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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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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孙鹏  王勤劳 《北方法学》2009,3(2):39-46
对担保物权的侵害以对担保物的侵害为中心,主要表现为侵夺担保物的占有、妨害担保物以及毁损担保物三种情形。担保物占有被侵夺时,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人得请求占有之回复。担保物遭受外部妨害时,无论妨害行为的样态与程度如何,担保物权人均可主张妨害之排除。担保物被毁损时,担保物权之救济因毁损人不同而有区别:债务人毁损担保物的,可剥夺债务人的期限利益;担保人(物上保证人)毁损担保物且不提供增担保的,除剥夺债务人的期限利益外,还可进一步追究担保人侵犯担保物权的责任;第三人毁损担保物的,担保物权人可对担保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进行物上代位,而不必主张侵害担保物权,同时,担保人也可主动提出增担保以阻止物上代位的发生。  相似文献   

2.
物权的民法保护方式有三种可能,即侵权责任方式、物权请求权方式和侵权责任—物权请求权方式。我国相关规定主要集中在《民法通则》、《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我国立法采取哪种方式较为科学,不仅关系到物权之安全,同时还影响民事责任体系的构架。本文将从我国现行立法模式的考量出发,分析物权保护在具体法律适用中所面临的问题,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3.
抵押权是典型的担保物权,就性质而言,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抵押权也同样具备上述三种特性,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主要涉及到抵押权的效力问题,即抵押权的效力所及的范围,具体而言,它是指抵押物的代位物的范围。同时,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也与抵押权的物上代位的性质、抵押权的物上代位的实现方法有关。  相似文献   

4.
抵押权物上代位理论基础因学者们分析问题的角度和重点不同有三种通说,即物权说、价值权说、公平说.物权说简单地将抵押权物上代位归结于法律为保护抵押权所作出的特别规定,从而其功能受到较大的局限;价值权说与公平说,均通过揭示抵押权的本质特性--价值权性,而说明抵押物的变形物或替代物,克服了物权说的上述缺陷.抵押权物上代位无论解读为抵押权的延长,还是新成立的质权,均不是问题的实质所在.当抵押物的变形物是可以特定化的物的情况下,抵押权代位于该物上;当抵押物的变形物是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无法特定化物的情况下,抵押权代位于其请求权之上.而现实判例能否拓展抵押权代位物的范围是本文探讨之重点,也是司法实务亟待实现的路径.  相似文献   

5.
关于抵押权的追及力的存在与否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如今仍有学者认为立法应承认抵押权的追及力.物权法颁行之后,从其规定可推知物权法实际上没有认可抵押权的追及力,文主要从与抵押权追及力的相关理论及法律规定的抵押物转让和抵押权的物上追及性等内容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和论述.  相似文献   

6.
7.
许冰梅 《法学杂志》2008,28(1):53-56
为使物权请求权一词的内涵能够与其在表面上传递出的信息相吻合,本文未采纳学界通说,而是将物权请求权定义为物权受到侵犯时产生的请求权。此种请求权属于救济权意义上的请求权,从而与原权意义上的请求权即债权迥然不同,但又与经本文解构和重构后的侵权责任完全契合。在权利的民法保护上,物权请求权的模式与侵权责任的模式各有优点。在未来的民事立法中,二者可以同时规定在民法典的不同部分,以满足不同群体不同层次的需求。  相似文献   

8.
现代以来,不可量物的侵害纠纷大量产生,为了从根本上保护不可量物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多种法律救济手段之间的密切配合。建立开放的不可量物侵害救济体系的目的就是将这些分散的法律救济手段按照一定的逻辑联结方式组合起来,并给予理论上的说明,使之形成一个有机、多元、开放的救济体系。开放的不可量物侵害救济体系包括相邻关系规则、绝对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以及公法上的权利保护手段等在内的多元法律救济方式。在对不可量物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及其程度进行妥当区分的基础上,通过分别适用上述救济方式,从而实现对其合法权益的严格救济。同时,由于这些多元的法律救济方式之间并不存在着绝对的界分,不同的救济方式既可以合并适用,也可以相互转化,从而避免了封闭性的权利救济模式在具体的权利保护上的缺陷和弊端。  相似文献   

9.
对于物权的民法保护方式,《物权法》中规定了物权请求权,《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多样化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囊括了物权请求权的规定。由此引发了关于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的争论,一元说、分离说存在自身无法克服的理论缺陷。构建多元化的归责原则对竞合说进行修正,实现了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对物权的共同保护,更利于我国未来统一侵权责任体系的构建。  相似文献   

10.
2007年颁行的《物权法》虽然规定了确认物权请求权等六种物权保护方式,但没有明文说明该六种保护方式是否属于物权请求权、没有说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物权救济方式和债权救济方式适用的区别等法律问题。在考察相关法律焦点问题的基础上,建议日后制定的《民法典》作出明确界定。  相似文献   

11.
对基本权利的侵害与救济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徐振东 《法律科学》2004,22(1):12-18
宪法是国内法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规范 ,宪法在社会中的实现程度是衡量该国法治发达程度的标准。基本权利是宪法规范体系中最重要的部分 ,因此 ,宪法效力的最高性的关键就在于基本权利是否得到充分的保障和贯彻。要确保基本权利得到充分贯彻就必须设计一个救济制度 ,使得公民在其基本权利受到来自国家和社会势力的侵害时 ,都有权获得救济。  相似文献   

12.
《辞海》是一部以字代词,兼有字典、语词词典和百科词典功能的大型综合性辞书,辞海编辑委员会与上海辞书出版社分别享有《辞海》一书的著作权和专有出版权。1999年秋,李渭渭、哈翎与陕西省印刷厂(以下简称印刷厂)达成复制协议,实际非法复制了盗版《辞海》4 700余套,并由哈翎、李渭渭以低价将其中部分批发给了各地书商进行销售。因侵犯他人著作权,哈翎、李渭渭被提起公诉并处以相应的刑事处罚。刑事判决后,辞海编辑委员会与上海辞书出版社以哈翎、李渭渭、印刷厂为被告单独提起了民事诉讼,诉  相似文献   

13.
抵押权的顺位及其权利系相对独立的民事权益,可以转让、放弃、变更,且在损害赔偿场合有助于计算不法行为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数额,但不可脱离抵押权而孤立地存在,也不会在抵押权消失时仍然存续.抵押登记是确定抵押权顺位的首要标准,但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动产抵押权、浮动抵押权场合,各个抵押权的顺位相同,除非其中有的办理了抵押登记.在我国现行法上,抵押权的预告登记不是确定抵押权顺位的根据,开始编纂的中国民法典应当承继这种理念.我国现行法采取抵押权的顺位升进主义,实务运作也熟悉于此,编纂民法典时应予承继,顺理成章.抵押权及其顺位权为非专属性的财产权,故未来的中国民法典承认抵押权顺位的转让,不存在法理上的障碍.我国现行法认可了抵押权顺位的绝对放弃,这与抵押权的顺位升进主义相一致,未来的中国民法典可以承继.我国现行法承认抵押权顺位的变更,但不完善,编纂中国民法典应当克服这个缺点.  相似文献   

14.
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与民事责任的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为上的违法性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必要构成要件。在侵害知识产权民事责任体系中,产生物权请求权的行为和产生债权请求权的行为都是侵权行为,物权请求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要件是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属于债权请求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要件包括损害事实、行为违法、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和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相似文献   

15.
刘筠筠 《河北法学》2005,23(1):36-38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对行为人"侵权行为"的认定,是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与否、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知识产权侵权认定时应适用"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出发,结合国际上立法及司法中的习惯做法,对这一问题进行探索和比较研究。  相似文献   

16.
祖月  姜德水 《行政与法》2004,(12):94-96
中国《1982年宪法》,通过了第四次修正案,第一次明确地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害"纳入到国家根本大法之中.从民事权利的角度看,宪法的原则规定,不能代替普通法律的颁布和实施,为此,我们要从社会意义和法律地位上对私有财产的保扩加以完善,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关键所在,也是落实宪法修正案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7.
我国《民法典(草案)》将生物识别信息列入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目前,在外国以保护隐私权思路保护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民事诉讼实践中所遇到的困难主要包括:类主体与类事由化问题;侵权行为的程序性违法问题;传统案件—诉讼—损害的民事法理逻辑对损害赔偿的限定等问题。充分完善类诉讼制度;解决新兴权利的法律赋权问题;确定程序性违法的损害认定标准以及完善举证责任制度,是保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民事权利诉讼救济充分实现的制度优化措施。  相似文献   

18.
编纂中国民法典,仍应设置物权编,而非财产法编。在物权种类上,应当缓和物权法定主义,保持物权种类的多样性和开放性,增设居住权、典权和农地经营权,区分地表、地上和地下三种不同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承认法定地役权制度。在物权效力上,应当明确物权的追及效力,取消抵押物转让需要取得抵押权人同意的规定,协调海域使用权与其他权利之间的关系,妥善设计房地权属的基本内容及其例外规则。在物权变动上,明确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都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指示交付无须以"依法占有"为前提,基于法律行为的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登记为对抗要件,增加添附、先占等作为物权变动的原因。在物权客体上,创设共用物制度,慎重对待"动产用益物权",明确矿藏、水流等特殊客体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19.
在古代中国,国家通过法制和惯例为人民提供了"鸣冤叫屈"、"哭诉"、"陈情"、"请愿"的一系列途径或方式,以满足人民在受到损害时的救济需求,保护人民的各种正当权益,防止官吏豪强过分危害人民。这些法制和惯例,虽然不具有现代"民权救济"的理念和内涵,但有着"为民做主"的基本追求。本着这样的追求,古代中国政治中长期形成的人民权益救济渠道主要有按照国家行政层级逐级申控的救济途径、通过巡回监察机构接受申控的救济途径、告御状与君王直接干预的救济途径、特许"越诉"的非常救济途径等四类情形。这些途径归根结底是一种以"哭诉"寻求"青天"庇护为灵魂的垂直、单轨、纵向的救济途径,而不是横向平行分权制衡的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20.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对重大行政决策采用范畴列举而非内涵界定的立法模式未能解决何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难题,概念界定的模糊性与责任追究的明确要求凸显重大行政决策不作为法律责任追究中权利救济的必要性。受制于权利救济立法规范的不足,重大行政决策不作为法律责任追究中受损的权利难以依据既有的立法规范获得所需的法律救济,需要完善权利救济立法规范,提供契合法治要求的权利救济立法依据,实现对重大行政决策不作为责任追究中受损权利的法律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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