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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识别乃信息技术与多学科交叉而生之新兴科技,其所致生之诸多问题也日渐彰显,其与个人隐私之冲突就是一个重要方面。然观诸我国,相关规范却尚告阅如,故须先厘清生物识别之涵义及其所引发之隐私风险,并参酌各国之相关实践经验与法律政策以资借鉴,方能提出可行之建议以臻我国法律之完善,从而有效应对这一新的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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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治与法治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两大治国之策。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战略口号.后来,江泽民同志又提出以德治国的战略思想,从而使我国的治国之策走上了标本兼治的轨道。德治与法治的辩证关系,孔子早就阐述得淋漓尽致。孔子认为:“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又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以上论述,虽如蜻蜒点水,但论述得鞭劈入理,深刻地阐明了德治与法治的内在联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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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即构成违约,并因此依约定或法定而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是我国《民法通则》及现行《合同法》的常识性规定,似不应引起争议。但在司法实务中,常出现若依债权人之请求而追究债务人之违约赔偿责任,则导致违约金数额明显高于债权人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其造成之损失数额;甚至出现债权人因债务人之违约而在客观上受益但仍能请求债务人赔偿高额违约金之情形。这些情形的存在不仅与违约金之基本功能不相吻合,而且明显有失公平。有鉴于此,我国《民法通则》及现行《合同法》在确立违约赔偿制度之同时,又对违约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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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理与法的大决斗——介绍国外有关“安乐死”的争论金子桐所谓“安乐死”,是指身患绝症,生存无望,在濒临死亡之前,为解脱难以忍受之病痛而萌自杀之决意,而又缺自杀之能力或勇气,乃嘱托他人帮助杀害自己,以达其自杀之目的的行为。就其获得的他人帮助自杀之行为而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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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伟非常的景观常在人迹罕至的高险之所,非有志者.不能到达,而且即使有志,如柴力量不足,也不能到达。不但如此,虽然有志与力,但如果到了幽暗昏惑之地而无辅助之物,还是不能到达。然而如果力有余却不达,于己则为应悔,于人则为可讥。而若尽我志,达则尽观天地之壮阔,反之也可尽享奋力登临之酣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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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性健康学会(World Assonialion for Sexual Health,WAS)指出,性由个人与社会结构之互动而构建,性的充分发展为个人和社会健康所必需。性权利为普世人权,以全人类固有之自由、尊严与平等为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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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狱警失职致使服刑人员脱逃之案件的查处中,正确的责任追究能产生警戒作用,而不当的责任追究则会打击狱警的工作积极性。就其中的法与度之问题,本丈认为,应认真考量职务过失、严重不负责任、危害后果及其与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之因果关系四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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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卸任甫一年,陈水扁遭判无期徒刑”
2009年最受国人注意之新闻事件,应属陈水扁先生,因于任内涉及机要费之弊案而遭羁押,并遭判决无期徒刑一事。虽然本案之侦查与起诉开始于2008年下半年,也曾针对马英九注销陈水扁所核定之机要费机密,是否合法一事引发讨论。然而,因为陈水扁涉及相关弊案而遭起诉所引发之法律问题,则是持续到2009年,除了关于是否应解除羁押之争议外,关于该案之并案处理上,承审法官由周占春更换成蔡守训,是否有违反所谓之“法官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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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记·晋世家》“晋唐叔虞者,周武王子而成王弟。初,武王与叔虞母会时,梦天谓武王曰:‘余命女生子,名虞,余与之唐。’及生子,文在其手曰‘虞’,故遂因命之曰虞。武王崩,成王立,唐有乱,周公诛灭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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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首次以三个条文(第39、40、41条)对格式条款予以确认与阐释。所谓格式条款,依我国合同法之规定应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当事人一方拟定格式条款之目的是将之纳入格式合同中并约束对方当事人,而条款拟定人如何使格式条款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我国合同法对此并未明确规定,而只是对免责或限责条款订入合同时规定了条款拟定人的相应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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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在一般情形,可以通过“要约-承诺’模式进行行使,因其具有请求股权出让方缔结协议的效力;而在事实侵权的诸种情形,优先权人基于股东优先购买权区别于强制缔约的“事实上的约束力”,可以否定出让方与第三人之间股权协议的效力,并直接取代原受让方的地位。换言之,权利人向出让方表示行使优先购买权之时起,即在当事人间形成法律之拘束,出让方与第三人之协议内容在不违背公平原则之场合,自动适用于出让方与权利人,而无须重订契约。我们不必一厢情愿的将股东优先购买权纳入现有的权利体系,而只需认识其‘权利束”的特性,正确认知其一般效力坐标,并且在效力坐标出现偏移时,进行学理和法制程序上之补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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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权行为的定义,目前尚有争议,学说之见解可归为两类,第一类见解认为物权行为系以物权之得丧变更为直接内容(或目的)之法律行为;第二类见解认为物权行为系由物权之意思表示与外部之变动象征(交付或登记)相互结合而成之法律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