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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个口罩,居然要实名?不仅要登记购买者的名字、身份证号码,连购买口罩的类型、数量、购买日期也要详细登记,这听起来是笑话,实际上是现实上演的真实一幕。日前,昆明下辖的安宁市工商局下发通知,要求安宁范围内的口罩经营户自2013年5月21日起,销售各类口罩须执行实名制购买登记。在依法治国早已深入人心的今天,仍然不时出现诸如口罩实名制的怪诞做法,说明一些地方官员缺乏基本的法治意识。习近平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建设法治政府,离不了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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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时期,检察机关办理销售假冒伪劣医用口罩、非医用口罩、"三无"口罩等案件时,应将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一次性外科口罩和医用防护口罩认定为医疗器械,以国家强制标准、行业推荐标准、注册产品标准及《YY/T0969-2013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作为涉案口罩的检验依据。对涉案物品质量的检测,应当由司法办案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当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罪名的构成要件时,系想象竞合,应根据犯罪数额等因素,确定各罪名的法定刑后,择一重罪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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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在涉口罩类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对口罩等防护用品的认定应坚持质量检测标准,对"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应从严把握。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把握,应以是否有利于人体健康为出发点,从实体危害角度来考量。应将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纳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犯罪对象。对于从一重处罚问题,应综合案发时间、明确从重基准、刑事司法政策等因素进行判断。非法经营口罩行为认定的重点应包括"国家规定"的范围和哄抬物价行为两个方面。在犯罪数额认定上,不宜将犯罪嫌疑人的赠送数额排除在外,违法所得数额不宜扣除政府允许的价差率,且须单独计算疫情期间的犯罪数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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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本次新冠疫情为例,讨论突发重大传染病初期市场暴露的口罩问题,研究疫情暴发后市场存在的缺陷,探讨突发重大传染病下防疫医用口罩政府监管的合理、合法性;同时,明确政府在突发重大传染病下采取的应急规制措施应有所限制,要做到依法行政、遵守相关原则,打好"市场+政府"的组合拳,以应对未来不确定的突发重大传染病事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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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案例一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于2020年1月27日发布案情通报:1月25日晚,义乌市公安局接到假口罩案件线索后,即刻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行动。查明王某成、田某军通过微信销售仿冒3M防护口罩,邵某娟、毛某娟等人从王某成、田某军处进货销售给他人。日前,王某成、邵某娟、毛某娟、田某军等人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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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要案情2002年7月30日零时30分许,宁海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住在城关的尤某,男,28岁,被人杀死在家中。接到指令后的刑警大队和城关派出所马上组织力量赶至现场对案件展开侦查。中心现场为二楼北面的房间,房间内全是血迹,尸体倒在房间的地板上,颈部有索沟和多处锐器伤。据现场勘验和走访调查,有翻动迹象,案件初步定性为抢劫杀人,搏斗的很厉害,分析认为一个人可以完成作案。技术人员在中心现场尤某的卧室内提取到3件物证:一个口罩、一段长38cm的电线、一把水果刀。经死者的哥哥辨认不是他家中所有,作案留下的可能性很大。现场提取的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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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末年初,一场新冠肺炎疫情席卷而来。从它扩散的那一刻起,这场没有硝烟的防疫战就开始了。在这次疫情中,口罩脱销,一罩难求的现象是开年的真实写照。一时之间,口罩成了名副其实的战略物资,尤其是能有效隔离病毒的N95型口罩,更是春节期间最为紧俏的物品。这其中,占有中国口罩市场九成份额的3M公司,更是在极短时间内成为家喻户晓的品牌,卖空缺货几乎成了它的代名词。其实,口罩只是3M公司经营业务的冰山一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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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下旬,因新冠肺炎疫情快速蔓延,防护口罩的市场需求剧增。嗅到商机的蔡某杰、姚某两人开始合作寻找货源,并通过微信等渠道进行销售。2020年1月23日,蔡某杰通过姚向王某洋购买了21万个口罩。第二天,蔡某杰与姚某一同赴浙江省金华市某地仓库验货,发现口罩外包装及产品本身均无生产日期、质量合格证及生产厂家信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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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安专科学校与济南部队军事医学研究所经过两年多的努力共同研制成功 J—87型验尸专用防尸臭口罩最近通过了省级鉴定,这种口罩的问世为改变法医工作者及其它接触腐尸工作人员的环境和条件,保障他们的身体健康做出了贡献。在鉴定会上,专家们认为:“目前国内对尸臭尚无可供利用的防护用品,本产品的问世属国内首创,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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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直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对各行各业都是一场巨大的考验,司法工作概莫能外。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出现一些疑难问题:有的问题,法律有框架规定,司法实践有探索但存争议;有的问题,法律授权不明确甚至没有规定。其中,因新型冠状病毒已确认主要通过空气飞沫传播,从而使得口罩成为公众最重要的防疫物资,司法实践中涌现了大量"涉口罩类"刑事案件。笔者围绕疫情防控期间"涉口罩类"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相关问题展开讨论。一、公民拒不佩戴口罩的行为是否构成妨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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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人们对口罩的需求量大幅上升。一时之间,口罩脱销。与此同时,淘宝、微信等平台则出现大量销售口罩的信息,哄抬价格等现象层出不穷,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而且给防疫工作带来干扰。那么,销售口罩是否需要一定资质?哄抬价格、虚假宣传等销售口罩的方式将会面临哪些行政法律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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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2020年1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爆发后,口罩等防控物资成为严重紧缺产品。犯罪嫌疑人谢某某、李某某夫妇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所售卖的口罩为"三无"普通口罩的情况下,仍在淘宝网店上借用某正规品牌口罩的相关资质及产品说明,虚假宣传该款口罩为医用级防护口罩,并在口罩的外包装盒上标注"一次性医用口罩",以每盒68元的价格售卖(每盒40片,进价为15元/盒),2020年1月至2月期间,谢某某二人共计销售该口罩65箱(每箱40盒),销售总价达17万余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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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小学幼儿园治安安全面临的主要威胁包括在校学生实施的违法犯罪和校外人员针对学生的违法犯罪两个方面。考虑到这些案件的特点,中小学幼儿园治安防控的重心应当放到增强校园的监控力度之上。具体措施包括:构筑有效的防卫环境、制定科学的管理制度、成立专门的保安队伍和强化警方的防控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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