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09 毫秒
1.
狩猎权产生于土地/水资源所有权和野生动物资源所有权,其客体是特定的狩猎场所和生活于其中的可猎捕野生动物,其内容由狩猎场所的使用权、实施狩猎行为的权利和取得猎获物所有权的权利共同构成。我国物权立法虽然回避了狩猎权的定性问题,但从狩猎权的性质及其与捕捞权的关系来看,仍应将其作为准物权处理。在法律效力上,狩猎权不具有排他效力,在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和物上请求权方面,则表现出特殊性。不同类型的狩猎权,在取得条件、取得程序以及可否处分等方面,应当有所不同。狩猎权的权利变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2.
准物权的理论问题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准物权同典型物权相比具有较大的特殊性 ,但仍然属于物权范畴。准物权较特许物权、特别法上的物权的命名优点明显。观察和界定准物权的客体 ,宜采取多视角模式、时空结合观、宽严相宜的弹性标准、注重客体内部构成因素变化的方法。准物权在权利构成上大多具有复合性。准物权的产生离不开所有权这个母权 ,也时常需要行政许可 ,前者起“遗传”和“分娩”的作用 ,后者具有“催生”和确认的功能。准物权客体之上竖立的所有权就是准物权的母权。准物权具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和物上请求权 ,但有特殊性 ,物权的追及效力极少适用。关于准物权的单行法总体上属于行政法 ,但它们建构的基石却是准物权。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未从渔业权、狩猎权的层面规定 ,使其行政法规范的大厦不稳 ,存在结构性缺陷 ,立法目的反倒不易达到  相似文献   

3.
论民法中的集合物及其现代应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物权法》以不动产和动产作为物权的客体缺乏普适性。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应有多种法定的分类,集合物就是相当必要和重要的一种物的类型。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私人财产以及企业,都符合集合物的构成要求;它们之所以能作为物权的客体,是要适用统一的法律关系。上述几种集合物可以依法成立归属意义的所有权法律关系和担保法律关系。集合物的这种意义能够起到民法上的确权和保护作用。建立多样化的物的分类体系应当成为我国未来的立法趋势。  相似文献   

4.
网上商店是网络虚拟财产中的一类,因其集虚拟物与权利为一体,而成为虚拟集合物。“网店”经营者权利是物权。 “网店”经营者对特定的平台“空间”享有用益物权、对作为集合性财产的“网店”享有所有权。基于 “网店”独立的物权客体属性,以及网络技术规则与法律规则的密切联系,对其行使权利应遵循物权法上权利行使、限制及保护的规则。  相似文献   

5.
虚拟财产和虚拟财产权的法律属性是虚拟财产纠纷法律适用的连接点和法律规则体系构建的基点.既有研究受"虚拟财产"中"财产"一词的误导,直接将虚拟财产定性为财产权的客体并将其置于"物债二分"的财产权体系之下的研究进路存在比较严重的物法思维倾向."物债二分"体系并非财产权体系的全部,虚拟财产作为权利客体也并非当然地属于物权或债权的客体.超越"物债二分"的财产权体系,可以发现虚拟财产并非单一权利的客体,同一虚拟财产可能同时为多种权利之客体,虚拟财产权也并非单一的权利而是包含多种权利的权利束.虚拟财产作为多元权利的客体属性是由其信息本质所决定的,同一信息的不同内容可分别对应着不同的权利.《民法总则》第127条将虚拟财产定位为民事权利的客体,但并未指明其属于何种权利的客体,这为虚拟财产作为多种权利客体的定位提供了解释论的基础.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虚拟财产权纠纷时应根据个案被侵害的法益判断被侵害的虚拟财产是作为何种权利之客体进而选择相应的裁判规范.  相似文献   

6.
论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客体中统一物的概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法上的物概念一直呈现扩大化的趋势,在突破了物必有体说之后,出现了统一物的概念缺位的新课题,必须寻找到新的共性,否则物概念将面临解体的危险。物概念在20世纪之前主要受到物理学发展的影响,在20世纪以来则更多受到社会观念、商业活动和科学技术等多方面的综合影响。我国物权法上的物权客体分为物和权利两大类,物是具有自然属性的物权客体,其范围具有开放性,应当进行类型化;权利是仅具有法律属性的物权客体,具有法律拟制性,其范围具有限定性。  相似文献   

7.
财产支配权论要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温世扬 《中国法学》2005,3(5):66-76
财产支配权是权利主体直接支配标的物以实现权利内容,并可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是财产支配权客体的一般范畴,包含有体物和无体物两种形态。我国民法典中可将“有体物支配权——无体物支配权”与“完全支配权——限制支配权”两种模式加以整合,建立与请求权相对应的财产支配权体系。  相似文献   

8.
知识产权之无体 ,并非由权利的无体所致 ,而是由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所致。知识产权的客体与作为物权客体的物有着本质的区别 ,不具有可比性。知识产权的财产属性不是通过对客体的利用而是通过控制对客体的利用体现出来的 ,构成法律意义上财产的不是知识产权的客体而是知识产权权利本身 ,知识产权与物权具有完全不同的本质属性。因此 ,按照物权编的模式在民法典中设立知识产权编在理论上是难以成立的  相似文献   

9.
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在物权法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关于物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但是大多数学者认为物具有四个特征即与人身分离,可为人所支配,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和是一个有体物。随着时代的发展,物的类型也有了一些新的发展,有些已经突破了这四个特征。物有许多种分类,如不动产与动产,消费物与非消费物,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等等。但是本文认为,以下几对概念更有探讨价值,即物与物的重要成分,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孽息,单一物、合成物和聚合物。对它们的区分在物权法上确实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0.
《中国司法》2007,(4):29-29
1、“物”在民法上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不可移动的物,比如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是不动产以外的可移动的物,比如汽车、电视机等。2、“物权”是一种财产权,指权利人依法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3、“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4、“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5、“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  相似文献   

11.
以物抵债的理论与实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物抵债包括代物清偿与狭义的以物抵债两种,不同于新债清偿、专为清偿,在我国现行法上均为无名合同,应被法律认可。在判决、裁决以物抵债的,抵债之物的所有权不因判决、裁决送达当事人处时而移转,只有办理完毕抵债之物的所有权过户登记(不动产场合)或完成交付(动产场合)时才发生移转。  相似文献   

12.
侵权法上"物的行为"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军 《河北法学》2006,24(5):2-8
侵权法上的"物的行为"在各国法中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确认.涉及其适用的范围,日本、台湾地区模式以不动产中的人造物为外延,避免了法国模式和德国模式造成的弊端,是应当为我国法吸纳的模式.关于物的行为致害时的责任人,作为一般原则,应当让物的占有者,而不是其所有者承担责任.关于物的行为致害时责任的性质,应采用将严格责任、过错推定和一般过错责任相结合的体制.  相似文献   

13.
李军 《河北法学》2004,22(12):96-99
法律行为是大陆法系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作为法技术的拟制物,它在法技术上具有特别的意义。它是法律概念体系的一环,它是法律价值的载体,它还是法律规范的中介。此外,它通过意思表示为确定私法自治的行为提供了分析工具。  相似文献   

14.
物权包括担保物权的设立和存续,当以“特定物”的存在为客观前提。而我国《物权法》第187、188条关于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以及航空器上抵押权何时设立的规定,显然违背了这一前提,导致了学理上的错误和体系上的混乱.应予适时纠正。  相似文献   

15.
根因于我国历史传统和计划经济体制下对财产尤其是不动产的分类管理,我国现行关于物权登记的法律法规极不统一,并由此导致了物权登记机关的极不统一。随着我国市场化进程的延伸与加快以及作为WTO的成员国,值物权法草案讨论和修订之际,把对财产的行政管理和物权登记职能严格分开,建立独立、统一、采实质审查主义和对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实行职业责任保险为支撑的过错赔偿责任为基础的物权登记机构,对物权保护、维护交易安全并进而促进交易迅捷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6.
民法上物的扩展之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法中物的范围与人类的进步有着一致的步伐。远古原始社会是一个神圣的社会 ,自然宇宙的一切无不具有神圣的性质。人们尊重自然、敬畏自然、有节制地利用自然 ,能被用来满足人类需要的自然之物极其有限。在基督教的观念中 ,大地万物包括人皆为上帝所创造 ,人类未敢洞悉其秘密 ,人类生活于大地、节制地利用大地万物是为了向万能的上帝负责 ,希望能进入彼岸世界。市民社会的发展破除了自然宇宙的神圣 ,解放了人的观念和欲望 ,而科技理性则使人类获得了控制、利用自然的力量。张狂的观念与科技理性携手 ,使人类认为 ,自己不仅可以、并且能够认识自然宇宙中的一切 ,造福人类 ,从而大踏步地开始了对自然宇宙和人自身的物化进程。于是 ,民法上物的观念也随之不断地扩张 ,从地表至地心、从江河湖海至日月星辰、从树木草芥至雷电风雨、从猛禽野兽至人 ,无一不可以成为物。人类控制自然、改造自然 ,人类研究、解剖自身 ,给人类带来了福祉 ,可其负面效果也是灾难性的。人在物化自然的同时 ,破坏了自然 ,使人类因此丧失了存在的根基 ;人在研究、解剖自身生命奥秘的同时物化了自身 ,导致了人的异化。这就是市民社会中的人所面临的两难结局 ,因此民法上物的范围充分扩张 ,其结果是人的升华 ,抑或是人的堕落、异化 ?  相似文献   

17.
论破产程序对担保物权优先性的限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汪世虎 《河北法学》2006,24(8):24-27
担保物权的优先性在民法中不可质疑,但在破产程序中,尤其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则受到诸多限制.这种限制系破产程序本身的特点所决定,同时也是破产法立法价值嬗变的结果.基于利益衡平原则,对担保物权优先性的限制必须合理,我国这方面的立法尚存在诸多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8.
高圣平  王琪 《法律科学》2011,(5):116-121
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并不丧失抵押物的处分权。在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物的转让的情形下,抵押权人可依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就抵押物的转让价金提前清偿或者提存;在抵押权人不同意抵押物的转让的情形下,抵押权人可追及至抵押物而行使抵押权,抵押物受让人自可代为清偿债务而消灭抵押负担。抵押权人的同意只是其主张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抑或追及效力的分界。无论抵押权人是否同意,均不影响抵押物转让合同的效力。  相似文献   

19.
论善意取得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张义华 《河北法学》2004,22(2):55-58
善意取得制度源于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作为继受罗马法的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并未接受罗马法奉行的"无论何人不能以大于自己所有的权利让与他人"的原则,吸收了日耳曼法中"以手护手"的法理念,普遍确认了善意取得制度;英美法系本身就源于日耳曼法,善意取得当然成为英美法系各国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尚未明确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已得到认可。  相似文献   

20.
当前中国《侵权法(草案)》之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当下的《侵权法》立法准备工作,只能在已有《草案》的基础上继续前进而不能推倒重来,故对比研究这些《草案》的内容并提出完善方案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学者对侵权法归责原则存在不同观点,《草案》规定亦仁智互现,将来立法应确立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是过错的认定方法,不是独立的归责原则;公平作为法律价值,既是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确立的基础,又是特殊情况下的损失分摊规则,但并非归责原则。针对具体的侵权责任方式,应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即适用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方式的,须以责任人的过错为条件;而适用其他侵权责任方式的,不以责任人的过错为条件。应当法定化的抗辩事由包括不可抗力、依法行使权利或执行职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受害人同意、受害人过错、第三人原因。不可抗力是一般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但能否作为特殊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则应分别而论。受害人过错规则的适用范围应适当扩大,以涵盖"监护人过错"及"受害人方面的原因"。《侵权法》是"保护法",故侵权责任方式不仅包括损害赔偿,还包括其他方式;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不宜与"赔礼道歉"并列、"修理"不宜与"恢复原状"并列为侵权责任形式,"重做"、"更换"是违约责任形式,而非侵权责任形式。应当将危险物品和危险作业进行区分后各自设置相关规则。物致害责任均为无过错责任,责任人为物的实际管领者。侵权法上的动物致害,应当既包括饲养动物又包括野生动物。损害赔偿的趋势之一是在特殊领域承认惩罚性赔偿,侵权法在产品责任领域可以引进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惩罚性赔偿金额应限制在实际损失的两倍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