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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是”与“应当”的关系问题导源于事实与价值的关系问题。事实是“是”,但价值不只是“应当”,价值也是一种事实,也是“是”。而且,价值作为“应当”,也不只是指“应如何”之类的规范,它也是指应有、应然、超越性意义上的观念地存在着的价值预期。价值是“是”与包含上述不同涵义的“应当”的统一,它有多层涵义、多种意指。确立价值是“是”与“应当”之统一的观念,无论是对我们正确理解价值论或价值哲学,还是对价值论或价值哲学的发展,抑或是对其功能的充分发挥,都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2.
“盛情”是否难却?这要看是真情.还是假情?“盛情难却”,是以“情”为基础的.比如血缘之亲、同窗之谊、战友之情等,都能产生“盛情”,这种“盛情”是真挚的,“却”之较难、“却”之不妥。对于那些“金钱朋友”,一旦瞄准了你手中的权力,为了得到他所求的目的.也能产生“盛情”,然而,这种“盛情”是虚伪的,是假情,要真“却”,若当“却”不“却”,则会上大当,到时晚矣!  相似文献   

3.
“他”是第三人称,现代汉语里经常出没,可在古汉语系统里“他”却不是主角。“他”是个形声字,本作“佗”,本义是负担,古代、近代泛指男女及一切事物,现代则用于称代自己和对方以外的男性第三者。此外,“他”还有一个重要义项,是表示指称,相当于“别的”、“其他的”,与“此”相对。  相似文献   

4.
《公民与法治》2014,(5):1-1
实现“中国梦”是中国百姓的梦,是教育、医疗、养老等社会事业不断改善的“民生梦”,是发展国民经济、改善生活环境的“小康梦”,是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抑制贫富分化,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的“改革梦”,是“苍蝇老虎”大小贪官落马,制度反腐的“廉政梦”,是倡导法治思维,严格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法治梦”,是加强国防建设,  相似文献   

5.
读友 《政府法制》2012,(8):28-28
现实生活中,“小三”、瘪三、张三,都不是好称谓。而在成语中,“三”也倒了霉了,凡“三”和“四”搭配在一起的成语.多是贬义,如“朝三暮四”、“丢三落四”、“三妻四妾”、“推三阻四”等等。  相似文献   

6.
刘建永 《政府法制》2012,(34):26-27
砂舞厅,俗称“摸摸吧”、“砂轮厂”、“洞洞舞厅”,这是一种介于正规舞蹈与卖淫之间的灰色地带。有律师认为,仅仅是“身体摩擦”与“抚摸”的砂舞,处在“合法”与“非法”的边缘地带,难以界定  相似文献   

7.
赖晨 《政府法制》2014,(10):48-49
“花”是广东方言,是旧时代对一些特殊职业女性的蔑称,如称娼妓为“花姐”,称烟馆女招待为“烟花”,称女理发师为“发花”。作为与贩卖男子相关的贩卖女子,也由“猪仔”引申出“猪花”这一充满侮辱蔑视色彩的新名词。“猪仔”和“猪花”都是旧中国社会的一个特殊的历史现象,是西方列强冲击并战胜清帝国的结果之一。旧中国女性处于社会底层,是地位卑微的弱势群体,“猪花”比“猪仔”、“苦力”的社会地位和生活境况往往还要低贱、凄惨和可怜。  相似文献   

8.
《政府法制》2014,(35):41-41
“小官巨腐”的案例被屡屡曝出,乡村干部腐败问题凸显。那些“千万级村官”到底是怎么养成的呢?细究之下.无非是一个由“地头蛇”演变为“贪吃蛇”的过程。小官能巨贪,关键在于手中有权,并且官小权力大,俨然是“地头蛇”、“土皇帝”。这些“地头蛇”往往利用职务之便,搭乘农村土地转让、惠农政策等“东风”,纷纷“借机上位”。  相似文献   

9.
胡健 《政府法制》2008,(23):9-9
笔者虽然从不抽烟、不嗜酒,但活在当下,也少不了要和中国“人情”文化的重要载体——烟与酒打交道,因此也有幸“见识”了白条烟、内部酒等所谓“特供”与“专供”产品。后来发现,不仅是烟酒,哪怕是日常生活必需的柴米油盐,也有不少冠上了“国宴专供”、“内部特供”的头衔,而打上“XX海”、“XX堂”、“XX台”旗号的,更是不在少数。  相似文献   

10.
乔志峰 《政府法制》2011,(31):18-19
这年头,所谓的“国家机密”是越来越多了。特供食品是“国家机密”,官员的财产是“国家机密”,贪官背后的女明星是“国家机密”……现在,就连领导干部的简历居然也成了“机密”!怪不得有人老是指责群众“不明真相”,你左一个“机密”、右一个“机密”,老百姓连最基本的知情权都没有,又能明白什么“真相”呢?忍不住想盘点一下这几年看到过的那些有中国特色的“机密”。  相似文献   

11.
在理论上,刑事法律关系①涉及到刑罚权、刑事责任、国家、犯罪人、犯罪人利益的载体、犯罪。刑法规范、刑法的价值等诸多问题,并且更具从刑法内部诸要素的关系上研究刑法的特征。传统上我们将刑法学看作“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和刑罚的科学”,或者“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测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其实,作为刑法的要素或者说刑法学的研究对象,不仅有“犯罪”。“刑事责任”、“刑罚”,而且有“犯罪人”、“国家”、“刑罚权”、(“刑事责任’)“犯罪人利益的载体”以及这些要素的“关系”构造,尤其是还有这种“关系”的…  相似文献   

12.
张晔 《科技与法律》2007,(2):I0010-I0012
问:什么是“网站搜索引擎排名”、“搜索排名”与“搜索结果操纵”的关系是什么? 答:当前,通过网络查找需要的资料,已经成为一种很普通的行为。通过“搜索引擎”从浩如烟海的信息中找到所需,已经成了一种“习惯”、一种“网络生活方式”,对于一个“网民”来说,没有“搜索引擎”是完全不可想象的。  相似文献   

13.
前不久,我写过一篇文章,讲当下的一些学会、协会、社团,热哀于编织各种各样的荣誉帽子出售,变成了“帽子公司”。只要你愿意出钱,什么“英才”“名人”“脊梁”等等的“帽子”,可以任你挑选。尽管一些“帽子”与“头寸”明显不合,比如将“百强县”的“帽子”戴在贫困县的头上,但是“有钱能使鬼推磨’。只要买方愿买,卖方是照卖不误的。出售假的荣誉“帽子”,玷污了真正的荣誉,是精神领域的一种严重的假冒伪劣,应严加查处。  相似文献   

14.
“一对一”证据是个动态的概念,“一对一”证据是对犯罪的某一阶段而言,而非全部犯罪过程都只存在“一对一”的证据;“一对一”证据不等同于孤证,尚有其他间接证据印证犯罪事实的存在;“一对一”证据是可以发生变化的,由“一对一”证据入手,可以查证其他证据,乃是最终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受贿犯罪中行贿人的证言和受贿人的供述、辩解是核心的“一对一”证据,而其他相关证据是非核心的“一对一”证据。虽然非核心的“一对一”证据的关联性要弱于核心的“一对一”证据,但是其作用主要是增强核心的“一对一”证据的证明力,使全部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司法人员要以客观、全面、发展的认识观看待“一对一”证据案件,意识到“一对一”证据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是动态的,不是静态的,是可以定案的,不是绝对不能定案的。同时要灵活使用“一对一”证据,以核心的“一对一”证据为基础和突破口,争取获取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  相似文献   

15.
河北省巨鹿县环保局扎实做好环境信访工作,切实做到“早、快、细、实”: “早”指的是,早分析、早调查;“快”指的是,快速出击,力求在最短的时间内给予答复;“细”指的是,调查取证细、现场勘查细、分析问题细、做出结论细;“实”指的是,案件尽快得到处理,然后追踪回访,不反弹。  相似文献   

16.
知行合一是个哲学的命题。孔子曰:“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后来的儒者又有了“知在行先”,“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未有知而不行者,知而不行,只是未知”,“知行合一”的论述。“知”有两层含义:一是学习之“知”,是对前人认识到的已知世界知识的继承,二是认识之“知”,是对未知世界知识的新发现。“行”就是在“知”指导下的活动,“行”不能违背“知”。“知”“行”的关系有两种:一是“知易行难”二是“知难行易”,追求的终极目标就是“知行合一”。我们执法者在执法规则面前,面临的就是如何处理“知”与“行”的关系。  相似文献   

17.
“拐棍”,一个熟悉而沉重的话题。在基层单位“撤拐”、“丢拐”、“打拐”的呼吁已不鲜见。但由于“拐棍”往往与千丝万缕的“关系”,与“执拐”的警察休戚相关,故侥幸得以躲过了“一劫又一劫”。然而事实又无不雄辩地告诫我们:“拐棍”的存在对我们的改造工作真可谓是百害而无一利,同时于法不容。因此,“丢拐”实在是势在必行,甚至刻不容缓。  相似文献   

18.
“人文北京”建设的核心是“人”和“文”,以人为本,以文化人,从“人”的角度,“人文北京”就是要建设更加繁荣、文明、和谐、宜居、健康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从“文”的角度.“人文北京”就是要建成最具人文关怀、最显文明风采、最有文化魅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之都。“法治”建设,是人文北京建设的重要目标和内涵要求。一方面,法治是实现真正的“人文北京”的内涵之一;另一方面,健全法制又是“人文北京”建设的根本保障。完善的文化法律法规体系、协调高效的文化执法机制、廉洁公正的司法运行机制、便捷的法律中介服务机制是文化法制建设的要求。在“人文北京”法制环境建设路径方面,建议构建“人文北京”的法制建设规划;健全“人文北京”的地方文化法规体系;创造“人文北京”的良好法治氛围。  相似文献   

19.
《法制与社会》2010,(11):F0004-F0004
三台社会事业日新月异。系“全国双拥模范县”、“全国体育先进地区”、“全国群众文化先进县”、“全国综合治理模范县”,是四川省的“足球之乡”,县城被评为“全国文明卫生小城镇示范点”,是四川的省级文明县城和省级卫生县城。  相似文献   

20.
何志 《中国审判》2010,(9):85-87
法谚云:“法爱衡平”,“法官心中应常有衡平”。作为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尤其是民事案件裁判中要将利益衡量贯彻始终,在“审”、“调”、“判”过程中,对涉及权利冲突的协调,应充分体现“法”的“公理”精神、“审”的“公正”原则、“调”的“公心”理念、“判”的“公平”结果和“利”的“平衡”保护,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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