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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公约》中的公共政策性质之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纽约公约》第5条第2款确立了公共政策制度,但是并没有对其含义、范围以及具体内容作出规定和解释。这种情形可能会妨碍对公共政策在《纽约公约》中的性质之理解,继而影响对《纽约公约》第5条的完整理解以及《纽约公约》中的公共政策的准确适用,因而需要澄清公共政策在《纽约公约》中的性质问题。对公共政策性质的理解,有助于本文进一步检讨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并对照《纽约公约》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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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17目的《参考消息》刊登了2月16日的英国《泰晤士报》的报道,题目是《社区关怀:中国派200万名警察解决群众问题》。报道说,中国派近200万名警察进入各地社区,其任务是平息所有居民的怨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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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概念的提出是以承认仲裁的地域性为基础的。《纽约公约》提供了两种确定国籍的方法———裁决做出地标准和程序法律适用标准。虽然程序法律适用标准在理论上更为合理,但终因与实践的脱节而逐渐被各国所抛弃,裁决做出地标准成为了主流标准。《纽约公约》不仅将裁决的国籍作为承认与执行的前提,也将其作为撤销权行使的依据,而展望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未来发展,裁决国籍的功能定位或将只适用于撤销领域,对于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有采取国际主义的趋势。当前,我国应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裁决国籍的功能定位及其确定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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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公约》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结合<纽约公约>对仲裁协议的规定和我国现行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论述确定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包括以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为主导的主观标准和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主导的客观标准,以及近年来出现的尽量使国际仲裁协议有效的一般法律原则.尽管<纽约公约>并没有直接规定国际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实体标准,但规定了缔约国法院确定仲裁协议有效性应当适用的法律.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随着国际民商事交易的迅速发展,各国法律应当切实尊重当事人通过仲裁的方法解决他们之间商事纠纷的意思,尽量使仲裁协议有效,包括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协议适用法律、仲裁协议的缔结地、履行地、裁决地、当事人的住所地或者营业地等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为有效仲裁协议,或者按照一般法律原则仲裁协议为有效协议,国家法院就应当认定该仲裁协议为有效协议,这是各国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立法关于决定国际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必然发展趋势.同时,此原则也应当成为修订我国现行仲裁立法的指导原则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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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的有效性问题贯穿于国际商事仲裁,《纽约公约》没有直接规定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实体标准,但规定了执行地国法院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包括我国在内的144个国家都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因此有必要结合公约的规定对我国的仲裁制度加以改进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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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公约》为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提供了国际法基础。但其采用的地域标准与非内国裁决标准与我国国内法的仲裁机构的国籍标准有所差异,因此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理解上的偏差。同时,互惠保留也影响公约的适用,但是互惠保留只对公约的地域标准做出了限制,而不影响非内国裁决标准部分的适用。随着实践的发展,具有实质标准内容的"国际仲裁"具有代替《纽约公约》上述标准的趋势,尽管其本身也存在潜在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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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子兵法》从战略的角度提出用“五事七计”来预测战争的胜负,其提出的“道”、“天”、“地”、“将”、“法”,对于警务实战具有重要的借鉴和指导作用,一方面可以发展和完善警务实战体系,另一方面可以提高民警的谋略意识,使警察在对敌斗争中能够更好地运用谋略克敌制胜。人民警察应加以重视、学习并灵活运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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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公约>第5条第2项(乙)款规定了公共政策抗辩理由,但没有对其含义、范围以及具体内容作出规定.这种情形可能导致缔约国法院滥用该抗辩理由.公约中的公共政策是国际性公共政策,属于国内法而非国际法范畴,属于残留条款而非主要条款.适用公共政策除了通常应考虑的因素外,还应考虑法院地国与潜在交易的关系.公共政策与拒绝承认或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不可仲裁事项、法定诉讼程序条款和显然漠视法律等情形存在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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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年来,《纽约公约》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国际仲裁立法和各国国内立法及其实践产生了重要和积极的影响,增强了仲裁在解决国际间商事纠纷方面的效力,促进了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笔者试图从《纽约公约》的缘起、主要内容、未来发展以及对中国的影响等方面做一述评,以期帮助更好地了解这一国际商事仲裁领域最重要的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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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初查的理性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复友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2,(18):123-131
初查一词近几年来频繁出现在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中,但通读完《刑事诉讼法》所有条文均无此规定。那么初查的运用有无法律依据,其性质如何认定,有无独立的价值等问题就成为本文探讨的一个方面;在此基础上,笔者分析了初查的提出原因并从理论上和实践中对初查进行了评价,最后得出取消初查、完善我国立案程序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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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警务:威权走向民主》一书西方Peter K.Manning、Shun-Yung K.Wang以及Laurence Armand French三位学者主要从西方警学视角均作了中肯评价,中国学人即“本人”主要从中国学术语境表达了“孰重孰轻”的见解。学术是纯真美,需要重铸学术的度量天平,从而推动学术发展与交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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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文中简称《纽约公约》)旨在促进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在成员国之间的承认与执行。值得注意的是:通过分析国际实践中的个别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执行地国法院有可能为了特定利益或目的,滥用自由裁量权而承认与执行了本不应该承认与执行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其原因之一在于《纽约公约》在法规体系及立法技术等方面所存在不足,为更好的规范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在国际实践中的承认与执行,《纽约公约》应该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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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对《纽约公约》第5.1中may的解读之分歧谈起,试图援引权威著作中的论述、例句以介绍may在英美法律文件、在庄严语境中的含义,它被视为在此类语境中失掉了可能、或许的词汇意义,是shall与must的同义词或近义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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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公约》第5条第2款b项的公共政策不仅指实体性公共政策(substantive public policy),还包括程序性公共政策(procedural public policy),这几乎已成为全世界的共识。根据国际法协会下的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在2000年伦敦会议上提交的《关于以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中期报告》和在2002年新德里会议上通过的《关于以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最终报告》,适用程序性公共政策的情况之一就是违反正当程序(due process)。这就使违反《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b项规定的外国仲裁裁决也可能会触犯公共政策,成为适用第5条第2款b项所包含的程序性公共政策的情形。即二者在适用情形上有重叠之处。那么正当程序条款与公共政策条款在具体适用中应该如何把握呢通过有关国家法院在具体案件中的审查标准和有关论述,可以看到,公共政策只关注有关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会严重违反正当程序以至损害到一国根本道德、正义观念、法律原则的程度的情形,而一般违反执行地程序标准的外国仲裁裁决不能以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承认与执行,符合第5条第1款b项要求的,可以以此为由拒绝承认与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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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公约》主要适用于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但它同时也适用于对非本国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然而,何谓,非本国裁决②,它与外国裁决究竟有何区别,两者是否可以划等号?一直困扰着我国学术界和司法界。本文作者经过多年的研究认为,《纽约公约》项下的非内国裁决有其特定的含义,它所针对的仅仅是裁决地与裁决执行地在同一国家的情况。非本国裁决对于裁决地和裁决执行地国家的法院而言,既不是本国裁决,也不是外国裁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