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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的检讨与定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犯罪客体的研究路径及理论沿革 (一)犯罪客体的研究进路 “在科学上,一切定义都只有微小的价值。①”对“客体”这一犯罪客体的上位概念应该作多路径的描述性诠释,而不是简单地下个定义。首先,客体是客观存在物。康德强调“在我们之外有物体存在”②,自在客体不依赖于人而独立存在。其次,客体是自然,是人之对象。自然界是随着人类实践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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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缘求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3,(1):59-63
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 ,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客体是共有份额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客体是 (共有 )物 ,两者根本不存在竞合的问题。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立法意旨来考量 ,目前在我国也没有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扩张解释及于共有份额的必要。在传统民法中 ,由于共有物的处分须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所以无需考虑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优先购买权问题。但在立法对共有物处分采“多数决原则”的情况下 ,为保护少数共有人的利益 ,应规定在多数共有人基于该原则处分共有物之前 ,少数共有人有权对多数共有人持有的共有份额行使“优先收购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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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的物”是“特定物”吗?——与“通说”商榷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立法对物权客体的界定及我国大陆通说(一)比较法上对物权客体的界定物是物权法研究的逻辑起点。〔1〕物是物权的客体。客体是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物”。〔2〕《德国民法典》第90条规定:“法律意义上的物仅为有体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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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1986,(6)
“人身”指的是人的身体。长期以来,我国民法学界普遍认为: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中,民事权利客体只能是物、行为、智力成果(也有人主张只能是“体现一定物质利益的行为”),人的身体则不能成为民事权利客体,而只有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才将人的身体作为民事权利的客体。这种主张经过长期的实践检验证明不仅不符合实际,而且还十分有害,迫切需要进行修正。我们绝不能说生命权的客体是物、行为或智力成果,它的客体只能是人的身体,同样,健康权、亲属权的客体也只能是人的身体。社会生活的客观要求,民事立法的进展,在我国迫切需要将“人身”纳入民事权利客体的范围,人的身体不容怀疑地是民事权利客体的一部分。本文试图就这一问题作些粗浅的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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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草案规定:“本法所指的物权是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动产的权利。”我国物权法草案规定的这一概念,作者认为在法理科学上是不完整或者不彻底的,这个概念只包含了物权特性中的两个基本方面:一是主体对物的直接支配性;二是物权的客体为动产和不动产。但是,这个概念缺失了现代物权概念中最基本的一个特性——排除他人干涉性。按照大陆法系(我国现代法律系源于大陆法系即成文法系)主导而普遍的法学概念,“物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团体直接支配不动产、动产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主体要想稳定而直接地支配物或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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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客体制度论——以无形财产权客体为主要研究对象 总被引:21,自引:0,他引:21
罗马私法以“物”(包括有体物与无体物 )为客体范畴 ,设计出以所有权为核心的“物权”制度 ;近代民法大大扩张财产权客体范围 ,将有价证券、知识产品也作为交换的标的 ;现代民法对财产问题作出新的制度安排 ,其客体涉及到一切可以作为财产看待的物质与非物质对象。我国应考虑重构当代社会的无形财产理论基础和制度体系 ,即科学界定物与财产的关系 ,建立知识产品理论范畴 ,构建包括创造性成果权、经营性标记权、经营性资信权在内的无形财产权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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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我国反垄断法价值取向的定位价值是标志客体与主体关系的范畴。马克思说:“‘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①毫无疑问,法具有其自身的价值。法的价值是法作为客体对主体——人所具有的意义,是法作为客体对人的需要的满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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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的公平正义价值取向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价值”,一般是指客体对主体的生存和发展的效用。根据马克思关于价值的观点,“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是人们所利用的并表现了对人的需要的关系的物的属性”。马克思关于价值的一般定义对于理解法的价值具有重要意义。法律制度与人存在一定的价值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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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的“本”其主要含义是:相对于人对人的依赖、人对物的依赖而言,应把人当作主体;相对于人被边缘化而言,应把人看作一切事物的最终本质和尺度;相对于人作为手段而言,应把人作为目的。“以人为本”指导下的法哲学包括的弘扬法律人文精神;认识“人的类本质”,确立人类的法律主体资格;确立个人的权利主体地位;尊重和保障人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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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骨灰(尸体)能否作为权利客体“骨灰案”因原告委托被告保管的骨灰失窃而超,这就将一个问题呈于人们面前:骨灰能否作为权利客体?由于骨灰是尸体火化后的物质体,所以,这一问题的实质是尸体能否作为权利客体。对此,法学界认识不一。有人认为,人的人格可以延续至其死亡后,某些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尚存在于尸体之上,所以,尸体不能作为物对待,不能作为权利客体。有人则认为,人格因人的死亡而消失,所以,尸体与一般的物无异,可以作为权利客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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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优先购买权”及其法律保护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法学》1989,(9)
关于“优先购买权”及法律保护,目前尚缺乏系统研究,而这些问题对民事审判实践至关重要。笔者谈点粗浅看法,就教于大家。一、优先购买权的概念及特征所谓优先购买权是指共有人分出并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或者出租人出卖房屋时,其他共有人或者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优先购买权关系的主体,是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的原共有人和其他原共有人,或者出卖房屋的出租人和承租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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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正> 一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以下简称“证明责任”)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它是由实质、客体、实现程序、接受者和主体等诸因素有机组合而成的。因此,要对“证明责任”有所认识,就必须首先队识这些因素。 (一) “证明责任”的实质。“证明责任”属于法律义务的范畴。和其他法律义务一样,反映了立法者的一定要求。为了使发生在过去且不能复现的案情为司法人员所确认,从而成为定案的“事实根据”,就只有借助证据去加以证明。为了保证证据的收集,法律对有关机关和个人规定了提出证据的责任。由此可见,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搞清案情的有效保证。 (二) “证明责任”的客体。也就是人们利用证据去证明的目标或者对象。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客体是“诉讼主张”。所谓“诉讼主张”是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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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有人依一致决原则或依绝对多数决规则处分共有物,看似只是行使规则份额的变化,实质上却蕴涵着深刻的制度性重构。处分为所有权的权能,在对共有物的处分中有其特定的内涵;处分属于重要的管理行为,在对共有物的管理中有着特殊的地位。我国《物权法》规定对共有物依绝对多数决进行处分,按份共有人处分权的行使则不同于传统民法的一致决原理而应有自身的特殊规则。对共有物依绝对多数决进行处分的规定必然对我国按份共有制度的价值取向、共同管理、分割协议等产生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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胚胎移植技术为不孕不育患者带来了福音.同时,由于立法规范的缺位与模糊,引发了大量的法律问题.
一、胚胎的法律属性
从医学角度上讲,精子和卵子受精后第3~8周称为胚胎,从第9周起称为胎儿.
对于胚胎的法律属性问题,学界主要有如下三种学说:一是“客体说”,认为冷冻胚胎具有物的属性,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二是“主体说”,认为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的法律属性非为物,这些器官和组织从属于人的身体,因而属于法律关系的主体;三是“折中说”,认为体外受精胚胎等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不同于一般的物,而是介于主体和客体之间存在的折中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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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客体中统一物的概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法上的物概念一直呈现扩大化的趋势,在突破了物必有体说之后,出现了统一物的概念缺位的新课题,必须寻找到新的共性,否则物概念将面临解体的危险。物概念在20世纪之前主要受到物理学发展的影响,在20世纪以来则更多受到社会观念、商业活动和科学技术等多方面的综合影响。我国物权法上的物权客体分为物和权利两大类,物是具有自然属性的物权客体,其范围具有开放性,应当进行类型化;权利是仅具有法律属性的物权客体,具有法律拟制性,其范围具有限定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