准主犯、从犯"的观点,希望能为我国刑法单位犯罪的规定更趋合理,尽自己绵薄之力.  相似文献   

8.
"罪行极其严重"是我国死刑适用的基准,但其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又缺乏实质的内核导致其限制死刑功能的阙如。鉴于其与国际公约对死刑适用"最严重罪行"的标准相距甚远,有必要引入"致命的故意犯罪"作为其实质内核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据此,我国刑事立法应删除不符的死刑罪名和死刑适用情形;刑事司法应坚持以"致命的故意犯罪"作为死刑适用的底线。  相似文献   

9.
故意犯罪过程是指故意犯罪从犯意产生到犯罪完成的前后相继的全部过程;故意犯罪阶段是指故意犯罪在活动过程中可能停顿的阶段。故意犯罪过程与故意犯罪阶段是两个联系紧密又互有区别的概念。它们都有哪些内容?其间的关系如何?目前在刑法学界颇多争论。本文试从两概念的特征入手,谈谈它们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一、故意犯罪过程的特征  相似文献   

10.
随着刑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入,视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以及既遂为故意犯罪发展阶段的观点,已经被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的观点所取代。但是,目前刑法学界关于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的理论,仍不乏需要进一步商榷、研究,使之更加完善的问题。  相似文献   

11.
死缓变更执行死刑的条件是“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此处的“情节恶劣”是指故意犯罪本身犯罪情节恶劣,以及抗拒改造情节恶劣,二者缺一不可;死缓考验期间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条件为“故意犯罪,情节不恶劣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应属于死缓考验期间未执行死刑的“故意犯罪”之列;死缓考验期间的故意犯罪需查证属实;死缓犯在考验期内既有故意犯罪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除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以外,不分先后,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应在2年考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故意犯罪尚不属于情节恶劣的宜在2年考验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故意犯罪必须发生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除死缓犯在考验期内实施了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外,其他情形均应待2年的考验期期满后再决定死缓犯的结局.  相似文献   

1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保险事故发生应作为保险人的法定免责事由,立法依据在于防止道德危险、维护社会安宁和善良风俗.本文指出为符合保险法与刑法各自的功能与立法目的,保持犯罪认定的一致性,在维护社会安宁与善良风俗等公益和无辜受益人之保险金请求权等私益之间寻求平衡,保险法中关于故意犯罪认定应按刑法认定标准,限缩“故意犯罪”之含义.  相似文献   

13.
故意犯罪,有没有一个发展阶段?回答是肯定的。故意犯罪通常表现为两种情形:一种是突发性故意犯罪。  相似文献   

14.
本文从犯罪人是否一定意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行为是否一定就是意志行为两方面对刑法中的故意犯罪概念提出质疑,认为:犯罪人意识到犯罪行为不应成为故意犯罪的必要前提,它只是故意犯罪的特殊前提,刑法所称故意犯罪行为有许多是无意识的非意志行为。  相似文献   

15.
犯罪未遂是刑法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是故意犯罪四种停止状态中最常见也是最重要的一种状态。对犯罪未遂中的实行着手和不能犯应当构建更全面的客观标准,对犯罪未遂的立法也应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6.
国外通常不在刑法典中对犯罪故意下定义,而我国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采一种实质的故意概念。无论采平面式还是阶层式的犯罪构成体系,事实错误与法律错误的区分的实质均在于能否肯定故意犯罪的成立。就猎捕、杀害珍贵和濒危野生动物而言,可根据行为人的职业、知能水平、行为的地点、时间、次数等因素,判断是否可能认识到所捕杀对象的野生性、稀少性、要保护性等特征,即有无实质的违法性意识,是否达到了值得以故意犯罪予以非难的程度。  相似文献   

17.
论过失犯罪向故意犯罪的转化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过失犯罪向故意犯罪转化的案件,但司法机关却很少将这类案件按转化的故意犯罪来解决。其结果是,不少本来应按故意犯罪论处的犯罪却按过失犯罪论处了。这不但大大降低了刑法对社会的调控作用,而且对犯罪的特殊预防和一...  相似文献   

18.
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是故意犯罪的几个阶段,或者叫做故意犯罪的发展阶段。故意犯罪的各个不同阶段,表示着犯罪分子对自己的犯罪意图实现的不同程度。由于故意犯罪阶段不同,它们各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也是不同的。因此,对于这些不同阶段的行为的刑事责任也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为了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我们应该对故意犯罪几个阶段的概念、相互间的区别及其对它们的处刑原则等有一个正确的理解。  相似文献   

19.
我国死缓制度的司法适用及相关立法评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对于缓犯实施告诉才处理、而被害人并没有告诉的犯罪, 对死缓犯不应执行死刑。对于在死缓期间既有故意犯罪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分别作出处理:(1) 有重大立功表现兼严重故意犯罪的, 一般不予减刑; (2) 有重大立功表现兼较重故意犯罪的, 一般减为无期徒刑; (2) 有重大立功表现兼较重故意犯罪的, 一般减为无期徒刑; (3) 有重大立功表现兼较轻故意犯罪的, 一般减为15 年以上20 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具有多个故意犯罪或有重大立功表现而前后交替的, 可以参照 “数个量刑情节逆向竞合”的适用规则处理  相似文献   

20.
金融犯罪主观特征解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屈学武 《法学杂志》2004,25(1):22-24
我国《刑法》分则中的事实明知规定,并不必然代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分则中的明知规范未必尽皆为故意犯罪设定。但是,《刑法》中关于金融犯罪的主观特征中的明知规定却都为故意犯罪所设,且都具有双重明知故意特征。还要注意金融犯罪中的间接故意犯罪发生“目的犯”的一般与特殊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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