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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物权法
在物权法的定位及立法模式上,有所谓"物权法"与"财产法"之争及"有体财产法"与"财产基本法"之争.有学者则针对理论界提出的这种"以财产权概念替代物权概念、以财产法的制订替代物权法的制订"的观点进行了检讨,指出我国物权法应当采纳物权而不是财产权的概念,相应地应当制订物权法而非财产法,物权法中也无需设立财产权总则.①有学者虽不主张制订财产法,但提出了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设置财产权总则来整合财产权利体系的构想.②学者还对公有制与中国物权立法的关系进行了检讨,指出现代社会财产归属与财产利用普遍分离,公有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天然分离,现代社会和公有制对建立财产利用权利制度有着同样的需求和任务,两者并无内在冲突.中国物权立法在追求物权法现代化的同时,可以而且应该充分反映公有制的要求,切实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问题.③学者还指出,在倡导法律全球化的同时不能完全漠视本土化的问题,应将全球化与固有法协调好.在物权法的制订中也应尊重我们固有的民族习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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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立法步骤的加快,物权法已列入我国立法机关的日程。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权法的制订与颁布必将使我国的民事立法更趋完善。在物权法草拟过程中,学者们对我国物权法是否采纳物权行为理论有不同主张,但研究物权行为在财产流转关系中的存废,对我们深入理解物权理论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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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立法的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在我国物权立法中 ,应当坚持物权法是私法而非公法 ;是普通法而非特别法 ;物权法具有固有法的特点 ;体现着浓厚的强行法的色彩。物权法的重心是规范不动产 ,主要应规定不动产权利的设定和移转。尽管无形财产在社会生活中非常重要 ,但无形财产主要应当由知识产权法等法律调整 ,而不应当由物权法调整。为完善物权法的体系 ,应在物权法中规定担保物权 ,并应当补充和完善担保物权的规则。为了充分保护物权 ,应当设立独立的物权请求权制度。我国物权立法应当坚持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以及效率原则。 相似文献
4.
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 总被引:27,自引:0,他引:27
物权法在一个法治国家的法律体系中举足轻重。 1 995年以来 ,如何制定物权法或民法物权编 ,一直是中国社会的一个焦点。今天 ,本刊编辑部郑重推介中国著名的物权法学者孟勤国教授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本刊从不发表条文类成果 ,之所以破例 ,是因为其鲜明的内容和特色。这份建议稿在孟教授创立的二元物权理论的基础上 ,紧紧扣住了现代社会的客观需要和中国公有制的现实国情。以娴熟的立法技术和严密的逻辑思维凸现了现代中国的财产归属和财产利用两大主题。特别是从现代社会普遍存在的非所有人利用他人财产 ,以及国有财产、集体财产的所有与占有的事实和关系中抽象出财产利用权利的基本学理和规则。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仅仅是二百条 ,就解决了传统物权理论能解决和不能解决的财产问题。条文之明了、文字之洗炼 ,确实使我们无法不流露出我们的偏爱之情。孟教授从事物权法研究近二十年 ,不计成败 ,其坚韧不拔之志令人敬重。孟教授的物权理论与设计能否得到立法机关的认同和民法学界的容忍并不重要。重要的是 ,物权法领域中 ,终于出现了属于中国人的系统的物权理论与设计。多一种声音 ,多一份选择。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 ,正有赖于法学研究中这种超越学习模仿 ,勇于开拓进取的不懈努力。 相似文献
5.
物权法理论以所有权为原型,所有权是典型的物权,但两者并不等同,在理论认识上,有必要认真对待这种区别。基于此种认识,物权法规范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利用关系;物权法以调整静态财产关系为主,同时规范物权变动和交易安全;物权的客体以物为原则,权利为例外;有无存在期限并非物权与债权的区别。原型也存在于其他领域,通过原型说反思现有法律理论,有助于得出科学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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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移转是市场经济商品交易的核心环节,也是物权法的主要内容之一.在民法史上,物权移转经历了漫长的发展演变,出现了形式主义、意思主义等模式,罗马法、《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各为物权移转的重要发展阶段.物权移转理论和制度的演变过程,体现了人类社会财产交易活动的发展脉络,对其之研究,十分有助于我国物权法的理论发展和立法进程. 相似文献
9.
高富平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3,(5):3-13
物权法是一个社会财产归属和利用的制度安排 ,其核心是所有权 ,但物权法最重要的内容是他物权制度。长期以来 ,大陆法将物权客体限定在有体物上 ,其内在逻辑是 :只有能够占有的物才能被所有 ,而只有能够所有的东西才能成为物权客体。尽管罗马法存在有体物和无体物区分并延续至当今大陆法 ,但将所有权定位在有体物上仍是牢不可破的原则。因此 ,大陆法中的物权法是以所有权为核心的维护所有权人对物的占有为目的的法律体系 ,而这一体系不能适应财产利用价值化趋势 ,妨碍抽象的不动产物权体系的建立。本文认为 ,物权本质上是法律保护一种利益 ,凡是具有一定价值且具有表现其外观的 ,就可以成为物权客体或纳入物权法保护。在这一意义 ,作者认为在不动产物权制度设计方面 ,我国应当借鉴英美法的地产权制度 ,使土地使用权成为支撑不动产物权的基础 ;在动产方面应建立对权利形态、信息形态无形物的物权保护规则。论文历史地考察了无形物及其围绕此进行的不同制度设计 ,并对我国物权立法提出一些基本想法。 相似文献
10.
略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功能原则,即观察问题、处理问题的准绳。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物权法问题的准绳。它是民法基本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具体体现,是物权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表达了物权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物权法中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立法的准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蕴含着物权法调控社会生活所欲实现的目标,所欲达致的理想,集中体现了物权法区别于其他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的特征。它贯穿于整个物权立法,确定了物权立法的基本价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