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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案例着手,分析借条与借款合同在概念、功能上的区别,并从法理的角度出发阐述二者在成立与生效方面的不同。重点分析如何认定借条与借款合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借贷款民事行为中如何避免纠纷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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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合同成立时即生效,但也有一部分合同成立时间和生效时间并不是同一的,在合同成立之后但尚未生效之前就需要未生效合同来进行连接,关于未生效合同的性质如何,包括哪些类型的合同,在合同效力体系中的位置,以及当事人在未生效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义务时应当承担何种性质的责任,对于这些问题我国法律中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本文拟对此进行梳理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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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制度作为司法制度的一种组成部分,其所具有的强制执行效力是重要的支撑部分之一,在借款合同中的应用非常突出,论文将以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和贷款人为出发点,其中的公证问题研究已经成为了热门课题,相关研究值得深入,而论文将做简要的论述,其中观点存在的不足之处,有待指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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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款合同.是指金融机构以外的市场主体之间,如公民与公民、公民与法人、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基于合法的目的,出借自有的合法资金,并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签订的权利义务相对应的书面约定。目前.中小企业的迅猛发展带来了对资金的巨大需求.作为银行信贷之外的民间借贷.在某种程度上极大的弥补了金融部门不愿涉人或资金供给不足的缺憾.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促进作用。但是由于民间借贷的主体一方系非正规金融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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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间借款合同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而生,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了便利条件。现有法律文件对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效力规定较为模糊,不足以得出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的明确结论。同时,司法实践中虽然对企业间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态度不一,但也多倾向于作有效处理。企业间借贷活动简捷、灵活,能为企业的经营活动赢得机会和时间。只有在严格把关的基础上肯定企业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签借款合同的效力,才能有效促进企业发展,充分激发市场活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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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登记是土地登记、房产登记的一项重要工作,《土地登记办法》第36条、《房屋登记办法》第44条均规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目前,国土、房产部门一般只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借款合同抵押登记,但除了金融机构贷款外,社会上还存在大量的企业之间、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其要求办理抵押登记呼声日益高涨,能否为其办理抵押登记成为登记部门面临的难题之一。本文拟就抵押权人的主体资格,即为哪些主体办理抵押登记进行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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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款合同是<合同法>规定的借款合同之一,作为一种融资方式,民间借贷由来已久,它的存在有利于企业融资和经济发展,但却是金融中的灰色领域,存在诸多问题.本文时民间借贷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以期对今后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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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初,我院民行部门受理了一起不服法院审判的担保合同纠纷案件。申诉人自称是村委会付主任,一九九九年经村委会研究决定:村委会主要成员提供个人存折担保贷款,用于向乡里交纳税款,担保期限一年、申诉人将存折交到信用社,信贷员说明担保期限一年;事隔数日,信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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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如何理解,一直是司法界和理论界争议论证的难点问题。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检察机关和法院之间、同一法院不同承办法官之间对于合同诈骗罪的“合同”的认定都是存在认识分歧的。因此希望通过论证能够厘清此类犯罪与诈骗罪之间的界限,检法两家达成共识,以期对今后的办案实践进行指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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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人士和英语翻译人员在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关于‘啥同效力”的法律英语词汇。对于没有相关专业背景的翻译人员而言,这些词汇非常容易{昆淆,而混淆的后果通常会造成法律纠纷。所以相关人士十分有必要对有关啥同效力”的法律英语词汇的基本内涵辨别清楚,绝不能模棱两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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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教义学中,合同履行请求权至少应包括合同生效要件。其中,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学说及实践中已无异议;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并无"符合"与否的问题,而只有"违反"如何的问题。私法自治原则要求,证明责任分配在参与民法外部体系的构建时,将合同效力要件规定为"效力阻却要件",交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所以,应对《证据规定》第5条规定之"生效要件"作目的性限缩。此种以证明责任为解释目标的进路,表明证明责任分配也是法规范之关联脉络的一种,解释论亦应以证明责任分配为解释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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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的比较以及对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的深入分析,发现效力待定合同结出的"无效之果",其实质是合同的未生效。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属性是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过程中的一种效力状态,是合同处于尚未生效阶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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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民间借贷立法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间借贷是融资的渠道之一,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之中,还没有关于民间借贷的专门性的法律法规,已有的相关规定非常混乱,存在诸多弊端,我国应尽快制定专门的民间借贷合同法律法规,解决因民间借贷引起的纠纷,促进民间借贷的健康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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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融资租赁合同与借款合同法律特征之比较 我国目前尚无有关融资租赁方面的法律法规,学术界也尚未对此形成统一或较一致的定义。笔者结合工作实践与《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及有关机关正在起草的法规草案的精神,认为融资租赁合同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方的选择,出资向供货方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并于租赁期满,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续租或退回租赁物。从其基本含义看,融资租赁合同是一种以租赁形式融通资金为主要职能的新型合同。 一些国外学者认为,融资租赁合同具有金钱消费借贷契约(我国则称为借款合同)之实质,笔者认为,二者存在本质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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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是除了金融机构之外的市场主体之间,出借各自的合法资产,双方基于合法的目的,在没有国家法律政策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前提下,特定的主体之间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约定双方形成的权利和义务。但是,现阶段在民间借贷合同公证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就民间借贷合同公证中的理论实务问题进行简要分析,以期给相关研究者以有益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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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合同效力类型体系不够科学,有必要重构。合同的效力类型应划分为三类五种。合同有效(广义)包括依法成立的合同的有效(狭义)和可撤销合同的有效。合同效力待定实为法律约束力待定。合同无效(广义)包括合同绝对无效(狭义)和相对无效。此“三类五种体系”始终以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为基点,与现有的以“生效”为基点的合同效力类型体系均截然有别。该体系还表明,合同有效乃生效的必要前提。应当承认合同有效乃介于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之间的独立的效力层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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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违约金的调整问题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具体规定,而司法实践中违约金的约定标准各有不同,这两种现状的冲突导致相同案情的判决结果在各法院之间、甚至同法院不同法官之间出现不同结果。同时,在调整违约金的主体、缺席审理情形的处理等问题上,尽管已有部分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这些问题作出了一些试行性规定,但仍无法形成统一的规范。笔者拟通过一则民间借贷案件对上述问题作粗浅分析,意图为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作参考性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