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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5,(4):1-7
吸收犯是指触犯不同罪名的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吸收关系,仅以吸收之罪一罪论处,而对被吸收之罪不再论罪的犯罪形态。吸收犯与牵连犯的区别在于:根据"法条内容及犯罪构成"判断,如果一犯罪行为当然包括或足以吸收另一犯罪行为,是吸收犯;如果一犯罪行为不能当然包括或足以吸收另一犯罪行为,是牵连犯。 相似文献
2.
孟庆华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6(2):8-10
招摇撞骗罪的侵犯客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威信及信誉”;在客观要件上,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主要表现为冒充非国家工作人员与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他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两种形式,而且招摇撞骗行为的次数不应有限制性;在既遂形态方面,招摇撞骗罪应当属于结果犯,将其看作行为犯的观点是不妥当的;在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数额较大而构成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牵连犯时,应当按照数罪并罚原则来解决其刑事责任;在招摇撞骗罪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两罪关系上,应界定为部分包容或者交叉关系的包容比较妥当。 相似文献
3.
何家权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6,(4):117-118
在理解转化犯的概念时,需特别强调转化犯的以下基本特征:转化犯是基本罪在法定条件下转化为转化罪的犯罪形态;转化犯的前行为应是犯罪行为,而不应包括违法行为;基础之罪向转化之罪转化的过程中,存在着既遂、未遂、犯罪预备的形态。 相似文献
4.
销售金额可以分为广义的销售金额和狭义的销售金额。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既遂形态应为危险犯,销售金额应为危险犯中危险状态的衡量标志。唯有如此,才能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既遂形态作出科学、合理的说明。应对刑法中有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进行一定的修改。 相似文献
5.
刑讯逼供犯罪构成新论 总被引:2,自引:1,他引:2
刑讯逼供罪是发生在刑事司法过程中 ,由刑事司法工作人员实施的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之权利的侵害。在刑事法学的语境中 ,司法工作人员、犯罪嫌疑人等概念应当统一。立法上应完善刑讯逼供罪的刑罚体系 ,提高刑讯逼供罪的法定刑 ,以增强立法的威慑效果 ,对刑讯逼供中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不应以转化犯的形式论处 ,而应以结果加重犯论处。 相似文献
6.
刑讯逼供罪的司法认定与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依然普遍存在,已成为学界关注和探讨的焦点问题。我国刑法虽然对刑讯逼供罪规定了较重的刑罚,但在本罪的立法上存在缺陷。从犯罪客体考虑,刑讯逼供罪有其独特的犯罪特质,目前归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欠妥当,应归属于渎职罪。在犯罪主体上,应当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身份做出更科学的界定。在立法上,应将本罪设置为情节犯,对造成"致人伤残、死亡"后果的处罚,应当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相似文献
7.
何珊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4,(3):78-82
本文立足于目前学界关注的焦点之一,即污染环境罪的既遂形态,深入挖掘问题产生的根源——对"严重污染环境"这一构成要件的理解,分析结果犯、危险犯和行为犯的理论构造,并结合现有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需求,否定本罪为结果犯和危险犯的结论,肯定污染环境罪是行为犯的观点。 相似文献
8.
任彦君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1):54-57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罪过形式应该是过失,不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我国刑法中不存在严格责任,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也不例外。但从应然的角度说,应该确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严格责任。在现行刑法中,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结果犯,而从危害程度和预防的需要看,有增设本罪的危险犯的必要。 相似文献
9.
龚亭亭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3):72-74
正确理解转化犯的转化条件是明确划定转化犯的界限并准确适用转化条款的关键。转化犯的前行为可以是非罪行为。转化犯发生转化的时空条件,从时间上看,应包括本罪行为造成的不法状态的持续期间;从空间上看,应包括本罪行为实施场所的合理延展。客观条件的变化是转化犯发生转化的实质条件。 相似文献
10.
王国平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1):98-103
在我国刑法中应当提倡结果加重构成犯的概念,刑法分则中以结果出现为犯罪成立要件的,不一定都是结果犯,而可能是结果加重构成犯。对于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等罪来说,实质上包括双层次的危害结果,属于结果加重构成犯的范畴,其罪过形式类似于结果加重犯的罪过形式。 相似文献
11.
蔡晚拴 《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07,21(4)
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是犯罪中止形态的一种特殊形态。对它的认定,应当从共同犯罪理论与犯罪中止制度入手,不仅要考虑到共同犯罪的性质及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影响力和作用力的不同,更要考虑到中止制度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2.
行为犯可以构成结果加重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元本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16(2):65-68
承认行为犯可以构成结果加重犯,是行为犯发生现实危害结果时的必然归宿,是我国刑事立法实践的初步概括,也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内在要求。 相似文献
13.
王馨雁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5(3):45-49
目前由于理论界对吸收犯与连续犯、牵连犯的争论不断,经常导致在实际案例中三者的认定不清,从而产生不同的司法结果,尤以牵连犯与吸收犯为甚。因此,在认定吸收犯与牵连犯时,应运用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单复对应关系这一可行性较强的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14.
黄静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13(3):41-43
环境犯罪具有多样性 ,是集危险犯、行为犯、结果犯为一体的一种特殊犯罪。随着环境问题的日趋严重 ,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应进一步完善 ,以促进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15.
陈航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7,20(6):29-34
尽管累计数额刑事处罚制度呈现出一种扩张态势,但它存在诸多问题。鉴于其理论根基并不牢靠,应促使其让位于更符合刑法原理的普通处理方法。体现在司法实践中,就需要从学理上对之进行限制解释,即:只能针对符合徐行犯、集合犯形态的数次行为,在未经刑事处罚处理并且未超过刑法追诉时效时,采取累计数额方式予以刑事处罚。对连续犯、同种数罪不宜采用此方法。适用此方法既不应受"未经行政处罚处理"的限制,也不应受有关行政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限制。 相似文献
16.
刘士心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11(2):3-9
想象竞合犯是指实施一个犯罪,其危害行为之全部或一部又基于另一罪过侵犯另一客体,而形成的一个危害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它可以发生在实行犯之间、实行犯与非实行犯之间,以及非实行犯相互之间。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想象竞合犯进行不同分类。 相似文献
17.
论对合犯的共犯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袁彬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5,17(2):19-23
对合犯是指基于双方互为行为对象的行为而成立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的概念,对合犯中只有少部分具有共同犯罪的属性,属我国刑法中的必要共犯。对属必要共犯的对合犯,不仅需要适用刑法分则的相关规定,而且还应适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这是对我国传统的必要共犯处断原则的突破。在法律只处罚一方的对合犯中,法律不处罚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教唆、帮助行为,如果超出了对合关系中实行犯的定型的参与形式并且具有社会危害性和期待可能性,则可按另一方的教唆犯、帮助犯予以处罚。 相似文献
18.
在自然科学中,物理学数学是最基础的学科,也是人们认识和把握社会发展规律的基础。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借鉴自然学科中的有关原理从事社会科学研究仍然是一种基本方法。通过借鉴物理数学原理建立职务犯罪预测理论及模式,是探索我国职务犯罪预测、预防的新的路径。 相似文献
19.
张军荣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2,(4):72-75
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单独犯罪中 ,判定犯罪行为的停止形态时 ,如果实行行为完全具备了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客观构成要件 ,为犯罪既遂 ,否则为犯罪未遂及其它未完成形态。然而 ,在共同犯罪中 ,由于犯罪行为是二人以上的多个人行为的组合实行行为 ,而且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以及行为的实施程度又往往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因此 ,对共同犯罪行为的既遂及未遂等状态的判定必然呈现出较单独犯罪的特殊性及复杂性。本文就简单共同直接故意犯罪中 ,各实行行为犯罪既遂及犯罪未遂认定因果关系的剖析 ,讨论共同直接故意实行犯的既遂与未遂、犯罪停止形态的确立及不同程度的犯罪既遂确立问题 ,并对共同脱逃行为、共同偷越国 (边 )境行为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20.
论转化犯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杨新京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12(4):34-40
转化犯是指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某种违法现象或者较轻的犯罪 ,在一定条件下向犯罪或者另一种较重的犯罪转化 ,并依照转化后的犯罪定罪处罚的犯罪形态。我国刑法中的转化犯 ,分两种形式 :一是刑法明文规定的转化犯 ;二是“两高”司法解释中规定的转化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