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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即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新《合伙企业法》的一个重大突破就是参照国际立法,在我国法律中首次引进并确立了"有限合伙"制度。有限合伙制度的出现使得现代社会的市场投资环境得到更充分的利用,给投资者提供了一条便捷的资金退出通道,使社会的公平正义得到更有效的维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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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经济生活中,有限合伙作为风险投资机构的最佳组织形式,其独特价值日益凸现,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其都有成文立法规定。然而,目前在我国尚无专门法律的引导、规制和保障。为此,遵循民商立法理论,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现实状况,确立有限合伙立法思路,探索有限合伙立法途径,从而构建有限合伙立法路径,创制利于创业投资的良好法制环境,健全和完善我国民商事主体法律制度,有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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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合伙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1,自引:1,他引:10
我国的合伙企业法于1997年颁布以来,社会反应不大。目前合伙企业只限于专业性合伙的范围之内,鲜有其他行业登记合伙企业的。一种传统的且具有高度灵活的企业形式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文章对合伙的定义、合伙的法律性质、合伙人的信托义务、合伙利益的转让、合伙的税收政策和有限合伙等作了分析与探讨,并提出了一些具体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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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是一种重要的商业组织形式。基于其自身的优势和企业组织形式多样化的需求,其存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通过有限合伙与相关组织形式的比较.分析其独特优势和存在价值,从而进一步指出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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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度融合了公司制度和普通合伙制度的一些优点,形成了自身的独特优势,但是我国在有限合伙制度构建上还存在一些弊端,这将影响有限合伙优势的发挥。本文分析了这些优势和弊端,以便指导如何发挥该制度的优势,弥补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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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的民事立法,我国的民事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与其它组织。其中,合伙企业作为重要的民商事主体之一,在团体能力和责任能力等诸多方面与公司法人颇为相似,却被一直排除在法人范围之外,而被归入其它组织之中。随着新型的有限合伙的出现,这种立法上的不合理显得更加突出。借此《民法典》编撰之际,我们应该重新讨论和认识合伙企业的团体能力与责任能力,赋予其法人资格,以此理顺我国民事主体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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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有限合伙的法律特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英美等国 ,有限合伙是一种重要的企业商业组织形态 ,我国诸多专家学者主张在我国法律中引入此制度。为此 ,探讨有限合伙的法律特征有其重要的法律意义。本文结合国外立法及我国深圳经济特区的立法经验 ,从合伙人资格、合伙的损益承担、纳税形式、组织体的设立、变更、终结程序、组成成分、主体范围、不同合伙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论述了有限合伙的法律特征 ,以期对合伙立法及司法实践有所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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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与合伙企业之结合诞生的新的合伙企业形态对有限责任公司构成了冲击,而修正的合伙企业法规则同样威胁到有限责任公司既有的竞争优势。后合伙企业法时代的有限责任公司法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做出适应性调整,决定其对中小规模企业的吸引力,也决定其自身的存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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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否认与非自愿性债权人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世纪后半期以来,有限责任发展的路径是向合伙企业的迅猛扩张,但在有限责任全面松绑的情况下,如何运用有限责任否认法理来保护债权人特别是非自愿性债权人却是个新问题。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否认分有限责任滥用与未滥用两种情况,但应注意:在有限责任未滥用的情况下,非自愿性债权人纯粹承受有限责任的负面价值极不公平,应在一定条件下否认有限责任;在有限责任滥用的情况下,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的典型情形对合伙企业也不能简单适用,合伙企业的有限责任否认有自己的特殊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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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基金中的安全港条款作为有限责任保护的特殊制度本应成为有限合伙人恪守的底线。但是,由于我国现阶段有限合伙基金的发展的独特个性,安全港条款并未很好的在我国的实践中开花结果。在这一情况下,对于安全港条款从拓宽适用范围、建立刺破合伙人面纱制度以及建立相应的执业保险等角度出发进行重新构建成为必要。有限合秋人对于管理权的干涉极易导致有限责任之否认,安全港条款的重构,无疑会大大降低有限合伙人管理基金的风险。也有利于基金的稳定运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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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游走于无限与有限责任之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制度设计虽然对无辜的合伙人以提供有限责任保护方式,使之具有了促进专业服务业发展的优势,但是,同时也加大了交易相对人的风险和司法成本。它的责任二元化构造中,所确立的二元责任在合伙人之间具有不确定性、交替互换性。二元责任既有纵向又有横向配置,其立足点是执业合伙人有无过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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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合伙在经济生活中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学者和立法者认识到合伙地位的重要性。但合伙并未取得民法上的主体地位,这与合伙在市场经济中所发挥的地位不相匹配,合伙应当取得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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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益的证成——以有限理性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岩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10(1):23-34
人类的理性是有限度的,这就必然导致有限理性下的立法具有不完备性。法律的不完备性在民法上集中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在立法时基于立法者的有限理性,将某些利益遗漏,没有纳入到法律之中,从而形成了预见缺失型立法漏洞;二是民事权利体系的建构与利益生长性之间的矛盾。上述两种情况实际都导致了应然权利和法定权利的分离状态。在应然权利尚未上升到法定权利但是通过法律间接地予以保护之后,则表现为法益的正常状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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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形态的分化设计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我国 ,企业法律形态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 ,但是目前这些法律形态的设计存在企业主体的独立性不高、具体形态缺乏等缺陷。本文首先从企业独立的内涵出发分析企业形态设计的多种可能以及选择上的价值考量因素 ,接着分析了在我国企业法律形态完善过程中的面临的法人观念和制度上的障碍问题 ,最后分析企业法律形态设计的具体缺陷 ,并且提出了完善企业法律形态设计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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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对于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设置过高的门槛,容易导致实质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大量设立和存在,并引起股权纠纷和债务纠纷.一个自然人限设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较多的不合理性.监事(会)没有必要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必设机构.建议尊重市场选择,放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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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之后的《立法法》对设区的市实施的限量放权是我国立法体制的重大变化,也是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来力求走出中央与地方关系怪圈的最新探索.限量放权的重大改革举措,虽然为地方治理经验的法治化吹来一股清新之风,但也使迅猛推进的"模仿式"立法转而陷入尴尬的窘境之中.切实共享立法体制改革的制度红利,实现地方事务治理的法治化与规范化,必须准确把握地方立法限量放权的初衷与要点,从注重问题导向与民意担当的高度,着眼于"为谁立法"立什么法"怎样立法"等关键问题,均衡各方利益博弈,做好配套制度变革,真正使地方立法平稳过渡与有效承接,及早摆脱"模仿式"地方立法的时代困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