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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53 毫秒
1.
我国法院作出的移送管辖裁定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法院依职权主动作出的裁定,另一种是法院审查当事人管辖权异议认为当事人主张成立时被动作出的裁定。我国法规范尚未明确规定当事人对移送管辖裁定的救济路径,为更好实现当事人诉讼权利与法院审判权力之间的均衡配置,有必要探讨此问题。当事人对移送管辖裁定的救济路径依赖于移送管辖裁定的具体类型:在第一种类型下,因法院所作裁定并无当事人关于管辖权之意思介入,故此时应赋予当事人救济权,当事人有权向受移送法院而非移送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但不能直接就法院裁定提起上诉;在第二种类型下,根据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提出管辖权异议或者移送管辖申请之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对移送管辖裁定不享有上诉权。  相似文献   

2.
我国民事诉虽然立法上赋予了当事人诸多的诉讼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不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都只注重当事人进入诉讼程序之后的权利;而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前,当事人本应享有的确定管辖的权利则往往被忽略。本文拟对民事诉讼当事人确定管辖的权利进行探讨,以期对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所启益。 一、当事人确定管辖权的基础  相似文献   

3.
诉讼文书送达难的原因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 ,将诉讼文书或者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它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活动 ,也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基本诉讼制度 ,是人民法院审结案件必不可少的程序。但在司法实践中 ,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送达难”问题比较突出 ,极大地影响了诉讼效率的提高 ,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不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因此 ,有必要对法院“送达难”的原因做一分析并提出解决的对策 ,以改变当前因“送达难”而使法院办案效率低下的局面。一、送达难的原因1、送达方式、程序的法律限制。民事诉…  相似文献   

4.
为解决我国法院涉及范围面广、数量日益增大的民商事案件,迅速、便利、公正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法院的诉讼效率,新民事诉讼法专门新增了小额诉讼程序,为快捷化、简便化地解决小额民商事纠纷提供了诉讼程序的保障。但民事小额诉讼程序立法较为概括,在各地法院实际司法适用中存在许多困难,降低了小额诉讼程序实际的司法适用。为更好地完善民事小额诉讼制度,需要对小额民事诉讼制度在实际司法适用中存在的缺乏统一管理、程序混用、适用范围不明确等问题进行探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相似文献   

5.
公民、法人因民事、法律纠纷诉至人民法院,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若一方当事人没来得及上诉,又发现法院裁判中存在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法定情形,可申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法院的错误裁判。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流程中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设置的一道救助机制,也是检察机关履行民事法律监督权的重要体现。  相似文献   

6.
民事诉讼中的专属管辖是法律强制规定某些案件只由特定人民法院管辖,其专属性表现在排斥其他法院管辖,排斥当事人协议管辖.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是考量其特殊性,为满足公益需求所设置,以期维护社会稳定.但审判实践中,不动产纠纷的界定莫衷一是,有人认为涉及不动产的纠纷均为不动产纠纷,皆适用专属管辖;有人则认为仅就不动产物权纠纷专属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都规定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制度,并严格区分不同性质的不动产纠纷并限定适用专属管辖的不动产纠纷的范围.我国<民事诉讼法>应以"一个前提两个原则"为框架,规定不动产物权纠纷与不动产债权纠纷适用不同的管辖,进而突出专属管辖之效力.  相似文献   

7.
我国海上刑事司法管辖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林 《求实》2009,(Z1)
一、海上刑事司法管辖的主体海上刑事司法管辖的主体问题,是指什么地域、什么级别或者什么种类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对发生在海上的刑事案件享有法定的司法管辖权。对于"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我们应当把它理解为"在我国具有管辖权的海域内的海水表面、水体及水下的底土所发生的各类刑事案件"。关于  相似文献   

8.
李康 《理论建设》2010,(4):76-77
<正>一、民事证据时限制度的引入《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153条和第179条等的规定说明我国法律采取的是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当事人不仅可以在第一审中的法庭辩论终结前的任何阶段向法院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第125条);即使诉讼进入了第二审程序,当事人还可以向法院提供新的证据(第153条);甚至在判决生效  相似文献   

9.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发现有错误,依法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民事再审程序的主要功能在于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提供一种事后补救措施,这对于保证案件的质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完善民事诉讼程序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0.
选择何种诉讼法理将直接影响到书证收集的具体内容、手段和方法。诉讼价值、诉讼模式、证据的真实观等诉讼理论的不同选择,都将使民事书证收集制度呈现出不同的样式,使当事人和法院在民事书证收集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呈现出不同的变化。对于民事书证收集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探讨,将有益于对民事书证收集制度的全面理解。  相似文献   

11.
《江淮》2008,(7)
自2007年初以来,芜湖市中级法院实行"判后答疑释理"制度。这项制度规定,法院在宣告判决时或裁判宣告后6个月内,对当事人就案件裁判提出的异议和疑问,由原承办法官做好解释说明和服判息诉工作。以往法官在案件宣判后,面对当事人的疑问,往往以判决书中已经写明为由一推了之,很少有耐心对当事人  相似文献   

12.
“群众利益无小事”,民事审判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咸宁市法院始终坚持把妥善解决民事纠纷,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始终坚持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立足点、出发点和归宿,积极发挥民事审判调节各种人际关系、经济关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的职能作用。2005年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11277件,审结10165件,较2004年同期分别上升11.5%和7.3%,结案标的7.7亿元,较2004年同期上升11%;受理二审民事案件356件,审结346件。全市法院的行政审判和国家赔偿工作有了新进展,2005年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11…  相似文献   

13.
由于我国实行二审终审终审的诉讼制度,民事二审程序担负了上诉审的全部职能,讨论我国民事二审程序审理范围问题实际上就是讨论我国民事上诉审的范围。民事上诉审是指诉讼当事人对于一审法院不利于己而又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向上级法院声  相似文献   

14.
法院调解,亦称诉讼调解,是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它能够及时、有效、彻底地解决民事权益纠纷,提高办案效率,减少诉讼成本,对于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曾经发挥了巨大作用,也是目前我国法院运用较多的一种处理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可是,近年来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进行,现行调解制度日益暴露出它的局限性和诸多弊端,法院调解在实践中遇到了种种问题,调解率呈下降趋势。如何使我国的调解制度更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在解决社会纠纷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是目前人民法院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15.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从我国现行的证据制度看,证据制度贫乏,内容粗放,有关证据的规范散置于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没有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证据制度体系。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事活动日益活跃,民事纠纷、民事诉讼案件迅猛增加,迫切需要我们建立一套完整的证据认定和运用规则,以规范民事司法行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民事审判效率,维护司法公正。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主要集中于《民事诉讼法》“总则”中的专章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  相似文献   

16.
兵团基层法院民事送达过程中,普遍存在重复送达率和迟延送达率高、送达效率低下的"送达难"现象。这一现象的形成,既有地理及气候、人口流动性、生产作业的自然因素和法律制度自身的不足等客观原因,又有受送达人法律意识不高、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对送达制度认识不到位等主观原因。解决兵团基层法院"送达难"问题,应当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多管齐下,切实提高民事送达效率。  相似文献   

17.
近年来,地方保护主义在执法特别是经济执法领域里滋生并蔓延,已成为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严重障碍。深入分析地方保护主义的危害及其产生的根源,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已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 审判工作中的地方保护主义主要表现为人民法院及其审判人员在审判或执行案件,特别是民事,经济纠纷案件过程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偏袒、保护本地当事人的法外权益,损害外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调查掌握的情况看,审判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在案件管辖,审理,判决,财产保全、执行等各个环节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概括起来主要是:  相似文献   

18.
执行程序中,司法拍卖无疑是人民法院加强财产处置、实现债权人胜诉权益的关键手段之一。当司法拍卖出现程序错误或缺陷而引发纠纷时,应在原执行程序中解决,或由利益受损方单独提起诉讼,还是寻求其他维权路径,法律未作明确规定。这就决定了执行程序中将不可避免地产生司法标准和权利救济程序的争议。从司法拍卖与任意拍卖的本质区别分析,司法拍卖具有公法属性,从而决定了其不具有民事可诉性,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可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回转、国家赔偿等其他救济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9.
李志萍  刘力 《学习论坛》2008,(10):68-71
不方便法院原则起源于英国,后在美国得以更为灵活的运用.该制度目前被广泛解读为解决国际民商事司法管辖权冲突的有效手段,大陆法系国家也对此给予了浓厚兴趣并赋予成文法特色.在我国引入不方便法院原则,可为我国涉外管辖权冲突提供一个新的解决渠道,也是顺应国际法律发展潮流、完善我国管辖权制度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20.
何云霞是灵丘县人民法院东河南人民法庭庭长,今年43岁。她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十多年,办案700余件,无一错案,无一涉访。不仅做到了上门立案、预约立案、入户调解、就地开庭,而且调解率高达80%以上,当事人自动履行率达95%以上。24岁大学一毕业就来到灵丘县法院工作的何云霞,有着女人特有的缜密和细心。她发现一个奇怪现象:有些案件法院办得挺公正,法官也付出了很多辛苦,但当事人就是不服,申诉、上访,甚至闹诉、闹访。经过仔细研究,何云霞得出这样的结论:当事人之所以对法官作出的公正判决不买账,原因纷繁复杂,但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法官和群众沟通不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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