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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试论数据库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根据1996年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条约》对数据库的描述即“数据或者其他资料的汇编,无论采用任何形式,只要由于其内容的选择或排列构成智力创作,其本身即受到保护”。我们对数据库应有一个正确的认识:1数据库是信息的集合体。2数据库是根据一定的目的和要求,按照一定的方式,经过一定的筛选,进行系统的编排,而形成的一个信息的有机统一体,它作为一个整体向数据库用户提供用户需要的信息。3数据库作为集合的内容是版权作品或者版权作品之外的其他信息材料。根据《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5款规定:“文学或艺…  相似文献   

2.
魏丽丽 《行政与法》2007,(2):114-116
实用艺术作品兼具实用性、艺术性、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并且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然而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却不能对实用艺术作品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其中的相关规定反而造成本国实用艺术作品与伯尔尼公约成员国作品“双重待遇”的尴尬局面。本文认为,我国著作权立法应当对美术作品进行狭义界定,将实用艺术作品与之并列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并对其提供著作权加专利权的双重保护模式。  相似文献   

3.
1、日本版权法对软件范围的规定 日本现行《版权法》于1970年5月6日颁布,1971年1月1日生效,并于1978年、1985年进行了修订。日本还于1975年4月21日加入了《伯尔尼公约》,在1977年10月21日加入了《世界版权公约》。日本原《版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只是一切具有有独创性的文学、戏剧、音乐和艺术作品,以及日本根据某一国际条约必须保护的作品,并没单独列出计算机软件。  相似文献   

4.
论网络传输权设立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作品的使用包括对作品复制、发行以及将作品内容向公众进行呈现和展示等。针对网络中对作品的使用和网络作品①著作权的保护,是否增加作品使用的新权利以因应作品数字化进行超范围、高速度传播的性质,是否将此种使用作品的新方式、赋予作者的新权利归结为“网络传输”方式和“网络传输权”,是摆在我们面前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笔者根据我国法律、国际条约和我国司法实践试对这一问题给予回答,以引他人之玉。一、伯尔尼公约与我国著作权法的现行规定传播权(RightofCommunicationtothePublic)在伯尔尼公约中散见规定在各个条文中,其…  相似文献   

5.
“国民待遇”原则是《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之一,它的严格含义是指:“凡受本公约保护的作品,其作者除了在起源国之外,可在其他成员国享有后者的法律目前授予或今后授予其国民的权利,以及本公约所特别规定的权利。”(《公约》第5条第1款)由于国际著作权保护  相似文献   

6.
外观设计的著作权保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一、对外观设计进行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性外观设计,又称工业品外观设计,或简称工业设计,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对此有明确的定义:“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我国台湾地区专利法称之为“新式样”,并定义为:“凡对物品之形状、花纹、色彩首先创作适于美感之新式样者。”世界知识设对美法花识产权组织编写的《著作权和邻接权法律词汇》的解释是:“一般指用于工业产品的标准图案装饰和样式,使工业产品在制成后有吸引人的外观。”通过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外观设计有以下特征:(一)外观…  相似文献   

7.
今年7月14日是《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即《斯德哥尔摩公约》签署30周年。1967年7月14日,“国际保护工业产权联盟”(巴黎联盟)和“国际保护文学艺术作品联盟”(伯尔尼联盟)的51个成员国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  相似文献   

8.
“网播”不是“网络传播”的缩略语,也不包括“网络转播”,而是指通过网络实施的初始非交互式传播。修改前的《著作权法》对广播权的定义移植自《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不能规制“网播”,当时只能对“网播”适用“兜底权利”。《著作权法》修改后,广播权被改造为涵盖以任何技术手段进行非交互式传播的专有权利,可以规制“网播”。其规制范围不限于传播作品创作完成时的原始形态,还包括传播作品的表演和表演的录制品。  相似文献   

9.
论作品的独创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作品作为著作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其概念及法律属性理论上争议颇多,本文拟就与著作权侵权有关的作品独创性问题,作一定的论述。独创性(Originality),有时又称原创性,它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先决条件和认定侵权的根据在多数国家著作权法及国际版权公约均有规定。但对于独创性的含义,理论界则有多种观点:(1)主观说。只要形式按排、材料选择或向公众介绍作品的方式带有作者个人创作特点即可。(2)客观说。只要作者自己独立创作,没有剽窃或抄袭他人著作,不论创作高度如何,即为独创性。(3)主客观统一说。除独立构思创作外,作品还必须达到一定的客观“造型高度”。如把众所熟知的材料(三角形、普通的旋律、周知的摄影技巧等)简单地纳入“作品”中,虽为独立创作,“作品”也不具有独创性。倘若出现两部完全相同或相似的“作品”,则后一“作品”要么是前一作品的复制件,要么其创作水平不够高。也就是说,后一“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相似文献   

10.
在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中,增加了伯尔尼公约所没有的一项内容,这就是TRIPs第9条2款所规定的“版权保护应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之类”。该项规定是从日本最初有关计算机软件的建议演化而来的,即“本协议对计算机程序作品的版权保护,不得扩展到用于制造该作品的任何程序语言、规则或者算法。”在1990年7月,该条款修改为:“(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的)此种保护不得扩展到思想、程序、方式(算法或者系统),”这种方案显然是受美国版权法下列规则的启发,即“对原创作品的版权保护不得扩展到任何…  相似文献   

11.
邓洋 《法制与社会》2013,(30):169-170
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国家机关可以时作品进行合理使用的制度在运作过程中出现不少矛盾之处。本文将以实际案例分析本法的内涵,并通过国际通用的《美国版权法》的“四步检验法”和《伯尔尼公约》的“三步检验法”进行对比,分析此法的合理性。最后借鉴国外经验,对比得出此法之不足之处,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2.
论物证     
一、物证的概念人类使用物证已经有了悠久的历史。据我国“周礼”记载,周朝已有专门“掌盗贼之任器货贿”的官吏,说明在当时的诉讼中,人们已经认识到了像凶器、赃物这样一些物品的证据作用,这就是物证。当然,“物证”这一概念出现在法条中却较晚,现在一般认为,“物证”的概念最早见之于1808年法国的《刑事诉讼法典》。物证的使用既有悠久的历史,那末,什么是物证呢?物证,英国学者称之为实物证据。他们给实物证据所下的定义是:“交由法庭查验的文件之外的物体。”这个提法显然有局限性,因为并不是所有物证都能交由法庭查验。其实,英国学者虽然给实物证据下了上述定义,但是,他们所理解的实物证据却包括以下三类:第一类是交由法庭检验的物体组成的实物证据。这包括  相似文献   

13.
<正> 18世纪印刷技术的迅速发展,使作品可以借助书籍这种载体大范围地传播,版权制度亦应运而生。直到20世纪80年代,由于知识产权本身的地域性特点,版权的国际保护较少涉及法律适用上的争议。《伯尔尼公约》规定了清楚的规则:(1)公约成员国国民,其作品不论是否出版,均应在公约的一切成员国中享有公约最低要求所提供的保护,此即“作者国籍”标准;(2)非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其作品只要首先在某个成员国出版,也应当在一切成员国中享有公约提供的保护,此即“作品国籍”,亦称“地点标准”;(3)享有国民待遇的作者在任何成员国所得到的版权,均须依照“权利要求地法”而不是“作品来源地法”来保护,此即版权的独立性原则。由此可见不论是权利的取得,还是跨界保护时的法律适  相似文献   

14.
网络环境对版权保护提出的新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网络环境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的新问题 ,主要体现在版权保护领域。1 作品和录音制品的数字化问题作品和录音制品的数字化是网络环境构成的基础 ,也是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的前提条件。1 996年 1 2月通过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 ,其所附的通过该条约的外交会议的议定声明 ,对这一问题已作了明确的回答 :“《伯尔尼公约》第 9款所规定的复制权及其所允许的例外 ,完全适用于数字环境 ,尤其是以数字形式使用作品的情况。不言而喻 ,在电子媒体中以数字形式存储受保护的作品 ,构成《伯尔尼公约》第 9条意义下的复制。”在 1 996年 1…  相似文献   

15.
从1886年至今,国际上先后缔结了三个多边版权保护公约,即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和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议。本文所论述的版权国际保护制度,即围绕这三个公约展开。版权国际保护制度中的权利主体,指各版权公约中要求当事国保护其权利的人。伯尔尼公约坚持其“保护作者权利同盟”的基本特色,只把作者(author)作为保护对象。世界版权公约除了保护作者以外,还保护其他版权所有人(copyriahtproprietors或ownetofcopyright)。知识产权协议则在权利主体方面,采用了权利持有人(rightholder)的提法。用语的不同,反映了各版权公约…  相似文献   

16.
实用艺术作品的“双层独创性”标准被中国法院广泛采纳,其核心意义在于限制它受外观设计专利的重叠保护。区别对待实用艺术作品与美术作品是《著作权法》发展中的历史遗迹,它的产生具有一定的历史偶然性。德国学者创立并经法院所认可的“双层独创性”理论乃是歧视实用艺术作品的主要规则,额外附加“艺术价值”或“艺术质量”要件的本质也属于“双层独创性”标准。始自工艺美术运动直至当代设计美学理论均揭示了设计具有艺术属性;消除歧视性对待的努力滥觞于法国“艺术统一性”理论,经德国“生日火车”案及欧盟Cofemel案,确立了实用艺术作品与其他作品具有相同独创性的标准。  相似文献   

17.
“古文点校”虽然可以体现点校者的选择与判断,并形成智力成果,但点校的目的是复原古文原意,而非刻意改变古文本意、“戏说”古文。如果点校的结果被证实与古文原意一致,该结果作为“事实”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如果点校结果无法被验证是否与古文原意一致,则点校结果是作者观点的唯一表达形式,根据“混同原则”也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法》第12条中“整理”一词系对《伯尔尼公约》中“arrangement”一词的误译,不应将点校结果作为“整理作品”加以保护。可借鉴德国等国立法,在《著作权法》修改时增加“对特定版本的邻接权”,以保护点校者的智力劳动。  相似文献   

18.
在中国参加著作权(即版权)公约之后,应当避免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即从过去的根本不主张保护版权(至少不主张保护外国人的版权),走向无原则地主张不加区分的对一切外国作品都给予版权承认。因为,这种走极端的理论同样不利于改革开放,不利于中国经济的发展。本文试图从未参加版权公约的国家的状况谈起,弄清几个重要的理论问题。我国人大常委会已于1992年7月1日批准我国加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与《世界版权公约》。这两个公约在1992年10月之后均将在我国生效,届时对大多数外国作品均不能再“自由使用”(包括翻译、改编等)。  相似文献   

19.
网上作品传播的“法定许可“适用探讨(续)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四、网上传播国内一般作品适用“法定许可”无悖衔接当前国际惯例 有一种观点担忧:“因为网络是有国际性的,中国作品适用法定许可,外国作品同样也得适用,这就意味着我国对外国作品在网上保护的倒退,这是行不通的。”这一种担忧不无道理,面对这开放的、强权的、趋同的当代世界,面对这以TRIPS协议等为基准的当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最低水平线,面对着《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等勾勒  相似文献   

20.
网上传播国内一般作品应当适用“法定许可”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针对在我国网上传播作品能否适用“法定许可”这一问题 ,目前叠合着三方面的背景因素 :一方面 ,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等为代表的国际惯例要求传播他人作品应当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 ;另一方面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了在若干特定条件下传播他人作品可以适用“法定许可” ,即只需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不必事先经著作权人授权同意 ;再一方面 ,为调制、衔接“授权许可”的国际惯例和“法定许可”的国内法律规定两者之冲突 ,当年在《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阴影下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的规定 ,形成了“内外有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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