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2.
郭永平 《中国监察》2010,(13):40-41
近年来,陕西省创新农村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把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作为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通过积极探索完善,稳步有序推进,取得良好成效。  相似文献   

3.
为适应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需要,1982年宪法健全并加强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在发展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间接民主形式的同时,宪法还确认了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这一直接民主形式。根据去年年底的统计,经过整顿以后,全国从五十年代就已建立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现在已经达到69,000多个。截至今年6月为止,全国政社分开、恢复乡的建制后,共计建立了82万多个村民委员会。北京市经过去年整顿以后,居民委员会共达2680多个,  相似文献   

4.
田开玉 《山东审判》2005,21(2):94-97
村民委员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设立的农村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司法实践中,村民委员会经常以被告身份参与民事及行政诉讼活动,但在表述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身份时,却出现了不同的称谓, 有的称之为法定代表人,有的称之为负责人,还有的称之为诉讼代表人。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那么,村民委员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呢?笔者管抒已见,以求同仁赐教。  相似文献   

5.
新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专门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作了规定。这是对我国地方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它对于我国逐步实现高度民主的政治制度,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巩固人民民主政权,加速四个现代化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按照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的自治组织”。这就明确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它是基层群众性的自治组织,而不是一级政权。  相似文献   

6.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出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相似文献   

7.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  相似文献   

8.
村民自治,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深远意义,是社会主义民主化建设的具体实践。《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指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同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但不  相似文献   

9.
对村民委员会能否作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没有作具体规定,实践中做法不一。笔者认为,村民委员会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不同于一般的行会、协会,在正常的职责活动中履行着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有相对独立的行政职权,故村民委员会在履行某些行政职能并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引起诉讼时,应当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法律、法规授予村民委员会自主行政权是其能够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的前提。村民委员会的自主行政权,是指其非依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而由其它法…  相似文献   

10.
村民与村民委员会冲突的司法救济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村民自治实践中,村民与村民委员会不仅冲突不断,而且司法救济不畅,村民自治权成了司法救济的边缘领域。因此,完善村民与村委会自治冲突的诉讼救济机制,是实现村民自治健康有序运转不可或缺的重要保障。  相似文献   

11.
村民委员会组织建设的背景、现状和政策导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高杰 《法学研究》1994,(2):11-15
中国农村的经济关系、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正在经历着深刻的变化。农村社会基础的变更无疑对基层政权组织体制产生了直接的冲击。在这种新的社会格局中,如何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以村民委员会作为组织实体而构筑村民自治体制,成了当代中国农村政治发展的一项基本课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1988年6月1日开始试行的《村委会组织法》是中国农村基层组织的第一部大法。村民委员会如何演化而来?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的重要意义何在?本文就此做一些历史性的回顾,并总结贯彻《村委会组织法》的基本经验,以便对村委会这一群众性自治组织有个全面认识。  相似文献   

12.
废除生产大队体制,建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自1983年建立村民委员会以来的实践证明,村民委员会代表了八亿农民的愿望,符合农村形势发展的要求,具有旺盛的生命力。但是,目前这一改革还只能说是初步的,仍然存在着若干问题。要深化农村政治体制改革,加强和完善村委会建设,必须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剖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相似文献   

13.
村民委员会作为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浅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秦绪启 《山东审判》2004,20(6):86-87
村民委员会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案例频频见诸报 端,而且该类案件在法院行政诉讼中也占有相当比 例。该类案件常见的有:与户籍等有关的管理行为、土 地发包行为及其他与村内公益事业有关的建设和管理 行为。案例一:某幼童诉其母所在村委会户口登记案。 该幼童之母嫁往城镇,但户口仍留在原籍未迁出。该 幼童出生后,其母欲将该幼童户口落在本村。该村不 同意,该幼童以其母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为行政 诉讼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案例二:某汉族木匠在一以 回民为主的村庄长期从事木工,后在该村落户、分 地、建房。但在新近一次土地承包过程中,该村不再 给其分配承包地,由此引发行政诉讼。案例三:某村 以收取的荒地承包费修建已被乡教育组决定停办的小 学,引起村内部分村民异议。部分村民遂起诉所在村民 委员会。  相似文献   

14.
我国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  相似文献   

15.
村民委员会在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地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含义即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国是有9亿农民的大国,村民委员会是中国不可或缺、极具影响的,并在发展中实施管理职能的组织形式。当前,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民主和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一些人民政府的职能正在下放,他们从微观管理转向宏观调控,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地位、职责范围等内容也在日渐增加。同时,在实践中与村民委员会有关的行…  相似文献   

16.
陈娟  周实 《行政与法》2005,(11):82-84
村民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和村规民约对村内公共事务进行管理,与村民形成不对等的关系。我国传统的行政主体理论认为村民委员会只有在法律、法规授权时才具有行政主体地位,笔者认为只要村民委员会行使公权力时就具有行政主体地位,理由是我国行政法疆域应从国家行政扩展到公共行政;村民委员会享有社会权力。  相似文献   

17.
全国农村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基本进程汤晋苏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1987年11月24日颁布的《中华人...  相似文献   

18.
村民自治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焦冶 《法学杂志》2002,(6):40-43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 ,为我国农村村民自治提供了法律依据 ,同时也为我国农村村民的民主权利的顺利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但是该法存在一定的缺陷。本文就村委选举、村委事务公开、村党支部与村委会关系等几方面存在的问题 ,提出个人的看法 ,以期完善该法的规范性和严密性 ,使我国村民自治活动真正地反映出村民自身的权利意识。  相似文献   

19.
论中国村民自治制度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重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村民自治是团体自治的一种形式,是国家和社会分离的必然结果。建设中国村民自治制度是20世纪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财富,并使民主化成为今后一段时间内中国政治发展的主题。中国现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存在诸多立法缺陷,应予重构。不应在现行《村民委员组织法》的基础上作所谓“条款”的修改、更不主张那种只作个别文字置换式的修改。重构的含义是真正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村民自治制度,落实宪法第111条的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法》,使之成为规范村民自治的基本法,并通过基本法确立村民自治是中国的基本社会制度。  相似文献   

20.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保障村民自治、推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激发农村活力等方面产生了积极效果,但实施中也出现乡—村关系模糊、村务监督薄弱、权利救济不完善、法律责任缺乏等问题,需要根据村组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修改。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应以健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为核心,秉持坚持与完善村民自治制度的理念,坚持村民自治制度,保障村民民主权利;在修改策略方面,要总结实践经验、面对现实问题,体现时代要求、推动乡村发展,深化填补并重、错位领域纠偏,法律协调统一、吸纳良善规范。在修改基点方面,应坚持村民自治本位、突出村民自治主体、善用村民自治资源、拓宽村民自治渠道、促进村民自治深嵌等。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