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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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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介绍了预告登记的含义、特征和性质,同时针对我国商品房预售中预告登记制度存在的不尽完善的地方,结合德国、日本、台湾地区的相应制度,分别从效力性、适用范围、预告登记请求权三个方面探讨预告登记与我国现有法律体系整合问题。  相似文献   

2.
预告登记制度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在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物权法》中予以确立。在分析预告登记的概念、特征、性质认定等方面的基础上,提出我国《物权法》规定的预告登记制度存在很多不足,立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3.
预购商品房抵押是伴随着商品房预售制度的产生、发展和银行为防范住房金融业务中的信贷风险而出现的一种新型担保方式。期房销售以香港的楼花按揭形式引入内地后,我国的法律、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在不同时期从不同角度对预购商品房抵押问题进行立法规制,但对预购商品房抵押应具备何种法律效力却语焉不详,无法衡平商品房预售中各方参与主体的利益,而以期房作为抵押担保的银行贷款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通过对预购商品房抵押法律规制的变迁及相关司法判例的探讨,期冀能对预购商品房抵押的性质及法律效力合理定位,使其与我国现行的物权法律体系相互协调,并通过保护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维护我国住房金融市场的稳定与有序。  相似文献   

4.
预告登记制度是与本登记相对应的一项登记制度。其实质是通过对不动产权利人处分权的限制,以达到保障债权请求权在将来顺利实现的目的。预告登记制度的法律效力,是预告登记制度能否发挥作用的核心,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深入分析了预告登记制度的法律效力,并对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效力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5.
商品房买卖登记包括商品房预售登记和房屋产权(所有权)登记两种类型。商品房预售登记使债权具有物权性,房屋产权登记旨在发生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力。通过对不动产登记的理论及各国的立法例的研究,分析了登记与房屋买卖合同的关系:产权登记与房屋买卖合同相区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针对我国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6.
商品房买卖登记包括两种类型 ,即商品房预售登记和房屋产权 (所有权 )登记 ;商品房预售登记使债权具有物权性 ,房屋产权登记旨在发生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力。通过对不动产登记的理论及各国的立法例的研究 ,分析了登记与房屋买卖合同的关系 :产权登记与房屋买卖合同相区分 ,不影响合同的效力。针对我国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的问题 ,提出了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7.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允许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转让,但从法理和制度价值上来看,应当采允许的态度.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的性质是合同的转让,因此其法律要件就应当与合同转让的法律要件相对应.通过完善现有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来构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转让登记制度,能够切实解决投机炒房和“一合同二卖”两大问题.  相似文献   

8.
不动产预告登记   总被引:8,自引:1,他引:8  
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包括:以物权的设定、移转、变更或消灭为内容的请求权;附有始期、停止条件或其他可于将来确定有关物权变动的债权请求权。预告登记的效力表现为:保全权利的效力;保全顺位的效力;预警的效力;满足的效力。  相似文献   

9.
本文分析了未竣工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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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对预告登记性质的探讨涉及两个层面,一是预告登记本身的性质即形式意义上的性质,二是经预告登记后权利的性质即实质意义上的性质.经预告登记后产生的法律上之力与预告登记所担保的债权请求权的效力不同,它是一项形成权。  相似文献   

12.
预售商品房抵押若干法律问题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本文针对我国近期大量出现的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中引起学术界和实际部门关注的预售商品房的担保功能,预售商品房抵押的法律特征及法律效力,预售商品房抵押权的设定、实现及消灭等诸问题作了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13.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已经成为商品房交易的必经环节,但相关制度并未将其纳入不动产登记范畴,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性质、效力、功能亦无明确界定,登记备案是否可诉以及一房多卖情况下买受人权利顺位等纠纷,理论界存在争议,实务中裁判不一。应完善制度顶层设计,将登记备案主管部门归口到不动产登记部门,明确登记备案的性质及适用范围,规范法律程序。  相似文献   

14.
预告登记后的中间处分行为因其发生时间的特殊性,即预告登记后本登记前,对其效力产生一定影响。中间处分行为效力的确定要结合预告登记制度的目的、预告登记的设定等方面因素来考量。以是否可能妨害经预告登记的请求权的实现作为判断中间处分行为有效与否的标准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和一定的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5.
《物权法》第20条对预告登记适用范围的规定由于存在着界定不准、语意不明和范围狭窄、局限太多等问题,受到法学界的普遍关注,就完善这一内容大家提出了很多建议。从预告登记适用范围的界定标准来看,受预告登记保护的应当是债权请求权而非物权,申请预告登记的前提条件是暂时无法办理本登记,预告登记所保全的债权请求权应当日后能转为本登记。  相似文献   

16.
对于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房地产抵押权的冲突,为平衡承包商与抵押权人的利益,法律可以规定承包商进行垫资的,双方应当就预期垫资款额进行强制公示性登记,该登记款额为承包商行使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最高限额。如果实际发生的垫资款少于该登记款额,则以实际发生的垫资额为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对于该范围内的优先受偿权应当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实现,而不论其发生的时间先后。  相似文献   

17.
预告登记是为了保全以不动产物权的得丧变更为标的之债权请求权而设立的一项登记制度,经由此种登记,债权请求权得以对抗第三人。这对于保障债权人的权利、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信用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物权法》的规定过于概括不利于司法适用;内容缺漏不利于发挥预告登记制度的作用;程序上缺乏可操作性。应当结合我国自身情况,从细化适用范围、补全效力内容及增加操作程序三个方面去完善预告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18.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并伴随着国家关于房屋分配体制的改革,商品房买卖已经逐步深入到百姓的日常生活中。为约束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一方面应大力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完善立法;另一方面作为购房者亦应增强法制观念、权利意识,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相似文献   

19.
不动产抵押登记,在我国是作为抵押合同的生效条件未规定的.这种立法设定带来了许多弊端,甚至助长了不守信用的行为.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抵押登记的目的,得出抵押登记只是物权变动的必要前提,而不应作为合同债权成立的必要前提的结论.  相似文献   

20.
浅议预告登记对“一房二卖”中预购人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商品房预售实践中,"一房二卖"现象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预购人的利益。预告登记正是为遏制"一房二卖"行为、确保预购人债权顺利实现而产生。本文从"一房二卖"纠纷展开,通过对其法律后果进行分析,进而展开对预告登记制度相关理论的分析与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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