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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新军 《中外法学》2008,(1):135-158
<正>2007年4月27日,日本最高法院在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诉讼中的西松建设案和中国公民"慰安妇"损害赔偿诉讼(第二个诉讼)两个终审判决中,均以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第5条放弃了中国公民个人的请求权(审理上的诉权)为由,做出该请求必须驳回的判断。同样是这一天,日本最高法院又以裁定而非判决的方式(不进入实体问题审查),驳回另外三件中国民间索赔诉讼的上告。  相似文献   

2.
2007年4月27日,日本最高法院对中国劳工诉日本西松建设公司强掳劳工、强迫劳动事件作出了判定中国劳工败诉的终审判决。判决的主要理由是: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根据该条的规定,中国劳工的个人请求权属于已被放弃的战争赔偿要求。为了得出上述结论,日本最高法院的判决还涉及了诸多必须予以澄清的国际法理论问题:如条约单方面解释的效力问题、回忆录和会议记录等在条约解释中的效力的问题、条约对第三国效力的问题、对条约宗旨的单方面解释的效力问题、《中日联合声明》的国际法性质到底是条约还是中国政府的单方面宣言的问题、国内判决在国际法上的效力问题等。本文仅从国际法上国家外交保护权的角度,对本案及其他正在进行中的对日民间赔偿诉讼的解决前景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3.
早在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公布之前,日本国与受害国之间所签订的和约或协定已经十分明确地区分了国家和民间两类不同类别的损害赔偿权利。民间战争受害者对加害国拥有的赔偿请求权,属于私权,未经权利人明确同意任何人不得剥夺。《中日联合声明》的主体只是两国政府之间的,并不是两国国家之间的协定,中国政府放弃的只是政府的对日战争索赔要求。依照中国宪法授予的政府职权来看,政府也没有权利放弃中国民间的对日战争损害索赔的权利。因此,所谓中国政府放弃了对日战争赔偿要求就一定包含了放弃民间的对日索赔权利之说,纯属无稽之谈。  相似文献   

4.
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诉讼,在诉讼主要争点的形成以及围绕主要争点的对抗和判定上有一个逐渐变迁的过程.随着原告在日本国内法上的侵权和债务不履行争点上的成功突破,对抗和判定的焦点转入<中日联合声明>这一事关中日关系基础的法律文件的解释问题上.对日本司法活动的这一变迁,中国政府的反应也由克制到强烈抗议.其主要原因在于后者涉及非日本国内管辖事项.在不干涉原则的适用上,中国政府可以要求日本政府对此予以澄清和说明,甚至采取更加强硬的措施.  相似文献   

5.
在日本法院进行的对日劳工索赔诉讼屡屡受挫,至今没有一件真正意义上的胜诉,特别是由于日本最高法院在西松建设案的终审判决中采取<中日联合声明>已经放弃个人请求权的立场,使对日民间索赔在日本法院已近行不通.这就迫使我们开始寻找其他途径,因此在我国法院进行诉讼便不失为首选.在就我国法院行使管辖权的依据、可能影响我国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因素进行了梳理和粗浅的探讨后,本文认为我国法院就我国劳工索赔案可以行使管辖权.  相似文献   

6.
康健 《中国律师》2007,(7):16-18
日本国最高法院于2007年4月27日分别对中国劳工诉日本西松建设公司损害赔偿案,中国国民(原"慰安妇")郭喜翠、侯巧莲诉日本政府损害赔偿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中国劳工及原"慰安妇"郭喜翠、侯巧莲要求加害者给予赔礼道歉及赔偿的诉讼请求。该法院在同日还以电话通知的形式驳回刘面换、李秀梅等4位原"慰安妇"诉日本政府损害赔偿案,中国劳工刘连仁诉日本政府损害赔偿案,张宝恒等15名中国劳工诉日本政府和三井矿山株式会社损害赔偿案的中国战争受害者一方当事人的上诉。日本最高法院在判决中以旧金山和约为基础,认定《中日联合声明》没有违背旧金山和约的框架,从而,中国政府放弃了因战争产生的包括个人在内的所有请求权。该判决驳回中国战争受害者诉讼请求的唯一理由,就是认为中国国民已因《中日联合声明》第5条的规定而丧失了请求权。该法院对放弃"请求权"解释为丧失了诉权。日本最高法院作出的这一带有司法解释性质的判决,明显违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7.
从今年4月日本最高法院对"西松建设"一案做出判决后,其对《中日联合声明》第5条的单方面解释,引起中国政府强烈反对的同时,也促使法律界人士对当年签订《中日联合声明》的背景、动因以及效力范围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  相似文献   

8.
《中国律师》2003,(9):40-40
中国律师开展对民间日索赔诉讼已经多年,由于所涉案件政治性强、法律难点多,目前仍有很多困难。继先前在日本起诉的数案以后,近年来,中国律师又尝试着在中国国内起诉。其中,涉及战争历史事实的南京厦淑琴名誉侵权案和河北劳工起诉日本企业案一直为人们关注。2003年7月28日下午,全国律协邀请著名法学家江平、王家福、刘海年,青年法学家孙宪忠就全国律协民间对日索赔工作指导小组提交的上述两案进行法律论证。论证会由全国律协副会长、对日民间索赔诉讼工作知道小组组长于宁主持,全国律协会长高宗泽、秘书长贾午光、副秘书长冯秀梅以及案件代…  相似文献   

9.
本文主要根据笔者在东京高等法院出庭作证的“鉴定书”和“补充意见书”,针对日本政府的“《中日联合声明》放弃论”和“日华和约有效论”的观点和主张,从国际法和一般法律原则的角度,结合历史事实进行了较为全面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在驳斥日本政府反论的同时,论证了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拥有对日索赔的权利。  相似文献   

10.
《中国律师》2005,(9):7-7
日本侵华战争中的受害劳工今天终于可以在中国法律援助基金的支持下到日本进行诉讼,讨回正义与公道了。2005年8月22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在全国律协举行新闻发布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向中国律师从事的民间对日索赔诉讼捐助30万元人民币,支持中国律师和侵华战争中的受害者到日本进行诉讼。在日本群岛县法院起诉日本鹿岛公司的中国劳工张智有、袁吉寿等人得到首批法律援助资金6万元,以支付去日本诉讼的交通费。这是中国民间对日索赔开展多年来,受害者第一次得到法律援助基金的支持。于宁会长说,中国律师从事的民间对日索…  相似文献   

11.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蓬勃兴起。中日建交时中国政府出于友好的目的放弃了对日战争索赔,但这并不影响个人的索赔权。对日民间诉讼究其实质是针对日本政府提起的国家赔偿诉讼,是有法律依据的,日本法院应依法公正审理。同时中国政府也应依据有关国际法规则积极介入,以妥善解决此问题。  相似文献   

12.
邢爱芬 《河北法学》2007,25(3):60-64
近年来,日军遗华化学武器致人伤亡事件不断发生,从1996年起中国受害者就开始在日本法院提起民间索赔诉讼,但迄今无一最终胜诉.民间赔偿不同于战争赔偿,中国受害者的民间索赔诉讼属日本未尽的战后责任问题,这不仅涉及受害者利益,而且关乎中日关系.2006年4月3日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联合会在北京成立,开启了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的国内诉讼程序.另一方面,中国政府也应从各方面给受害者的索赔诉讼提供支持,包括尝试国际求偿.但这一问题的解决最终还有赖于日本正确看待其侵略历史,彻底履行战争责任.  相似文献   

13.
《中国律师》2002,(9):17-17
对日劳工索赔诉讼是因日本军队在二战期间所实施的违反国际法和人道原则的严重犯罪行为而遭受人身、财产、精神方面重大损失的各受害国的受害者其遗属,对加害者日本国政府及日本企业和其他日本组织所提起的,要求其承担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并承担其它民事法律责任的民事诉讼。近年来,国际范围内劳工对日索赔诉讼活动日益活跃,国际上已营造出了一个受害者个人向日本政府及相关企业要求赔偿的氛围。全国律协也专门成立了全国律协民间对日索赔诉讼工作指导小组,负责对中国律师代理的民间对日索赔诉讼工作的  相似文献   

14.
随着7月19日细菌战诉讼二审败诉,据不完全统计,中国对日本进行的26宗民间索赔诉讼案例,现在胜诉的仅有4宗,4:26,怎样看待这么低的胜诉率?民间对日索赔诉讼的法律障碍有哪些?怎样客观看待民间对日索赔诉讼?王工、莫纪宏、凌兵、管建强五论对日索赔诉讼。  相似文献   

15.
吴意 《中国律师》2005,(3):34-34
2005年2月24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日本中国人战争被害赔偿请求事件辩护团在全国律协共同举行民间对日索赔工作报告会。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中日友好协会、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均派人出席了会议。全国律协民间对日索赔诉讼工作指导小组成员参加会议。报告会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民间对日索赔诉讼工作指导小组组长于宁主持。今年是中国抗日战争胜利60周年,那波澜壮阔的画卷上记载了中国人民浴血奋战的历史,也记载了日本侵略者对中国人民犯下的罪恶。从1995年开始,中国律师和日本…  相似文献   

16.
从国际法的解释理论上看,单方解释本身并不被国际法所禁止.这样的解释虽不对中方构成约束但也不会必然导致非法无效的后果.不仅如此,基于<条约法公约>解释规则的批判也是无力的,究其原因并不在于解释规则不具有义务性和约束力,而在于解释过程的复杂性和灵活性.解释过程的复杂性允许解释规则运用的灵活甚至赋予解释上一定的裁量,但绝不意味着可以背书肆意的解释.逻辑上自相矛盾的解释,在包括国际法在内的任何一个法律体系中对判决都是致命的.日本最高法院"4·27判决"对中国单方放弃战争赔偿要求这一条款,扩张解释到放弃对象包括日本在交战过程中强奸妇女、虐待奴役俘虏等违反武装冲突法的责任相关的请求权,难以说明为什么战胜国的我国要单方面做出这样的放弃,而在理论上战败国日本也有可能拥有的由中国违反武装冲突法而发生的请求权,日本却不需要放弃.这样的解释违背了条约解释中诚实、善意解释的一般原则,导致了一个荒谬的结果,是不能成立的.不仅如此,"4·27判决"在其国内法上进一步将其归结为所谓诉讼上的权能,也和其国内判例所确立的相关解释自相矛盾.  相似文献   

17.
邢五一 《中国律师》2002,(10):78-79
中国的民间对日索赔诉讼开始于上个世纪末,目前已有各类索赔诉讼案在日本许多地方展开。以尾山宏、小野寺利孝为代表的300多名日本律师自愿结成的“中国人战争受害者索赔律师团”,免费代理中国受害者对日索赔的诉讼,并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展开声援。借助媒体的传播,更多的中国受害者要求加入到诉讼行列,更多的中国律师出于民族义愤和对永久和平的追求也自愿加入到为战争受害者提供法律帮助的队伍中来。但是这类诉讼远比一般的涉外民事诉讼复杂,不仅涉及法律问题,还涉及到政治、经济和社会问题。为了使日益增加的这类诉讼健康、正确的…  相似文献   

18.
吴意 《中国律师》2011,(11):23-26
上世纪80年代以后.尊重和维护人权成为国际社会的潮流。日本侵华战争的中国受害者及其家属在中日两国非政府组织和团体的支持下,纷纷拿起法律武器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日本政府及关联企业认罪,向受害者道歉并进行损害赔偿。这类诉讼活动,在中国被称之为民间对日索赔诉讼,为受害人代理的大多为中日两国富有正义感的律师。  相似文献   

19.
日本侵华战争,对中国人民造成极大的伤害。对日劳工、慰安妇、细菌战、南京大屠杀、重庆大爆炸等问题的负面影响,至今严重。启动对日民间诉讼,不仅仅是对人权的基本尊重,也是对战争遇难者及其遗属的起码安慰。可是,对日民间诉讼遭遇重重壁垒,必须从法律上明晰界定,且从法律上切实保障对日民间诉讼的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20.
2003年9月29日下午12:30(日本时间13:30),日本东京地方法院民事35部审判长片山良广就侵华日军遗弃化武受害者对日诉讼(1996年第一批)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决孙景霞等13名中国原告胜诉,全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赔偿原告每人2000万日元。为此,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抗日战争史学会、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北京中国抗日战争史研究会联合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举行新闻发布会,并发表了《联合声明》。人们普遍认为这一判决与《中日联合声明》所阐述的精神相符合,是送给中日邦交正常化31周年的一份适当的礼物,并首肯了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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