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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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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律师法》与律师阅卷制度之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律师法》扩大了律师的阅卷范围,明确了阅卷权是律师所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在审查起诉阶段保障律师阅卷权具有重大意义。两大法系国家在保障辩方审前程序知情权方面采取了不同的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辩方及时、全面地掌握案件信息,与控方展开平等对抗或者在审判阶段进行有效辩护。我国应借鉴其中合理的规定和做法,在律师阅卷的时间、地点、范围等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2.
1996年刑事诉讼法引入了对抗制庭审模式,基本上承认了检察机关的证据展示,这对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律师阅卷难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我国法律对辩护方应向控方展示的证据未作任何规定,这与世界各国刑事证据展示的双向性原则极不相符.建议设立我国刑事辩方证据展示制度,从辩方证据展示的范围、时间和地点、程序及辩方不展示相关证据的后果等方面加以规定,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3.
1996年刑诉法修改以后 ,围绕着如何保障律师阅卷权的问题 ,学术界展开热烈的讨论。笔者认为 ,要保障律师享有充分的阅卷权 ,就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彻底转变诉讼观念 ,在新的诉讼模式中明确自身的价值与地位 ,积极向辩方开示本方所掌握的所有证据 ,在与辩方平等对抗中发现案件事实 ,实现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4.
证据展示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为了弥补受追诉方在诉讼中的调查取证能力不如控方那么强大所造成的诉讼不均衡,由作为追究犯罪一方的控方将其搜集到的证据向受追诉方即辩方展示,而辩方也在一定范围内将其搜集到的证据向控方展示的一项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5.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非法口供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辩方提出-控方证明"总体上具有合理性。鉴于非法证据刑事证明责任分配及标准问题的复杂性,目前在实务操作中有两个问题需要明确,一是辩方履行非法口供争点建立责任的限度,二是控方完成非法口供证明责任的标准。  相似文献   

6.
从正当防卫的法律意义上来看,控方应该承担正当防卫的证明责任。辩方的证明责任是相对的,控方的证明责任是绝对的。在具体的司法证明过程中,根据案件证据的具体情况,证明责任在控辩双方之间进行转移。辩方承担正当防卫的"程序启动"的证明责任,控方则最终承担正当防卫实质上的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7.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但是,该规则在一些方面存在冲突。为了平衡冲突,《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控方的全面收集证据的责任和辩方的调查取证权,较好地体现了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功能。  相似文献   

8.
论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诉讼行为理论基础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刑事诉讼行为的实体功能和程序功能是建立证据展示制度的理论基础。刑事诉讼行为的可期待性和互动性要求证据必须是控辩双向式展示的 ,并且在展示范围上 ,控方全面展开 ;而辩方不需展示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证据  相似文献   

9.
选择性录制的异化折损了讯问录音录像人权保障与固定证据的核心功能。从证据阶段和诉讼立场两大维度对核心功能进行过程与结果、控方与辩方的多重检视,不难发现选择性录音录像的生成机制在于对预设功能的悖反。结果功能片段式强化,过程功能或然性发挥,在印证博弈的畸形遮蔽下形塑着结果功能消解过程功能的路径;控辩双方在启动、制作、查阅、证明环节的话语权能差值,奠定了控方功能的垄断地位,吞噬了辩方功能的发挥空间。问题规范的关键仍需诉诸功能的本位回归。通过助推观念回正、强化制裁吓阻,以实现结果功能向过程功能的趋势递嬗;限制讯问录制的恣意行使,扩充被追诉方的参与渠道,以完成控方功能对辩方功能的必要让渡。  相似文献   

10.
证据开示制度 ,是刑事诉讼对抗制方式的必然要求 ,它已由控方单向开示发展为控辨双方双向开示 ,以确保程序公正。作者在此前提下 ,探讨了建立我国辩方的证据开示的制度设想。  相似文献   

11.
我国控辩关系失衡由来已久:规范维度上,立法滞后、保障不力;实证维度上,控方一家独大,辩方权利萎缩;观念维度上,长期权力本位,辩护权倍受歧视。新型控辩关系构建,须从参与、对话、共享三方面入手。其中,参与机制需要从制度上保证辩护人全程、全面、立体化介入诉讼;对话机制源于戴维·伯姆的对话理论,通过控辩对话消除侦控过程的思维碎片化,建立互信、强化协作;信息共享机制源于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司法寻租,须构建以控方为主、辩方为补充的信息披露义务,让各方在公开透明的司法程序中公平竞技。  相似文献   

12.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是贯穿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制度,社会调查报告是适用于各诉讼阶段的证据材料。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应当确立控辩双方平等的调查权,明确控方有权力、有责任调查,辩方有权利、有条件调查,最后由法院听取双方的调查意见,作出裁决。控方调查应由人民检察院主导,建立以公安机关为主、人民检察院为辅的责任机制才合法合理,公安机关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具有"天时"、"地利"、"人和"的优势。秉承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少年司法理论、强化辩方调查权利、法庭质证才能保障社会调查报告的全面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相似文献   

13.
审判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存在被规避和搁置的问题,庭前会议也存在程序虚置、程序启动艰难、排除效果不佳、裁判文书模糊处理等问题。形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有:法官的真实效率理念、确定无疑心证要求、避免孤立的心理;控方积极追诉,反驳证据异化行使以及审判监督,给法官带来潜在压力,加大排除难度;辩方初步举证能力不足,程序门槛过高,减损其提供有益信息的能力;裁判结果的社会可接受度依然有限,民众的程序价值理念尚未完全树立。因此,未来需要发挥法官的重要作用,对于法官要树立程序刚性和程序观念;对于控方要加强法庭控制、树立审判权威;对于辩方要适度关照、提升能力;对于民众要加强说理和善于引导。  相似文献   

14.
新辩护制度赋予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权,从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行使、辩护律师的会见权、通信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利与证据展示义务等几个方面对辩护权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完善。通过几年的司法实践,又出现了一些新的实务问题,对这些问题应作分析探讨并再予完善。  相似文献   

15.
《刑事诉讼法》、《律师法》颁布之初 ,受到广泛欢迎 ,随着两法的实施 ,越来越多的问题不断凸现出来 ,在刑事辩护的各个阶段。问题都很严重。是无视刑事辩护遇到的问题 ,还是直面它 ,成了律师、学者共同面对的课题。在侦查阶段 ,告知义务、律师的地位 ;在审查起诉阶段 ,保障律师的辩护权、阅卷、调查取证 ;在审判阶段 ,阅卷、证人出庭、对律师的职业报复都成了突出的问题。  相似文献   

16.
赋予犯罪嫌疑人以律师帮助权是出于“平等对抗”的法律考虑。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不能完全地得到律师的法律帮助,同时辩护律师享有的帮助权流于形式,表现在受帮助的主体、时段有限、律师的权限受限、与国际刑事辩护司法准则不相一致。原因主要在于现行立法限制性规定过多,同时缺乏相应的制度支撑。为此,有必要扩大立法,进行相关制度的建设;对辩护律师的角色重新定位,明确侦查机关的“迅速告知”义务,赋予辩护律师讯问到场权、会见权、全面阅卷权,并完善调查取证权。  相似文献   

17.
赋予犯罪嫌疑人以律师帮助权是出于“平等对抗”的法律考虑。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不能完全地得到律师的法律帮助,同时辩护律师享有的帮助权流于形式,表现在受帮助的主体有限、时段有限、律师的权限受制、与国际刑事辩护司法准则不相一致等。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现行立法限制性规定过多,同时缺乏相应的制度支撑。为此,有必要完善立法,对辩护律师的角色重新定位,明确侦查机关的“迅速告知”义务,赋予辩护律师讯问到场权、会见权、全面阅卷权,并完善调查取证权。  相似文献   

18.
美国适用律师在场权的案件范围是除情况紧急影响公共安全以外的几乎所有案件。犯罪嫌疑人在被羁押讯问时有权随时沉默,随时要求律师在场。警察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拥有沉默权、律师在场权,获得法律援助权,以及在侦查人员面前陈述的法律意义、后果。警察有义务为贫困者提供法律援助。在羁押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在无律师在场又获取口供的情况下,警察有责任举证证明犯罪嫌疑人是自愿放弃其律师在场权的。如果警察无法证明这一点,其讯问所得的口供为非法证据,不得在诉讼中作为指证当事人有罪的依据。  相似文献   

19.
2010年原足协主席谢亚龙因涉嫌操纵足球比赛收受贿赂犯罪被依法逮捕。2012年4月24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法院审理期间,辩方称谢在调查取证阶段遭受刑讯逼供,并提出排除非法证据。辩方还具体描述了被告人遭到暴力取证的情节,如办案人员用电棍塞进谢的嘴里并电击其心脏等,并对谢亚龙作无罪辩护。控方向法庭提交了办案人员没有刑讯逼供的书面证明。经审理,法院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谢亚龙被刑讯逼供的意见未予采信。〔1〕2010年10月22日,武汉大学原党委副书记龙小乐受贿案一审在湖北荆州中院开庭。在庭审中,龙小乐翻供并指责办案人员对其有打耳光、疲劳审讯等行为,审讯时间日均超过了二十小时,最长的超过二十二小时,最短的也超过十七小时。检方称,“虽然审讯时间较长,但并无相关法律对审讯时间做出规定,不存在违法超时审讯的问题。而对于体罚、诱供、欺诈等指证,控方出庭证人均否认”〔2〕。辩方称被告人的供述为非法取得,应予以排除,这一申辩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相似文献   

20.
论利用法律文书完善权利告知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权利告知是保障行政当事人、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法律赋予的一系列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当前公安机关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形堪忧 ,对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的保障相对缺失 ,对犯罪嫌疑人各项权利的告知也不到位 ,根本的原因是权利告知制度不够完善。鉴于目前并无统一的告知形式规定 ,应充分利用现有法律文书记录完成权利告知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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