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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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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利用多种类型的不同史料所作的综合分析显示,明清以来的很多区域均不同程度地呈现出词讼数量激增而非民众普遍“厌讼”的社会景象。而在诸种史料之中,那些关于地方衙门所收词状数量的记载,既对我们认识当时社会的诉讼实况有所帮助,也容易产生一些误导性的影响。其关键在于,衙门所收词状的总数,并不能被直接等同于讼案的实数,因为这些词状之中,有大量是属于针对某一相同案件的催呈或投词。重思明清时期的诉讼文化,不仅需要对明清衙门所实际面临的词讼压力谨慎估量,还应该对明清官方所常用的“细故”、“鼠雀细事”等称谓的微妙意涵,以及健讼之风的区域性差异加以关注。片面坚持“厌讼”旧论固然会使我们错失对问题的全面认识,但如果对一些相关史料不加仔细辨析便转而径自强调“健讼”新说,也容易堕入矫枉过正的陷阱。  相似文献   

2.
尤陈俊 《法商研究》2012,(2):154-160
由于受治理理念和财政因素等的制约,清代官方始终没有通过增设包括州、县官在内的常规官僚方式来积极应对当时主要由于经济社会生活日益复杂和人口渐繁而不断扩大的民间词讼规模。在这种简约型司法体制之下,一旦词讼规模超过官府理讼能力所能应对的范围,就会被纳入"健讼"之类的主观评价话语而予以谴责。因此,清代所谓的"健讼"之论,既是对官府理讼能力与民间诉讼需要之间张力不断拉大这一现实的话语体现,也是当时的司法体制在"制度资源"逐渐无法有效应对社会情势变迁之时用来弥补其正当性的一种"话语资源"。清代简约型司法体制下的种种微妙关联对于我们思考当代的司法状况不乏启示。  相似文献   

3.
尤陈俊 《法学》2007,(3):71-80
作为明清社会“健讼”的重要证据之一,大量词状被递交到当时官府的情形引人注目。撰写词状往往需要颇为专门的知识与技巧,而这些词状的作者又是从何处习得?现藏日本、美国、台湾地区的讼师秘本与日用类书等稀见史料表明,以传授词状撰写之道为主要内容的讼学知识在明清民间的流传颇为广泛,当时的普通百姓若想获得诉讼文书范本亦非难事,晚明时期更是如此,尽管其传播途径在清代日趋缩小,但却始终未被彻底堵塞。  相似文献   

4.
李密 《法制与社会》2013,(19):100-101
在对于古代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中,厌讼似乎成了不言而喻,人人皆知的特征,成了广为认同的一种概括。然而,如果我们放弃用当今理论或术语去剪裁古代社会的做法时,会发现对诉讼的规避完全是文化、制度、经济等社会客观因素造成的,中国古代民众在心理上并不"厌讼"。  相似文献   

5.
栗铭微  曾琥 《法制与社会》2013,(33):113-113,116
人们一般认为,"无讼"是古代中国法律文化的一个基本特征。学界以往研究也指出:在传统社会,儒家伦理道德可以产生"息讼"的效果,小农经济、乡土社会是"健讼"的天然阻碍,宗族血缘、保甲组织可以很好地消弭诉讼,高昂的诉讼成本、"讼累"也可以阻止诉讼的发生,故而,"无讼"在传统中国得以实现。然而近年来的一些研究却显示,在古代中国,"健讼"、"好讼"往往以普遍且严重的态势存在,而"无讼"在很大程度上仅仅是中国古代官方一厢情愿的追求,并非历史的真实状态。  相似文献   

6.
一般认为,传统的中国法律文化中,普通民众是厌讼,而官方则是息讼。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随之而来的社会变迁,人们越来越倾向于将纠纷提交人民法院以诉讼的方式解决,正由厌讼向好讼转变。  相似文献   

7.
传统大陆法系学者认为,所谓诉讼事件的非讼化,即把诉讼事件改为非讼事件由非讼程序处理。邱联恭教授从程序法理交错适用论出发,对诉讼事件非讼化的含义进行了拓展,并将其分为程序上的非讼化和实体法上的非讼化两种情形。邱教授实体法上非讼化的提法有待商榷,"诉讼事件非讼化"一词也易引起误解。为使其更有解释力,可用"非讼法理在诉讼程序中的适用"取代"诉讼事件非讼化"。非讼法理在诉讼程序中的适用情形具体包括强制适用、裁量适用和选择适用三种。  相似文献   

8.
栗铭徽  林清丽 《法制与社会》2013,(34):117-117,121
近年来的一些研究显示,在古代中国,尤其是宋代以降,“健讼”之风与“好讼”现象不胜枚举,并以普遍且严重的态势存在.本文认为,导致“健讼”与“好讼”的原因有很多,而商品经济发展导致人们权利意识的提高、人口膨胀导致的资源紧张、讼师与胥吏的推波助澜、政治体制与司法制度的缺陷,共同构成了古代中国(尤其是宋代以降)民风“健讼”、“好讼”的最主要因素.  相似文献   

9.
本文从官方和普通百姓思想两个层面分析了中国传统社会诉讼观的特点及其形成原因。指出了官方理想和现实百姓行动之间的差异,从而对一般所认为的"无讼"观念提出了质疑。  相似文献   

10.
《周易》“无讼”思想及其历史影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周易》是儒家群经之首,亦是研究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典籍,它在诉讼观上集中体现了儒家主张的“无讼”思想,对后世影响极大。传统法律文化的“无讼”价值观和“息讼”之术,使百姓产生“贱讼”、“耻讼”和“厌讼”的心理,不敢主张权利,是造成我国传统法律“义务本位”的重要因素;“无讼”的法律文化意识使我国传统法律体系中诉讼法制不健全,阻碍法律自身的发展;“无讼”思想是我国古代“律学”发达而“法学”落后的重要原因。  相似文献   

11.
侯欣一 《法学研究》2006,(4):150-160
以清代地方志为基本史料,用实证的方法对清代江南地区民间的健讼问题进行考察,可以看到导致健讼产生的根本原因一是人口的膨胀,二是中国传统的专制制度的弊端。健讼给地方财政造成压力,加速了传统社会的解体,客观上有利于清末司法改革的推行。  相似文献   

12.
目前学术界普遍存有对《周易》讼卦之讼的误读,这种误读甚至影响到了司法实践。事实上以历史语境言,讼从来源看具有必然的天理,从含义看具有丰富的法蕴而非仅指诉讼,从属性看则具有吉性而非为终凶,从深度看也绝无无讼之义。虽然历史上学术受政治影响是个不争的事实,但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对讼卦之讼进行学术辩正仍有必要。  相似文献   

13.
徐忠明 《现代法学》2007,29(3):3-21
清初上海人姚廷遴在其著作《历年记》中,记录了他的人生经历和当时上海的社会状况,其中包括了大量的诉讼活动。然而,由于作者的特殊身份与案件主体的特殊身份,《历年记》中所记载的案件数量,并不能证明清初上海地区的“健讼”风气,藉此引发我们重新对“健讼”问题进行思考。另一方面,《历年记》中记载的案件处理过程,也透露出一些被正史和档案所遮蔽的司法运作问题。  相似文献   

14.
传统诉讼观念之怪圈--"无讼"、"息讼"、"厌讼"之内在逻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和谐”、“无讼”是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价值取向 ,它是在中国特定的农业文化背景下产生的 ,后又被历代统治者所巧妙运用 ,以“息讼”的方式来达到其统治目的 ,以致于理想出现异化并走向极端 ,“厌讼”心理便是典型的例证。“厌讼”不仅是传统中国的普遍现象 ,也是今天困扰整个法制现代化的问题 ,试从传统观念和制度背景出发 ,对这种现象作出一个恰当的解释 ,以便使我国的诉讼制度找到最好的出路。  相似文献   

15.
宋代是一个具有强烈时代特征的时期,也是中国历史上为数不多的任法而治的朝代。在以“无讼”为价值取向的中国古代社会历史进程中,宋代出现了受官方肯定的健讼现象。本文以宋代社会背景为研讨视角,通过对宋代政治经济与法律制度发展状况的考察,为当代我国的诉讼法制建设找寻借鉴。  相似文献   

16.
"无讼"思想在中国的历史悠久,可以说是中国传统法律意识中的最高理想状态的诉讼意识,而孔子正是"无讼"思想的倡导者。传统观点一般都认为"无讼"思想出自孔子《论语.颜渊》中的一句话:"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实质上,"无讼"思想是统治阶级对于他们所追求的社会秩序的一种美好愿望,但这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是不可能完全实现的。在当今社会中,传统"无讼"思想从某种程度上是与民主政治、权利、平等等现代法治理念背道而驰的,但以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辩证思维去分析,其还是对当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不可忽视的积极影响。  相似文献   

17.
郑玉祥 《法制与社会》2010,(26):294-294
本文就无讼到健讼成因和变化,对法治现代化提出了相关建议,认为中国要进行法制建设,深化法治观念并非不能找到合适的土壤,而是没有找到利用这些本土资源的参考点。  相似文献   

18.
明清时期,我国一些区域尤其是江南地区是否已如学界所言形成了“健讼”民风?徽州文书特别是诉讼文书档案并未证实。透过徽州文书可以看出,州县司法由于理讼效率低下、民刑程序不分、贪腐横行及交通困阻等因素,给民众造成了巨大的讼累。在官司讼累余悸之下,百姓自然形成了通过民间调处尽快了结纠纷的选择偏好,在州县司法的告诉前、审理中与判决后三个阶段,民间调解均发挥着全方位的重要作用。这一偏好的形成,与民间调处成本、低效率高,官府对民间调解的鼓励依赖,以及民间调处更有利于修复关系等原因有关。传统官僚政治体制的公共服务能力(特别是理讼能力)的严重缺陷,只能由民间社会的有限自治功能(特别是解纷自治功能)来加以弥补。  相似文献   

19.
高磊  张媛 《中国检察官》2013,(13):78-80
一、传统"无讼"法律文化概述及其产生的根源解析"无讼",是相对于诉讼而言的,"无讼的直接含义是没有或者说不需要争讼(诉讼),引申为一个社会因没有犯罪而无需制定和实施法律或者虽有则搁置不用。"[1]中国传统的"无讼"法律文化观的本质是统治阶级出于阶级统治的目的,使民不争,维护社会的安定,而培养的一种法律意识。该法律文化产生的历史原因,总得来说在于古人"天人合一"的自然和谐观和儒家"德主刑辅"的立法思想,而架起它的物质基础则是一  相似文献   

20.
李栋 《中国法学》2013,(2):115-127
作为精通法律与狱讼,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群体,讼师在中国古代尤其是明清时期人们对其态度判若云泥。以官府为代表的"官方表达"将其描述为教人挑词架讼,坏人心术的"讼棍";而以民众为代表的"民间实践"却将其奉为仗义而行,维系社会正义的"貔貅"。造成这种反差的原因不仅反映了明清时期司法制度设计上所存在的问题,而且暗含了官府"息讼"话语与民间"健讼"事实之间的紧张关系。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反差向我们揭示了中国古代王权主义秩序情节下对于社会和谐追求的困境与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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