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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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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岩 《法制与社会》2010,(24):277-278
随着网络的迅速发展,其所承载的信息资源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重视和利用,给我们带来了极大的便利。21世纪的今天,网络已逐渐运用到人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网络空间摆脱了传统社会的束缚,人们有根据自由的意愿选择自己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的自由,有充分表达自己思想的自由,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干涉别人的行为、压制别人的表达自由。表达自由在网络时代被赋予了新的理念、新的表现方式以及新的实现途径,其在推进民主社会进程中的作用将会越来越突出,对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会各方面的影响也越来越明显。本文着重明确网络表达自由的概念、内涵及其价值,使其在公众和社会中的积极面得到最大发挥。  相似文献   

2.
王建勋 《中国法律》2010,(2):16-18,70-73
我们很幸运,生活在一个网络时代。网络不仅给人们带来了生活交往的便利,而且给人们带来了自由言说的机会。在华夏大地,随着网民的不断增加,言论表达的平台重心已经从传统媒体转移到了互联网。人们在网络上纵情地言论,体验自由表达的欢愉,言说和交流的空间大大增加。但是,有些问题和现象也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   

3.
正从宪法学的角度看,公民有言论自由(包括发表自己对国家和政府的看法),宪法赋予公民的这项权利为表达权。表达权、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并称为公民的四大政治权利。在网络时代,尤其是在博客、微博和微信为公民提供了自由表达的平台之后,公民的表达权有了更多的行使机会。  相似文献   

4.
杨士林 《法学论坛》2008,23(3):95-101
表达自由是近代宪法确认和保障的一项基本权利,其在宪法整个人权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表达自由作为精神自由,其价值越来越受到重视.考察其理由,无非是言论出版等表达自由属于极其重要的自由,不仅社会稳定、民族富强均由个人自由表达、集思广益形成,而且人类文化进步和繁荣昌盛也多是人们相互交流信患和知识的结果.在我国宪政体制转型的过程中,表达自由对我国的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价值.  相似文献   

5.
在网络时代,传统媒体环境下的规范和约束机制已不再适用,判断表达者是否恰当地行使了表达权需要探索、寻求新的机制,尤其是针对来自非媒体机构或非媒体职业人士的言论和具有重大影响的政治性内容。以美国的"第三方事实核查机构"Snopes、Politi Fact和The Fact Checker为样本,对网络环境下表达权行使界限问题的研究发现:尽管表达自由仍然是重要的价值,但过去的标准、机制已经不再适应急剧变化的新的网络环境;第三方事实核查机构的出现,为规范言论表达重新确认了"事实"的尺度,为治理谣言、假新闻泛滥的网络空间,保护网络表达自由找到了折衷方案。这对我国规范网络言论以及舆情治理具有重要的启发和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6.
魏华 《法学论坛》2016,(4):151-160
欧洲人权法院对“裁量余地原则”的保守理解以及对艺术作为特殊表达方式的缺乏认同,导致它屡次丧失为表达自由、尤其艺术表达自由明确更宽容规则的机会.相比它对所谓不道德及涉及宗教艺术表达的苛刻对待,它对带有政治意图艺术表达的另眼看待和绝对保护给人以不同形式的表达自由有高低贵贱之分的错误印象.对现代艺术的潜意识排斥、对缔约国人权进行实质监督和强制管辖意愿的缺失,使欧洲人权法院在表达自由裁判上坚守着保守立场.  相似文献   

7.
论作为人权和公民权的表达权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保障公民的"表达权"的概念和承诺.表达自由是首要的基本人权和公民权,是公民实现政治参与的前提.其中言论自由是表达自由的核心,是公民参与政治、监督国家、实现当家作主的必由之路,是推进先进思想文化和人类精神境界的动力.新闻自由则是作为人民对政府和公众人物进行舆论监督的镜鉴.而没有出版自由,则其他一切自由都是泡影.论述体现在这三方面的表达自由的理念和规范.  相似文献   

8.
刘德良 《河北法学》2007,25(9):12-23
以开放、自由、高效为特征的互联网络已经并将继续对现行物权法的价值理念、公示制度、物权变动模式、物权法的体系等基本理论问题提出挑战.根据"法律是社会经济生活的反映"这一要求,网络时代的物权法应该以自由和效率为其基本价值理念,在此基础上,现行法定主义物权立法模式应该向意思主义并注重效率的立法模式转变;同时,现行动产、不动产分别实行不同公示方法的二元制公示方法在网络时代将被统一的网络登记制度所代替,由此,物权变动模式也应该实行公示对抗主义;另外,统一的网络公示制度也将对现行物权法的体系产生一定的影响.  相似文献   

9.
表达自由与真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有一种广泛流传的观点认为,表达自由之所以应当受到保护,是因为表达受到的限制越少,言论、新闻越自由,就越有利于激发公众追求真理的热情,也越有利于真理的发现.本文介绍了该理论的原型和主要内容及其在美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探讨了该理论存在的问题.提出表达自由固然有助于寻求真理,但需要遵守一定的程序要求.  相似文献   

10.
表达自由法制中的管理性权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为什么会有管理性权力 表达自由不仅是发表言论的自由,而且是进入公共论坛发表言论的自由.在自由的另一面是国家权力.  相似文献   

11.
美国基督教天然具有多元主义和自由主义品格,这构成美国完政的精神底蕴.从自由来看,信仰自由是表达自由的应有之义,信仰自由实现之际,恰是表达自由发展之时.另外,基督教对其他自由权利的 发展也有影响.从平等来看,基督教对呶隶制的废除、平等受教育权的实现等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从权力机 制来看,无论是,总统选举还是立法和司法,宗教团体都产生了不可小觑的影响.  相似文献   

12.
韩婷婷 《法制与社会》2012,(34):280-281
表达自由作为我国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伴随着网络的发展而需要给予其新的诠释。网络表达自由作为表达自由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包含的关系。但在实践中,这种网络表达自由又与表达自由有相当大的区别,因此正确认识网络表达自由的具体内涵成为当务之急。本文主要通过对网络表达自由的概念以及特点进行论述,从而引出法律关于网络表达自由的限制原则,最后提出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13.
刘太刚 《法学家》2007,(2):55-61
在美国,对于非营利组织而言,表达自由远比结社自由更为重要.表达自由保障了非营利组织的资源筹措,限制了官方对非营利组织的表达活动的任意限制,提高了官员及公众人物对非营利组织提起诽谤诉讼的门槛,从而成为美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宪政基石.  相似文献   

14.
引言     
表达自由是人权公约中确定的基本人权,研究和理解与表达自由有关的法律问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应当注重归纳方法的掌握.以美欧为例,绝大多数有关表达自由的法律规则的产生和运用与司法判例密不可分.因此必须十分重视判例的研习,通过对众多判例所确定的原则及处理方式的归纳,总结出具有普遍性意义的规则.  相似文献   

15.
熊静波 《法律科学》2007,25(1):47-55
在基本权利体系中,人格权是一种旨在保护个人自由的基本权利,表达自由则是一种旨在促进公共参与以及促进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的基本权利.在特定情形下,表达自由与人格权所包涵的两种价值追求呈现出一种相互竞争的态势,人格权的实现会对表意人构成限制,而表达自由如果与基本权利之外所谓"公共福祉"之类的法律理由相结合,便会对人格权构成限制.作为当事人的冲突双方尽可通过论证的方式,来为规范性或者评价性陈述提供合理基础,支持自己的权利主张.裁判者则不能任意地限制一项权利,无论如何,冲突需要被衡量.  相似文献   

16.
表达自由是一项重要的宪法基本权利,该概念是由言论自由演变发展而来的。表达自由不是绝对的权利。由于表达自由在形式和内容上具有多样性的特点,对表达自由的合理限制使遵循一定的原则成为必要,在当代的宪政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合理限制表达自由的法治原则、法益衡量原则。  相似文献   

17.
"媒体审判"背后实际上是两种理念的冲突表达自由与司法独立.在我国现实语境中,这两种价值都有保护的必要,因此,我国应当采取有效手段对表达自由和司法独立之间的紧张关系进行平衡,从而建构司法和传媒间的和谐关系.  相似文献   

18.
论表达自由的限制及其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表达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作为一项权利表达自由并不是绝对的,它受一定条件的限制,超过限度则构成权利的滥用,合理地限制表达自由的目的是为了有效的保障表达自由,而为了有效地保障基本权利,必须对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目前表达自由在我国的理论研究和在实践中的发展都不够全面和充分,存在很多问题。因此明确表达自由的限制的依据及标准或原则是至关重要的。  相似文献   

19.
田云凤 《法制与社会》2010,(24):189-189
网络除了日益改变我们的生活之外,还能够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网络表达自由,一种表达自由的新形式,正在深刻地,悄无声息地影响着我国的法治建设。本文通过概述网络表达和法治,分析网络表达自由推进法治建设的原因以及探索如何通过网络表达自由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相似文献   

20.
论宪法在我国民事案件中的适用--以新闻侵权案件为例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王德志 《法学论坛》2004,19(6):36-43
我国的新闻侵权案件可分为两类其中一类为表达自由与名誉权或隐私权的冲突;另一类则为表达自由与公共权力的冲突.从法律关系的性质看,体现表达自由与公共权力冲突的新闻侵权案件,不是民事案件,而是宪法案件;纠纷双方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宪法关系.公民或媒体享有对公共权力的监督权,而接受这种监督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宪法义务.所以,对这类案件中侵权行为的认定,不应当适用民法的归责原则,而应当适用宪法的归责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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