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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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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郭杨骞 《研究生法学》2010,25(4):86-100
在美国的政治传统,三权分立与制衡机制及联邦制精神下,联邦司法机构得否逾越其就人民权利内容与实施条件等确认之被动性角色,与司法权是否受有立法权与行政权相互牵制的职能分责,特别是对立法机构所通过之法律条文是否具备司法审查与违宪审查权,以及能否以该司法审查与违宪审查权就行政机构之措施行为进行干预,成为美国宪政发展与研究美国宪法立宪真意之争论焦点。其中由司法至上或司法优位的支持者所形成“司法能动主义”成为该主张最为著名与有力之论述。然而,未如美国具备此政治传统的我国中国大陆地区(以下简称“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是否便于援引司法能动主义作为司法机构积极介入人民权利实现或彰显司法权存在的积极性,除了有必要对司法能动主义一词之源生定义上进行商榷,也需要为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在致力司法机构及司法权与涉及人民权利保障之具体化二者之间的主动性及积极性作为觅得更加适宜诠释之词。为此,本文针对美国司法能动主义的起源与不断转变之定义的内涵,将其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卡西案提出检视是否遵循先例的四项原则所标志美国判例法具备的特征,结合归纳自美国司法裁判过程主要考虑的五项要素,就其关系进行相互整合,尝试建立起一简洁而易于明了的分析框架模型,以为展示美国司法实务界与司法能动主义之间的结构关系。  相似文献   

2.
社会自治与国家公权   总被引:29,自引:0,他引:29  
社会自治权是权利而不是权力,它是人民在将必要的权力交给国家后,由自己保留行使的权利。社会自治权之所以正当,其伦理基础在于自己具有决定自治事务的权利,是真正体现民主制度的要求和反映。现代法治国家,社会自治权的功能在于对抗国家公权对社会的挤压与侵蚀,与国家公权构成分离与制衡的良性互动关系。中国历史是一个国家公权强大、社会自治缺失的历史。重构中国社会自治与国家公权的法治系统,必须在政府自律的基础上,根据法治理念的指导,在宪法的框架内,改造社会自治与国家公权的关系,并以完善的司法运作保障社会自治权的行使,以抗衡国家公权力对社会自治的不当干预。  相似文献   

3.
羁押启动权与决定权配置的比较分析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陈卫东  陆而启 《法学》2004,(11):73-81
西方法治国家在其特定的检警关系、检法关系基础上 ,对逮捕后的羁押措施的决定和羁押期限的延长 ,羁押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救济等实行司法抑制模式 ,可分为事先的司法授权和事后的司法救济。我国在羁押制度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同样讲究对羁押权进行制约和监督 ,其“中国化特色”有二 :一是强调羁押权的内部制约 ,缺乏司法审查机制。二是强调检察机关对羁押活动的检察监督 ,缺乏司法救济机制。应借鉴国外的羁押分权和程序模式 ,引入司法审查观念 ,引进诉讼对抗机制 ,并明确羁押审查的主体和方式 ,确立羁押的司法救济程序。  相似文献   

4.
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自治权的依法行使就是要做到有法良法可依和保证现有法律的全面落实。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正确、合法、及时地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是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得以全面贯彻实施的关键。强调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自治权实施的保障机制,就是要保证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自治权的充分合法行使和实现,以及维护自治权利不受侵犯。在行政审查中导入公益性审查模式的行政复议制度。不仅可以更好地发挥其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功能。  相似文献   

5.
大陆反垄断法颁布实施以来,反垄断司法审查制度也正式确立,并且基本倾向于采用德国模式。大陆开展反垄断司法审查的时间较短,案例也相对较少。通过对台湾地区"行政法院"反垄断司法审查实践经验的介绍和总结,并通过对司法审查的管辖法院、司法审查范围、司法审查的密度、复议前置和检举复函审查等问题的进一步研究,以期对大陆建立完善反垄断司法审查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6.
刑事推定不仅涉及实体法上犯罪构成要件的设置和程序法上证明责任的分配与承担,还涉及司法权力的重新配置,对其合宪性进行审查是亟待引起重视的一个新问题。推定的合宪性审查标准是多元的。无罪推定是现代刑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被告人应该享有的重要的宪法性权利,探讨推定的合宪性审查,必须审视推定与无罪推定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7.
赵俊甫 《证据科学》2009,17(6):700-709
刑事推定不仅涉及实体法上犯罪构成要件的设置和程序法上证明责任的分配与承担,还涉及司法权力的重新配置,对其合宪性进行审查是亟待引起重视的一个新问题。推定的合宪性审查标准是多元的。无罪推定是现代刑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被告人应该享有的重要的宪法性权利,探讨推定的合宪性审查,必须审视推定与无罪推定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8.
大学自治语境下高校行为司法审查重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大学自治权"在我国被称作"高校自主权"。当高校处于行政法律关系中,无论其行政管理权力或者学术权力的行使都必须遵循正当程序原则。人民法院应对高校行为侧重于程序合法性审查,避免裁判学术实体性纠纷,使得司法审查在促使高校依法治教的前提下最大程度维护其自主权。  相似文献   

9.
学校管理司法介入的限度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由于学生基本权利的不可侵犯性与学校自主管理的教育规律,司法介入公立学校管理存在一定的限度。这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涉及基本权利的管理行为方属于司法介入范围;复议前置程序是司法介入的前提条件;程序审查是司法审查的主要标准。只有如此,学校管理、学生权利与司法独立三者之间才能保持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10.
由于僧侣身份的特殊性,致使僧侣遗产纠纷呈现出非常复杂的状态:涉及宗教团体及其他社会主体的利益,既是国家法律规范的范畴,又与宗教团体的自治有关。各国一般从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通过司法权介入此类纠纷,以平衡各类主体之间的利益,防止宗教团体滥用自治权。日本司法实务中区别宗教事务和世俗事务,司法审查可以介入后者,但不能审查有关宗教教义、信仰价值等宗教性问题。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经验,遵循信仰自由的理念,明确司法审查介入宗教团体自治的标准和审查的范围。  相似文献   

11.
鉴于授权理论的不足,我国的司法审查受案标准应采纳公共职能标准,以解决职业协会惩戒行为的可诉性问题。从平衡司法权和协会自治权的角度,司法审查应当遵从穷尽协会内部救济规则而非行政复议先行规则。另外,在惩戒规则的解释、案件事实的认定、不确定法律概念的适用与行政裁量四个方面应当合理把握司法审查之强度。  相似文献   

12.
受特别权利关系理论和我国传统政治体制的影响,内部行政行为在我国是被排除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的,公务员对行政机关的人事处理行为不服,只能通过申诉或控告等非正式途径来寻求救济,这不仅不利于公务员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与法治社会的基调相违背。本文正是通过对现行制度缺陷的分析,来探讨内部行政行为的可诉性问题。  相似文献   

13.
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是指行政行为的可受司法审查性,是行政诉讼法学中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受特别权利关系理论和我国传统政治体制的影响,内部行政行为在我国是被排除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的,公务员对行政机关的人事处理行为不服,只能通过申诉或控告等非正式途径来寻求救济,这不仅不利于公务员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与法治社会的基调相违背,在行政机关中出现了行政权力私有化、贪图私利更导致滋生腐败的问题。由此,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的批复、指令等内部行政行为是否可诉的问题是当前比较前沿的行政诉讼问题。  相似文献   

14.
王迎龙 《证据科学》2016,(4):459-470
司法精神病辩护是刑事辩护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当前世界范围内存在两种精神病辩护证明模式:职权式精神病审查模式与对抗式精神病辩护模式.我国目前的精神病辩护证明模式属于职权式精神病审查模式,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值得反思.司法精神病鉴定因涉及精神病医学、心理学、法学等诸多领域的专门知识而呈现复杂性,而科学、合理的诉讼证明程序可以抵消司法精神病鉴定中的消极因素.我国职权式精神病审查模式应当吸收对抗式精神病辩护模式中的合理因素,在权力配置上逐渐限缩职权机关的权力,赋予当事人更多的权利;在证明责任上由辩护方承担推进责任,由控诉方承担说服责任;在证明标准上建立司法精神病鉴定启动与精神病辩护二元化的证明标准体系.  相似文献   

15.
台湾地区的行政命令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或者基于职权针对未来的一般事项制定和发布的抽象规范。台湾地区在威权体制结束之后开始厘清行政命令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行政命令违法的审查机制,对行政命令主要采用行政审查、立法审查及司法审查。台湾地区行政命令违法的审查机制对大陆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16.
德国最初受传统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支配,司法不允许介入学校学生管理纠纷.二战以后,依据乌勒的基础关系与管理关系二分理论,司法开始介入涉及学生身份改变的纠纷.由于该区分标准并不明显,而且其本身也隐含着维护特别权力关系的用意,所以,联邦宪法法院又透过诸多判决形成"重要性理论".依据该理论,无论是基础关系抑或管理关系,只要是涉及学生基本权利的"重要事项",均可寻求司法救济.其中,关于考试争讼,司法则经历了从学校享有"判断余地"之消极审查到考生享有"作答余地"之积极审查的过程.德国相关理论与实践之变迁会对中国大陆司法审查此类纠纷带来一些有益的思考.  相似文献   

17.
尽管新《行政诉讼法》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本次修改明显带有"权宜之计"的嫌疑,缺乏深层次的理论基础,也必然带来司法实践中如何明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困惑.因此,以主观公权利与客观法秩序为两条基本路径探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逻辑,具有理论与现实基础.在主观公权利救济模式下,一个行政行为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主要取决于一个最基本的逻辑,司法审查与被诉的行政行为之间的实质上的关联程度.在客观法秩序模式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逻辑,就是假定一切行政行为可以接受司法审查为原则,其最大化的结果就是被诉的行政行为与起诉人是否有利害关系无关,对行政行为是否遵守所有与行政行为相关的法律规范进行完全的司法审查.我国《行政诉讼法》应当立法明确双层结构的受案范围标准,假定行政行为可以审查标准,立法排除司法审查的例外范围.  相似文献   

18.
美国与德国从宪法或者基本法保障人权的立场出发,不仅对监听实行司法令状,而且对监听令状外获得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在立法上也作了严格限制.尽管立法与司法实践对监听措施保持审慎的态度,其例外在美国法院判例上仅限于“一览无余”原则和德国法院仅存“关联性”衡量标准,但因涉及公民的宪法性权利在理论和立法上仍颇有争议,从中折射出公民隐私权保障与监听技术有效性在侦查上的紧张关系.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技术侦查作为侦查措施仅采用了行政性内部审批制度,这种内控模式还需要从美、德监听令状外获得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观点分歧与立法争议中获得启示,继而建立起相应的限制使用规则并对其规定作出合理解释,以免实施之时成为滥用之日.  相似文献   

19.
宪法与一般法律一样也有可诉性之特性,宪法的司法化也将是真正实现法治保护权利的必由之路。现在大部分国家都尽力把宪法纳入司法轨道,但是各国在宪法司法化方面的构建体制所采用的模式与各国的政权制度、历史背景等有关,主要有司法审查、议会审查、专门机构审查等。我国是议政合一的政权模式,要在广泛吸收各国有益经验基础上,立足本国实际,逐步构建和完善我国的宪法司法化进程。  相似文献   

20.
蒋银华 《法律科学》2012,(4):189-195
疑难宪法案件的形成有其思想和规范渊源。司法审查必须补充演绎正当的大前提,即证立“个案宪法权利”的正当性。宪法解释学模式通过回溯道德权利的理论渊源重构个案中的宪法权利以支持宪法裁判;恢复性民主商谈司法模式主张将制宪者达成宪法原则的民主过程嵌入宪法裁判之中,寄希望法官间通过协商方式达成低限度的理论共识支持未完全理论化司法协议作为裁判的结果。程序主义宪法观将司法审查的合法性置于民主理论的语境中,使司法审查的合法性问题能够在民主的语境中得到缓解。宪法解释学模式的一元论与恢复性民主商谈司法模式的多元论欲满足司法审查所承载的立法与裁判的双重责任,必须将司法审查视为原则的论坛、公共理性的典范,以弥合重新道德化解释与重新民主化商谈之间的裂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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