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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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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我国医疗实践中,有少数医疗机构以单位名义做出不先交钱就不予以抢救的内部规定,有少数医务人员背离了作为医务工作者的最基本职责,对生命的冷漠和麻木到了不可容忍的地步。文章通过对两个案例的分析,认为这类拒不救治危重患者的行为已经超出了过失犯罪的范围,其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都重于医疗事故罪,有必要在立法上区别对待,从严打击。因此,作者建议增设一个拒不救治危重患者罪。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并借鉴国外立法经验,作者提出了拒不救治危重患者罪的条文设计。  相似文献   

2.
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分则中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法作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确实有力的避免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事件导致的群体性事件,既调和了劳资间的尖锐矛盾,也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了强有力的稳定环境。本文通过论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我国的立法沿革,进而论及其在巩固劳资关系,实现社会稳定健康发展所起到的作用,并请将其与相关罪名进行辨析,以明确司法实践中的界限认定。  相似文献   

3.
周永坤 《法学》2007,(9):35-42
近年来,种种工奴与性奴罪案频发,山西黑砖窑的恶性奴工罪案将奴役罪行及奴工的苦难昭示于天下,激起人神共愤。但是,黑砖窑案的判决却没有对任何一人按照现行刑法的"强迫职工劳动罪"定罪量刑,且实际量刑明显失衡。这表明现行刑法存在明显缺陷:立法者专设的法条无法达到立法目的,而司法者在黑砖窑案中实际适用故意伤害罪和非法拘禁罪法条的做法在法理上又说不通。在国际社会,奴役罪是惩治此类罪行的专设法条,设立奴役罪以严惩此类严重反人类罪行也是国际人权法的要求。此类罪行的多发表明设立此一法条是保障人权、建设现代社会的迫切需要。  相似文献   

4.
非国有公司、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故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况目前在全国范围内相当严重,由此引发暴力犯罪、自杀等众多问题。鉴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乏力,建议在刑法中增设故意拖欠工资罪,从刑法保障的角度对其予以规制,以期充分挖掘法律资源潜力,达到对拖欠工资行为进行全面、深入地调整与制约。笔者根据国外及我国香港的相关立法,提出了自己对故意拖欠工资罪的条文设计。  相似文献   

5.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准确适用,涉及“劳动者”、“劳动报酬”等概念的界说,也包含对“逃避支付”、“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数额较大”、“后果严重”等的认定,还存在公诉还是自诉、管辖、政府责令、举证责任担负等程序性问题,需结合相关规定并依据法理予以厘定.  相似文献   

6.
栽赃陷害的行为在古今中外的司法实践中随处可见,信手拈来。由于栽赃陷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极大,严重侵犯人权,败坏司法声誉,因此将其早日提上刑事立法议程,很有必要。为了有效地打击这一严重犯罪,首先要厘清该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特征;其次,要将该罪与诬告陷害罪、报复陷害罪、诽谤罪、伪证罪与打击报复证人罪正确地区别开来。所有这些,不仅在刑法理论上具有非常重大的价值,而且对于指导司法实践活动也不无裨益。因此,在刑事立法中增设该罪已迫在眉睫。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出现的由于醉酒驾驶.飙车行为引发的恶性交通事故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害,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增设‘饱险驾驶”的罪名,不仅使法律能跟随社会发展的步伐对新出现的现象进行规制,还以刑法的严厉性对行为人产生一定的成慑力,预防犯罪,保障公民的生命及财产权利。尽管,立法者的初衷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在对罪名的具体内容的设置中,仍有待商议。本文以增设危险驾驶罪的社会背景为切入点,简要分析该罪名在司法实践申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8.
魏华 《法制与社会》2010,(36):266-266
现代型海盗犯罪成为当今世界的严重威胁,本文从研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海盗罪的概念及构成特征角度出发,对国际法应当扩大或缩小海盗罪构成要件内涵的各学术观点做出回应;结合今日热点问题——索马里海盗事件,重申各国打击海盗罪之义务,并分析我国派舰艇赴亚丁湾护航的合法性依据及其积极意义;基于我国迫切需要设立海盗罪以保护海洋运输安全。文中详述我国刑法应如何增设海盗罪,以期能提出建设性意见。  相似文献   

9.
论《刑法》中增设交通肇事逃逸罪的可行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姚鋆 《法制与社会》2010,(3):266-266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呈现上升趋势,这已引起了法律界的特别关注。为此,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进行研究,探讨在《刑法》中增设交通肇事逃逸罪,实有必要,对未来刑法修改也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相似文献   

10.
王文达 《法制与社会》2013,(7):286-287,290
《刑法修正案(八)》设置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我国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体现,从而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制完善和司法活动,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提升社会诚信,是法治国家基本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细化和规范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统一适用规范,注重个案区别对待原则,融会刑法谦抑理念,较好地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相似文献   

11.
期货内幕交易的称呼最早是源于证券内幕交易,二者有一定的共性,但在犯罪构成、社会危害性和作用范围上都有很大的不同。本文从罪名、附属刑法和法定刑的角度阐述了我国刑法期货内幕交易罪的完善途径,以期确立期货内幕交易罪在刑法中的独立地位。  相似文献   

12.
杨惠  张莉琼 《河北法学》2013,(1):155-163
2010年在北京签订的《北京公约》和《北京议定书》两个国际航空安保公约,分别对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和1970年《海牙公约》进行了全面修订,新增了威胁犯罪行为类型。公约中的威胁罪是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的抽象危险犯,其将对国际航空安全的保护前置化,以有效应对恐怖主义犯罪对国际航空安全的威胁。我国《刑法》没有规定一般的威胁罪,只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将威胁行为规定为一般违法行为。根据我国刑法与国际公约相衔接的要求以及从我国国际国内治安环境考虑,应在我国刑法中设立一般性的威胁罪。  相似文献   

13.
<正>刑法介入社会生活的深度、广度和力度亦即刑法的介入度问题,一直是理论和实务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早在1997年刑法修订之前,我国学者针对我国刑法沿着犯罪化及重刑化趋势作单轨运行的状况,主张刑法干预社会经济生活不应过度,否则就是刑法的滥用,不仅造成刑法资源的浪费,也必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法与国际刑法的衔接——以海盗罪为研究样本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国内法与国际法如何有效衔接,一直是我国法律中没有得以很好解决的问题。国际法对海盗罪有明确的认定标准,而我国刑法中没有对海盗罪的直接规定。我国应当在全面了解国际法对海盗罪的认识过程、国际刑法对海盗罪构成要件的规定的基础上,对刑法现有的相关罪名加以梳理、整合,增设海盗罪。  相似文献   

15.
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应由刑法目的与任务决定,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则应由罪刑法定原则赋予.<刑法>第3条"中国特色"的双向表述,使刑法目的、任务与罪刑法定原则各自应承栽的刑法机能被混同和单一化为社会保护,并由此注定了刑法人权保障机能的先天缺失.针对体现入罪机能的我国罪刑法定原则,要通过犯罪论的实质化对刑罚规范和构成要件从实质上进行解释,将刑法虽有明文规定但尚未达到可罚程度的行为排除在处罚范围之外,以建立"有罪不一定罚"的出罪机制,从而实现经典罪刑法定原则以及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并区分刑法目的、任务与原则各自不同的机能使命.  相似文献   

16.
作为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刑法以强制性刑罚限制或剥夺公民的某种权益,如其滥用则后果不堪设想,故必须辅以宪法性界限加以制约,以保障人权不被肆意践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和酒驾入罪,是对刑法的宪法性界限的突破,破坏了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也与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相悖。而这种行为也仅是简单地将社会矛盾转化为法律矛盾,妄图转移视线,并未注重分析其本质着力于解决问题,故于实际未有补救之效用,于立法却是严重之倒退。  相似文献   

17.
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大量的行政行为在定罪、量刑、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等方面的条文,凸显了行政行为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影响。行政确认行为体现了对同一个行为之主观心态认定的行政认定和刑事认定产生的悖论,这要求刑事司法认定不能以行政确认为前提。行政处罚作为犯罪成立之前提更有准严格责任适用之意味,这会导致取消该罪本身成立的既有刑法标准。在量刑上,行政处罚作为刑罚从重处罚的依据是时无关之已受处罚的行政违法行为不当评价的结果。基于常识,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将行政处罚作为刑事司法的证明事实也是没有必要的,作为刑罚替代措施的行政处理是违法司法解释的产物。基于此,对入罪和量刑之行政行为必须建立一般司法审查机制,这是控制大肆扩张之行政行为以及罪刑法定和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  相似文献   

18.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并非单纯处罚"赖账不还",其背后蕴涵着处罚诈骗劳务的法理,据此,可以对可罚性条件"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作出合理解释,即一方面它是提高"赖账不还"的违法性程度、作为刑罚扩张事由的"客观的超过要素",另一方面是限制诈骗劳务行为成立本罪的范围、作为刑罚限制事由的"客观的处罚条件"。另外,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与诈骗罪中的"诈骗"不是本罪"其它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方法。  相似文献   

19.
2008年,我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新增了"组织领导传销罪".国外对传销罪普遍予以刑罚规制.我国新增传销犯罪有其必要性.该罪的设立应遵守适度和协调的原则.传销罪是指行为人组织策划或积极参与以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为幌子,以高额回报引诱人员加入,获利主要来源于发展人员所缴付的费用,而不是基于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之合理价格,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应予刑罚处罚的行为.传销罪与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和诈骗罪存在差异.该草案设置的传销罪尚有需要完善之处.  相似文献   

20.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毒品,仍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以占有、携带、藏有或者其他方式非法持有较大数量毒品的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该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的。它既包括明知是毒品仍非法持有的直接故意,也包括明知他人委托保管的物品中藏有毒品而持放任态度仍予以保管的间接故意,而过失则不构成该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较大数量毒品的行为,即行为人持有的毒品既违反了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且已达到刑法第348条规定中该罪的数量起刑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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