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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峣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7,(2)
我国的《企业破产法》中并没有就破产管理人的民事地位给出明晰的指引,继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中也没有就其诉讼地位表明态度,这导致社会公众、涉诉企业,甚至部分司法人员就以上问题产生认识和理解上的分歧.清算期间,债务人的法律人格的降格,会阻遏其在诉讼中充当诉讼主体.为了破产关系中多方主体利益的均衡实现,破产管理人并不能代表任意一方的利益.概括性的管理权及管理过程塑造了破产管理人在清算期间自身的诉的利益,此成为破产管理人是诉讼担当人的学理解释.破产管理人拥有诉讼实施权是诉讼担当制度的诉讼法基础.诉的利益与诉讼实施权的双重表述提示了破产管理人应然的诉讼主体地位——诉讼担当人. 相似文献
3.
易萍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4(2):123-130
破产撤销权制度是破产法上对债务人于破产程序开始前所实施的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予以撤销并将撤销利益返还破产财团的一种制度,它对于破产分配目标的实现以及破产预防程序的有效实施,都是必不可少的。本文试图从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谈起,并针对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可撤销行为的范围做出梳理与评价,进而使破产撤销权在实践中得以有效适用。 相似文献
4.
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若干法律问题-从破产清算组制度到破产管理人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唐敏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3):27-30
针对我国现行破产法中破产清算组制度的缺陷,本文试图用破产管理人制度来重新架构我国的破产清算组制度。笔者认为,破产管理人是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清算事务的相对独立和中立的负有法定职权和职责的特殊机构;破产管理人的组成人员应具有中立性和专业性:应从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方面入手对破产管理人进行监督。 相似文献
5.
构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随着社会经济与法治的不断发展以及公众权利保护意识的逐渐加强 ,公益诉讼逐渐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之一。鉴于我国的具体国情 ,有必要完善当事人适格理论 ,改进代表人诉讼 ,构建检察机关民事公诉等制度 相似文献
6.
周岷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2)
为治理破产逃债问题 ,建议应尽快出台破产欺诈犯罪的相关规定。引入“破产管理人制度” ,构建对其有效的监督体系。进一步完善破产法中有关“处理债务人恶意处分资产”的条款。 相似文献
7.
林瑀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9,64(2)
日本作为进入21世纪后对破产法作出重大修订的国家,关于破产犯罪的罪责刑模式的设置体现出了许多时代特点。我国新企业破产法的出台为破产犯罪立法作了良好的法律铺垫,然而由于目前我国刑法对破产犯罪的规定明显滞后,司法实践中的众多问题得不到解决。本文试从对中日破产犯罪的立法比较中探求对中国破产犯罪体系构建有益之处。 相似文献
8.
刘红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11(2):37-39
由于《刑法》中对破产欺诈犯罪未作具体规定 ,因此在实践中很难追究破产欺诈行为的刑事责任。建议及时对《刑法》进行补充修订 ,以完善对市场经济的法律保障体系 ,对涉及破产的刑事犯罪进行严厉惩罚 ,也是我国《破产法》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 相似文献
9.
易仁涛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6(4):175-181
破产清算对一国社会和经济具有重要意义。对债权人而言,破产清算是债权受偿的最后机会;对债务人而言,破产清算意味着诸多权利与资格的限制,甚至主体资格的丧失;对社会而言,破产清算不仅关系到交易安全,还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乃至社会利益。因此,破产清算程序的启动务必恰当——应把握合适的时机,具备正当的理由,兼顾债权人利益、债务人利益、社会利益——破产原因正是实现这一目的主要机制。我国《企业破产法》将破产原因规定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此种复合型结合的破产原因立法体例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破产清算程序的正常启动及运行。 相似文献
10.
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树茂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20(3):92-95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担当十分重要的角色,破产管理人依法公正地履行职责,对于切实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至关重要。破产管理人地位的独立性为相关监督主体的监管提供了可能;破产管理人职权的广泛性又突显对其监督的必要性。新破产法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主要体现在管理人自我的监督,来自外部的监督,法律责任监督三个方面。 相似文献
11.
破产欺诈行为对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形成巨大威胁。我国破产法和刑法对破产欺诈行为的规制已作出较强操作性的规定,但比照国外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现实国情看,仍然有需要完善的地方。对实施了欺诈破产行为的债务人应解除其破产免责的权利,对其不予以解除债务;对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其债权请求权应后于被损失方进行清偿,即求偿权后置;对债务人的财产被非法转移至第三人手中的情况查证属实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从第三方手中恢复财产。 相似文献
12.
刘雄飞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7,9(7):37-37,41
2006年8月27日经过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新破产法获得了通过,并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新破产法的出台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一部标志性法律,表明我国的市场经济进入到一个新阶段。破产原因的存在与否是判断破产申请能否成立、法院能否受理申请以及能否作出破产宣告的重要依据。本文结合新破产法中破产原因的规定,着重从新破产法的破产原因及理论界中争议较大的债务超过能否作为独立的破产原因,还是同停止支付一同列为推定原因加以分析。希望能使读者对新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有全面地认识。 相似文献
13.
陈亚东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4,19(1):26-29,39
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适应现实的需要,建立个人破产保护制度,以填补我国现行破产 法的空白。对个人破产的概念、范围、失权与复权、个人财产申报等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范,制定统 一的破产法典,对于理论和司法实务来讲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相似文献
14.
贺丹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5):144-148
在破产程序中,对于有争议债权的确认方式直接影响到破产程序的效率和确定性。目前我国《企业破产法》对于有争议债权的确认方式采用的是普通诉讼方式,但在诉讼的管辖、诉讼效率等方面规定不尽充分,且缺乏对有争议债权未决阶段债权临时确认规则的设计。建议在《企业破产法》完善过程中,增设有争议债权临时确认规则、协调《企业破产法》与《民事诉讼法》之间对于有争议债权诉讼管辖的规定,设计加速有争议债权诉讼的程序。 相似文献
15.
卢列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3,(6):93-98
我国破产财产确认诉讼制度在实践中呈现破产管理人诉讼地位漂移、实践中起诉期限性质理解多元、破产案件集中管辖制度似被突破等样态。我国立法未明确破产管理人的诉讼地位、破产债权确认诉讼起诉期限性质不清及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管辖规定粗疏是导致前述问题的成因。通过类型化方式明确破产管理人的诉讼地位、将破产债权确认诉讼起诉期限的性质明确为可变期间、通过重拾管辖权转移的制度效果及明确未决债权管辖法院是我国破产财产确认诉讼制度的完善要点。 相似文献
16.
韦坚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4):33-36
根据我国目前破产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当担保权人(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保证合同中的债权人)被宣告破产时,担保权人丧失受偿能力,被担保人和担保义务人应向清算组履行债务。当被担保人破产时,担保权人可申报债权;担保权人不申报债权的,担保义务人(保证人、非主债务人担任的抵押人及出质人)即使尚未履行担保义务,也可先以其担保的债务数额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并参加分配,以避免被担保人破产注销后,担保人履行债务后,无法行使追偿权。对此破产法及司法解释已作合理规定,司法实践中处理也比较简单,问题不多。现在立法及司… 相似文献
17.
潘小玉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17(2):45-47
本文从论述赠与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及其对赠与合同效力的影响入手 ,重点探讨法定撤销权和授权撤销权及终止履行权是否适用于不可任意撤销合同、赠与撤销权的行使程序、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给受赠人造成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以及捐助合同的撤销等问题。 相似文献
18.
环境诉讼与当事人适格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齐树洁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3):1-7
在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环境纠纷不断增多的今天,应当允许公共力量适当地介入私法领域,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此情势下,对于当事人适格之要件予以扩张并赋予其法定效力显得尤为必要与迫切.将诉的利益作为当事人适格的衡量标准,并以此为基础构建诉讼信托制度,对于完善当事人理论,促进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合理化与合法化具有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9.
胡守鑫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21,(6):57-71
我国出台个人破产法势在必行.在制定个人破产法之前,应当明确个人破产程序价值之所在.我国个人破产程序应以维护债权人利益为首要价值、以拯救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为手段价值、以维护公共利益为最终价值.在此基础上,我国应当制定单轨制的个人破产法,并细化程序准入条件、建立健全公职管理人制度、明确偿债协议的制定与批准规则、明确偿债协议... 相似文献
20.
应当从保护股东权益和公司人格维护的平衡之角度理解公司解散诉讼中的诉讼事由;从保护股东利益、防止股东滥用诉讼权利与对其他相关人员利益的保障之角度理解公司解解散诉讼中的当事人适格问题。而决定具体的审理程序和判决形式的因素应当是公司解散诉讼这一特殊的诉讼形式,股东之间的矛盾决定了公司解散诉讼必须采用着重调解的审理方式,公司解散与清算之间的衔接决定了法院应在判决解散的同时指定清算。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