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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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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物权法》第174条虽规定了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但现行法未建立一套合理可行的担保物权人据以实现物上代位权的程序。未来我国编纂民法典时应摒弃担保物权延续说,改采法定债权质权说,明确规定担保财产灭失、毁损或被征收而产生代位物请求权时,担保物权人依法享有针对这些请求权的法定债权质权;同时,应明确规定担保人的通知义务以及代位物给付义务人(即第三债务人)查询登记簿、在给付代位物前取得担保物权人同意的义务。代位物给付义务人违反义务,侵害物上代位权而给担保物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2.
论担保物权的实行期间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孙鹏 《现代法学》2007,29(6):83-91
担保物权虽无适用于自身的诉讼时效,但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时,无论由第三人或者债务人本人提供的担保物权,也不论是不移转占有或者移转占有的担保物权,都将因主债权时效完成而消灭。为了保护物上保证人以及担保物上的后顺序担保物权人与一般债权人,担保人可以和债权人约定担保物权期间,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前,担保物权可因期间届满而消灭。  相似文献   

3.
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担保物权不消灭,但担保人能依债务人之时效抗辩对抗担保物权人。担保物权人与担保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达成的担保物权实现的协议不得因主债权诉讼时效已过而无效。《物权法》第202条可适用于质权和留置权,当事人关于担保物权行使期间的约定无效。  相似文献   

4.
抵押权的侵害与救济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抵押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物不移转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变卖担保物并用变卖价金优先受清偿的一种担保物权。抵押担保制度源于希腊,罗马帝国后期引入罗马私法,但罗马法中的抵押无公示制度。资本主义时代,德国民法将日尔曼法中的“都市公...  相似文献   

5.
期限利益属于债务人,但在债务人破产、抵押人故意毁损或者减少抵押物价值、抵押人应提供担保而不予提供的情形下债务人丧失期限利益;预期违约也将导致债务人丧失期限利益。以上四种情形,构成担保物权人法定的提前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相似文献   

6.
担保物被毁损或灭失的,担保物权人对由此所产生的赔偿金、保险金或其它担保物之代替物的价值享有优先受清偿的权利,就是物上代位权,也常被称为物上代位性。《德国民法典》在立法上首先规定了物上代位权,瑞士、意大利、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借鉴了德国的做法,对物上代位权做了规定;美国也以判例方式确立与物上代位权相类似的制度。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8条对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权做了原则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0条对该条做了进一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第三…  相似文献   

7.
侵害留置权的损害赔偿,是指留置权人或者被留置人以及其他第三人非法侵夺留置物,侵害了留置权人的留置权,或者侵害了被留置权人的财产所有权,或者侵害了上述两方的上述权利,造成财产损害所形成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当留置的担保物权关系发生之后,对留置物,留置权人有扣押权,在达到一定期限之后,可以处分留置物,就留置物的变价款,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此种权利,即为留置权;但该留置物的所有人即被留置  相似文献   

8.
付欣刚  盛坚 《山东审判》2006,22(5):68-72
在抵押物遭到毁损之后,价值往往转移于代位物上,抵押权人对此类代位物享有优先受清偿的权利,是为抵押权物上代位性,也常被称为物上代位权。抵押权物上代位不以占有代位物为必备要件,权利人之所以享有优先受清偿的权利,是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产生,所以,抵押权物上代位的本质应该是法律为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而特设的优先权。一、第三人对抵押权的侵害与物上代位抵押权的侵害可分为对抵押标的物的侵害与对抵押权的侵害,因侵害的情形不同,对抵押权人的救济方式也不相同,以下详述之:(一)有抵押登记存在,加害人侵害设有保险之抵押物时,对抵押权人的…  相似文献   

9.
《现代法学》2017,(6):20-33
民法典物权法担保物权编编纂之时,应在《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和《物权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完善其一般规定。承认当事人可依约定突破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为担保物权作为金融投资工具预留空间;明确未经登记的担保范围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减少第三人信息归集成本并避免不测的损害;肯定流质(抵)契约以担保物的所有权抵偿债务的效力,但强制性地赋予担保权人以清算义务,完备担保物权私的实行方法;明定担保物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消灭,同时就动产抵押权和应收账款质权,允许当事人就登记有效期间做出约定;明定物上保证人对于债务人的代位权与求偿权,完善担保人权利保护体系;在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的情形下,赋予债权人自由选择权,同时允许当事人之间就担保权实现顺序或份额做出例外约定,承认担保人之间在没有顺序利益的前提下的内部求偿关系。  相似文献   

10.
我国船舶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制度之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学》2007,(8):107-114
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这不仅为学界所公认,且有多数国家或地区立法例为证,而我国《海商法》关于船舶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权的规定却寥寥无几。在未来《海商法》修改时应完善规定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和船舶留置权的物上代位性。船舶优先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因其所保护的对象特殊,故完全否定其物上代位性有违优先权立法之宗旨,但为发展船舶融资和繁荣航运业之政策考虑,且与多数国家或地区立法例保持一致,应否定船舶优先权对船舶保险赔偿之物上代位效力,而对其他船舶变形物之物上代位应予肯定。规定船舶留置权物上代位性在信用体系不健全的我国殊为必要,且与我国物权立法相一致。船舶抵押权物上代位性虽已有规定,但失之简单,应全面、明确地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11.
混合共同担保人内部追偿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采纳何种混合共同担保人责任关系学说是讨论各担保人遗偿权存在与否的前提.在"物保、人保平等说"的视野下,则应给予肯定的答案.在混合共同担保中提供担保物的第三人与保证人均为单人时所涉情形下,关于混合共同担保人内部追偿数额的确定可区分为:债务人提供物保与保证人并存、第三人提供物保与保证人并存、债务人及第三人分别提供物保与保证人并存等三种情况从而适用不同的计算方法.  相似文献   

12.
论担保物权的经济意义及我国破产法的缺失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在理论分析层面,担保物权制度可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带来明显的收益,也有助于促进资本进入市场,促进经济的增长.当然,担保物权也有成本,有些成本可以通过担保人、担保权物权人以及物权法的相应制度加以控制,但对外部性成本,担保交易的双方当事人并无动力进行控制:其一,担保物权有可能助长企业所有者损害无调节能力的非担保债权人;其二,担保物权有可能被债权人用来在企业破产时控制企业并强行清算.不过,从经验分析来看,无论在德国法还是在美国法上,担保物权的外部性体现得并不明显.出现这种情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担保物权在破产程序中受到了适当的限制,这促使担保债权人在放款时关注企业赢利前景而不仅仅是担保物本身.相比而言,我国破产法在清算、和解和重整程序中过分保护了担保物权人的利益,不利于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也容易让担保债权人仅凭担保物而无视企业的经营状况向有破产危险的企业贷款,从而可能造成对侵权等无调节能力的债权人的损害.  相似文献   

13.
冉克平 《清华法学》2012,6(2):102-114
所有权受侵害的类型包括对所有权人的法律地位的侵害、对物之实体的损害以及对物的使用功能的损害三种。对所有权人法律地位的侵害,涉及无权占有与非法占有遗产时,应当优先考虑物权法与继承法的规定;物(产品)因内在缺陷导致自身毁损、灭失,并不构成出卖人对买受人物之所有权的侵害;对物之使用功能的损害,通常仅限于过错责任而不包括严格责任。物之功能受到妨害引起损失时,其是否受到保护与侵权法所采取的立法模式密切相关。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不宜解释为法国的放任式立法模式,因此对所有权使用功能的侵害与纯粹经济损失的区分很有必要。  相似文献   

14.
保证担保与抵押担保并存时的责任承担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属人的担保、债权担保。抵押担保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担保属物的担保、物权担保。当保证担保与抵押担保并存时,如何确定担保人的责任及内部追偿,对此《担保法》与《担保法》司法解释虽已作出规定,但对某些相关法律问题在理论上与具体司法实践中尚有必要进一步研究、探讨。一、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对保证担保与…  相似文献   

15.
钟国江  李勇 《特区法坛》2004,(7):13-15,25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流通和资金融通中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往往受到威胁,为了确保交易安全,减少债权实现风险,债权人不能不为其债权的担保而奋斗,需要债务人对其债务的履行提出保证,担保制度由于具有保障债权实现的作用而倍受市场主体欢迎。在物的担保的实践中,由于在同一担保物上可以设定数个担保物权,使得担保物权往往出现竞合的情况。  相似文献   

16.
《北方法学》2019,(1):150-160
《物权法》关于担保物权物上代位的规整存在法律漏洞,即使是已有的规范也存有瑕疵,其或者对于代位物存在误解,或者对于代位物认识有失精准,或者从根本上对物上代位进行淡化处理。总之,涉及担保物权物上代位的规范不是合格的裁判规范。若要彻底纠正物上代位规范在表达方面的缺陷和失真,提升其诠释力,表面看需要优化语言表达,从根本上讲则须引入现行法缺失的"担保物权法定转换制度"。民法典编纂引入担保物权法定转换制度既是担保物权作为价值权的逻辑延伸,也是恪守物权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同时也为实现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提供了明确的规范依据和可靠的程序保障。  相似文献   

17.
陶丽琴 《现代法学》2007,29(1):60-67
抵押物保险金上物上代位权与特约受益权并存情形,实为具有担保物权性质的法律关系的竞合;受益人特约设定了保险金债权质押,既符合一般债权质押以对出质人的债务人为通知作为公示要件,也遵循了保险合同债权处分的特殊规则,实质上规避了物上代位的作用;物上代位效力的实现规则中,应设置抵押权人对抵押物转化过程中债权状态的价值控制和支配机制,故必须依担保物权竞合的原理,以物上代位权优先为目标,梳理其与代位物上其他权利形态的效力顺序关系的内在法理逻辑。  相似文献   

18.
高圣平 《法律科学》2008,26(2):143-147
同一债权设有混合共同担保,即既有人的担保又有物的担保时,人的担保责任与物的担保责任平等,债权人可以选择向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主张权利,已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有权向其他担保人在其应分担责任的范围内求偿。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物上保证人应分担责任的限度内免除担保责任;债权人放弃人的担保的,物上保证人在保证人应分担责任的限度内免除担保责任。  相似文献   

19.
贾清林 《法制与社会》2012,(29):281-284
物上代位的客体——代位物,对于担保物权人权利的维护和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而《物权法》等对其规定的范围过于狭窄,严重损害了担保物权人的合法利益和物权担保制度的稳定发展;本文通过对各国立法例的分析,归纳了代位物范围确定的一般标准,并结合该标准对代位物的主要类别进行了深入探讨;最后对代位物的范围的确定给出了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20.
让与担保所起的主要作用是将抵押权的标的物范围扩大到动产之上 ,从而实现动产担保的非移转占有化以兼顾债权之确保的需求和担保提供人对担保物用益之需求。对于这一功能我国已经通过动产抵押制度得以实现 ,已经没有必要再进行重复的制度设计。让与担保的第二个功能是简化担保物权实现的程序降低交易成本 ,但是这一功能违反了担保法的基本精神———寻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从而违反正义观念 ,因为其实际上规避了流质禁止条款而对债务人形成压迫。让与担保的其他功能 ,则完全可以通过对现行担保方式进行一定程度之完善而得以实现 ,而物权法没有必要创设在我国根本没有根基的让与担保制度 ,否则只能是徒增麻烦而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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