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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破产法》规定可以中请破产,由法院主持公平清偿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在公平清偿的债权中包括国家的税收债权。由于税收债权的债权人是国家,为维护国家权益,法律赋予税收债权以优先权。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税收优先权的实现存在许多实践上的障碍。本文主要论述税收优先权在破产程序中如何实现等相关的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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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企业破产程序中,税务机关的地位一直以来都是一个比较模糊的问题,本文结合新《企业破产法》,针对这个问题作出了诠释并提出对策。本文还对破产程序中税收优先权制度、破产财产变价中的税收问题等作出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见解,以期我国企业破产税收制度能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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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破产企业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依法进行保护,既是研究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重要范畴之一,又是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还债案件中确认债权性质、数额、破产财产和进行破产清算的关键。本文所涉及的对破产企业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如何确认和使之优先受偿的问题,对于以法律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债权债务关系和及时、公平、有效地审理企业破产还债案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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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私营企业非破产清算法律制度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非破产清算制度作为企业非破产退出市场之前的重要制度对私营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任何企业在非破产退出市场之前必须通过清算,也只有通过清算,企业才能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但由于我国目前非破产清算法律制度存在若干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私营企业顺畅地退出市场,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需要尽快完善我国私营企业非破产清算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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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除权制度是破产制度(特别是破产清算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但我国有关别除权制度的立法不仅未采用"别除权"的概念而且对别除权在破产程序中的行使等许多问题均未作出明确规定.从现行立法与立法理论结合的角度出发,在分析和比较德国、日本别除权它法最新成果的基础上就完善我国的别除权立法提出具体建议.同时还就别除权立法理论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即如何规定别除权与破产程序的关系问题进行专门分析,并指出:破产立法应重点对别除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如何行使作出规定;别除权作为破产法规定的一种优先受偿权利,其行使必须受破产程序的约束;其优先受偿性只是表现为可不依破产财产清偿顺序优先受偿,亦即别除权人可在债权人的集体清偿程序之外个别地和排他地接受清偿.而不是在破产程序之外自由受偿.别除权的基础权利虽然非破产法律制度所特设,但因其行使与破产程序密切相关,故其权能本身已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或商事优先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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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与破产预防相结合,是现代企业破产制度的基本功能。如何公平合理地进行破产清算,又是企业破产法的核心内容。本文试图通过对企业破产清算基本环节的分析,揭示我国企业破产清算制度的立法依据及内在联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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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律制度虽规定税款先于破产债权受偿,但其实质没有完整体现税收的一般优先权原则,存在着诸多不完善之处,导致税务机关不能有效地履行税法赋予的职能,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缺乏法律依据而无法对税收实行特殊保护,在破产环节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中,国有企业破产日益增多,破产中欠税、偷税现象普遍且加快蔓延,是国有资产流失的巨大黑洞。修改完善破产制度,加大对国家税收的保护力度,确立税务机关的诉讼地位,是依法治税的客观需要。现行破产法(试行)、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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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破产到破产预防:一个必然的逻辑演绎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正在重新制定破产法。在新破产法草案中 ,规定了破产清算、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制度。通过考察破产法发展的历史轨迹 ,发现破产立法理念及理念指导下破产法功能的演变是现代破产法规定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制度的基础。破产的本质在于破产清算 ,而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的本质却在于破产预防。从破产到破产预防 ,不是立法者的临时法律政策 ,而是破产立法理念发展的一个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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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是公司退出市场的最后一道程序,清算制度不仅是对清算过程的监督与管理,对于债权人来说,完善的清算制度是保证债权人在此过程中得到保护的保证,其可保证债权人在利益上有着最大限度的救济。但是我国现处市场经济建设时期,对于公司方面的立法以及对债权人利益进行保护方面的制度还比较粗糙,现有的《公司法》其操作性较差,在实际的清算过程当中,对于债权人的利益保护还存在很多缺陷。本文阐述了我国法律对于公司非破产清算中对于债权人保护的有关规定,分析了对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指出了我国公司非破产清算中对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状,提出了完善公司非破产清算中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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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的竞合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纳税人未缴纳的税收与其他未偿债务同时存在 ,且其剩余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 ,税收优先权一旦与担保物权竞合 ,则必然发生冲突。本文首先认为 ,我国税收征管法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基准判断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竞合时的效力顺序 ,会导致抵押权和质权的目的落空 ,因此该基准应改为纳税核定时间。其次 ,留置债权的效力不受纳税核定时间的影响 ,应改为优先于税收受偿。再次 ,税收优先权与私法优先权的协调 ,应分门别类地进行 ,税收并无必然的效力优势。最后 ,税收征管法可以理解为有关税收优先权的一般法 ,海商法、破产法、银行法的相关规定应视为特别法。只是破产程序中将担保物权之效力绝对置于税收优先权之上 ,其合理性值得进一步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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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认为 ,税收优先权是指税务行政机关向纳税义务人之财产提出请求时 ,所享有除法律规定之外而优先于其他权利的权利。税收优先权由以下三种权利构成 :第一 ,当纳税义务人破产时 ,税收优先得到清偿的权利 ;第二 ,当纳税义务人财产存在多个担保物权时 ,税收担保权优先的权利 ;第三 ,当纳税义务人财产存在多个被强制执行权时 ,税收强制执行权优先的权利。税收优先权之所以必要 ,是因为 :税收优先权是债权实现的保证及基础 ;税收和债权相比容易落空 ;人们的纳税意识弱于履行债务的意识。同时 ,因税收优先权影响社会交易安全 ,又须对之作必要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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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优先权的公共政策基础 总被引:26,自引:0,他引:26
本文试图借用“公共政策”一词来探讨哪些债权可以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获得优先的地位及其政策依据。学理上 ,破产程序除了将债权的个别实现程序转化为总括执行程序之外 ,原则上不应改变破产程序开始前后各种实体权利既定的优劣地位。然而 ,破产法之外的其他实体法并没有也不可能穷尽对各种实体权利的优劣 ,有些实体权利的特殊救济也只有在破产事件发生之时方才凸现出来 ,需要破产法规范在一般实体法之外创设一些法定的优先权。本文结合我国破产法实施的社会情势和环境 ,就我国破产分配程序中工资债权、社会保险费、国家税收、侵权行为债权取得优先权地位的政策基础 (政策诉求 )进行了初步的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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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2019,(2)
我国现行的清算义务人制度是基于中国的实际情况而产生的法律制度,对保护债权人利益具有重要意义。现行《公司法》及其《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将有限公司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使股东责任从有限责任变为无限责任,致使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失衡,已经摧毁了我国的市场退出法律体系。基于股东、董事、监事、直接责任人等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地位、职权等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不是股东,只有董事才是妥当的清算义务人。现行制度根源于对公司解散效力等一系列制度的误解,已造成债权人从破产清算向非破产清算逃逸,损害了股东利益。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正道在于,继续保留清算义务人制度,增设董事的破产申请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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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破产程序的公正、高效进行,各国破产法无不明确规定破产管理人的积极资格与消极资格。我国现行破产法所采用的从政府官员中选任清算组的制度不仅在理论上存在着明显的弊端,而且在实践中也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我国应大力提倡从专业人士中选任破产管理人,明定破产管理人的消极资格,肯定破产清算中介机构在破产管理中的主体资格,充分发挥其在破产清算事务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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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收优先权的制度设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制与社会》2008,(3)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对税收优先权做了规定,但其规定过于笼统、原则,很多不足之处值得深入研究。本文从税收优先权的主体、程序、时间、范围以及公示方式出发对税收优先权的制度设计提出了建议,希望有益于税收基本法的制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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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行破产法律制度问题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由于银行在经济体系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及其业务的特殊性,一般的破产法并不完全适用于银行破产.银行破产往往可以划分为清算前和清算两个阶段.在清算前阶段,银行监管机构会通过各种措施救助银行.只有当救助无望时,破产银行才会进入破产清算.在这一阶段法律应明确规定监管机构采取行动的标准,以及可以采取的救助措施,限制其自由裁量权,避免监管姑息.而在清算阶段则应明确监管机构的权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