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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人格利益的全面保护和一体保护为基础 ,分析了一般人格权的必要性和应具备的特征 ,并以此为基础分析了我国未来民法典应该选择的人格利益保护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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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的立法论思考:困惑与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当前人格权立法的困惑:何去何从我国的民事立法随着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的陆续出台,进入到了一个新阶段,即一部系统民法典的各构成部分的立法基础工作即将告竣,在此之后2002年曾经提上议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的编纂工作有可能再次提上议程。但是,在这一立法进程中还存在若干障碍需要克服,除有关当代民法制定理念、法典化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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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通过司法途径接受了一个广泛的、内容不确定的一般人格权概念,其成为《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意义上的权利。一般人格权虽然解决了立法上对于人格性权益保护的不足,但由于一般人格权没有确定的界限,难以认定为民事权利,并且在司法上产生了违法性判断的难题。在人格权的发展策略上,有特别人格权结合一般人格权与特别人格权结合人格权保护一般条款这两种不同的结构形式,而后者相比前者更具有规范性。我国的人格权理论在广泛接受人格权的概念之后,已没有必要再采纳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否则会造成人格权、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之间逻辑与概念的混乱。我国人格权立法应该采纳特别人格权结合人格权保护的一般条款这一结构形式,在规定相对完善的具体人格权的同时,通过人格权保护的一般条款保护尚未类型化的人格利益,以发挥兜底条款的功能,从而保持人格权的开放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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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法是一门具有高度理论性和实践性的法律学科。人格权作为法律上的概念,产生于19世纪的欧洲。1867年法国学者首先提出人格权的概念。1877年德国学者提出了人格权理论,继而又提出了一般人格权的概念。至20世纪初,瑞士学者开始对德国学者的理论展开讨论,并强化人格权立法,对后世产生了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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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於人格权立法问题,我国学术界存在人格实证主义和人格伦理主义的激烈争论。人格实证主义往往认为,宪法作为根本法,只是包括民法在内的部门法律的立法原则规定,但是这些宪法规定应仅仅被看作一种原则宣示,不得直接被授引用来裁判具体民事案件。换言之,当民法上发生权利规范甚至是自然人人格权规范的不足时,绝对不能直接引据宪法上的公民基本权利规范来弥补,也即如果需要保护人格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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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的两种基本理论模式与中国的人格权立法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在人格权的基本理论上存在一元论与多元论两种相互对立的理论模式。一元论认为只存在一个统一的人格权 ,它以概括的统一的人格利益为客体 ;多元论认为存在一系列具体的人格权 ,它们以具体的典型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一元论在实现概括保护人格利益的同时 ,导致法律规范的不确定性以及过于依赖司法个案判断 ,多元论能够在克服这些缺陷的同时 ,借助于民法其他制度实现对非典型人格利益的保护。中国的人格权立法应该采用多元理论模式。在民法典中采用多元理论模式的人格权立法时单独设立人格权编比较合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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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科学主要包括两大部分,一部分是关于犯罪的经验理论,另一部分是关于犯罪的规范理论。关于犯罪的经验理论所描述的是犯罪的社会真实性,在我国、日本和德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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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格权是以保护人格尊严、自由、平等为内容的高度概括性的一种权利。本文从立法与司法实践的难点入手,以一个核心与一个模糊外延为一般人格权进行了立法设计,同时通过一条线索与两个角度对一般人格权的司法判定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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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民律草案》吸收先进法律文化,采纳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之法律人格学说,在总则编设人格权一节,并通过总则和债权相结合的方式确立了人格权权利体系,奠定了中国人格权立法之基本走向。《民国民律草案》确认了《大清民律草案》规定的各项人格权,但总则编不再设立人格权一节,设权性规范的重点转入债编。民国民法循着《民国民律草案》的思路,人格权立法重心在债编,并增加了健康权。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形成了开放的人格权立法构架,设专节规定人身权,并通过判例、司法解释和附属性立法,形成了人格权立法与权利体系。历史地看,中国的人格权立法始终采取总则与债权相结合的方式,只是在设权性规范的立法重心上有所变化。民法通则人格权立法则实现了从民事主体与债之关系两者结合的二元结构向主体制度、权利制度和侵权责任制度三者结合的三元结构的转变。三元结构对应的是人格权规范的三个部分,即权利主体、权利内容和权利救济。从《大清民律草案》到民法通则,人格权立法在继受与传承中悄然变化,直至断裂;而在断裂中,生命体在社会中顽强地存在,并通过立法在理性与进步中实现自觉。而支撑这种自觉的,是人格尊严得到尊重的社会文化,并提供一条通过民事整合宪政的法治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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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行为入盗窃罪。在立法论上,从犯罪定义学的角度可能挖掘"扒窃行为入罪"这种犯罪定义的合理性在于:一者扒窃属异化了的"数额勿论"的盗窃;二者现行盗窃立法规格在扒窃型盗窃罪惩治上的无效益导致的立法者追加刑罚资源投入。在解释论上,扒窃行为入罪没有超越盗窃罪构成要件的类型化不法行为的法律形象。本文对扒窃型盗窃罪的"扒窃之着手、既遂"、"多次、数额、携带凶器与扒窃的关系"提出理论上的解决方案,以期有助于司法实务上对扒窃型盗窃罪与普通盗窃罪的罪刑均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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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格权的冲突与协调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在市民社会,人格权冲突是一个普遍的现象。人格权冲突就是人格利益冲突,也是价值冲突。对人格权冲突的协调应遵循权利绝对性原则与权利相对化原则、权利位阶原则、利益最大化原则和适当限制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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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格是时代背景的产物,时代背景的变化必然要求变革人格立法以满足权利主体的正当性需求。以罗马法为代表的人格立法向以《法国民法典》等为代表的人格立法的发展,确立了以人之生命的保全和促进为目的的伦理性法律人格制度。这种法律上对人的伦理关怀,在遭遇现代科技特别是生命科技等因素的时候,使得单纯以生命的保全和促进为目的的人格立法不再与人的实现这一法律命令相一致。于此,个体主张其享有的人格权不应仅限于防御性的权利而应内涵积极请求权的特质。一方面,德国等国的法律实践对此态度犹豫不决,另一方面,现实生活中的个体因为其正当性权利要求得不到法律上的支持而陷入困境之中。因此,必须适时承认个体的这种权利主张以满足人之实现的法律命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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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化人格权是人格权中财产性要素被发掘和承认的产物。人格权的商品化是商品化人格权产生的前提,但是商品化人格权并非人格权商品化的当然结果。在所有的人格权类型中,只有标表性人格权适合作为商品化人格权的客体。依据商品化人格权产生的方式可以将商品化人格权分为“自赋型商品化人格权”、“他赋型商品化人格权”和“混合型商品化人格权”三种类型。商品化人格权的认定仅具有个案效力,但在先的认定对于确定权利人是否具有商业化的意愿具有参考价值。商品化人格权中财产性要素归属于人格权主体的正当化基础是人格自由。对于商品化人格权的保护应该依据商品化人格权的类型分别设计,而不宜采取拟制授权金和无因管理的方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