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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7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8 毫秒
1.
人格权随着民事主体的形式化与人格利益对主体的外在化而产生。现代意义上的人格权产生的基础已经不再是自然人的伦理价值,而是法律上不同主体得以存在的区别性个性特征。以自然人的伦理价值为客体的传统人格权难以涵盖以商主体财产价值为客体的人格权,亦即无法为商主体提供更周全的保护。确立商事人格权应是符合实践需要的方向。  相似文献   

2.
我国民法理论界对“人格”一词在不同的场合赋予不同的含义使用,如将人格等同于权利能力和主体资格;将人格等同于人格利益,将人格定义为人的一般法律地位等等。这种状况造成了法学界对人格定义的混乱。因此应将对“人格”在历史上发展脉络做详细考证,辨析“人格”的含义,以理清“人格”与民法其他相关概念如:权利能力,人格权等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3.
行政组织法上的核心概念为行政组织和行政主体。这两个概念构建的出发点不同,前者偏向行政组织法,后者偏向行政救济法。行政组织与行政主体的内容多有交叉。行政组织从组织形态入手,包括行政机关、行政机构、公法人(国家、地方除外)、公权力的受托人(自然人和私法人)、私法组织的行政主体、部分权利能力的组织。行政主体则从法人资格入手,包括公法人、公权力的受托人(自然人和私法人)、私法组织的行政主体、部分权利能力的组织。  相似文献   

4.
我国大多数学者均认为,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为权利能力,即一个生物意义上的人或社会团体组织只要具备了权利能力,即可成为民事主体,从而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法律人格是现实主体参与法律关系的前提,民事能力是法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可能性和范围,法律人格是民事能力的抽象,是确认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5.
论一般人格权的本质与功用--兼论对宪法私法化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般人格权是由德国法院用判例的形式确立的概念.就其本质而言,它是私法领域的一种权利,其主体具有普遍性;其客体是抽象人格利益,囊括了公法与私法上的利益;其权利内容的延伸性.就其功用来说,它在于"创法"、深化对人权的认识以及加强对财产权的保护,防止公法以弥补漏洞为由向私法的渗透,是私法自治的屏障.  相似文献   

6.
自然人人格基于人的伦理性,与自然人不同,法人人格的确立基于经济的原因。由于法人不具有伦理性,法人人格权同自然人人格权具有本质上的差异。承认法人人格权是对民法人文主义的背离。  相似文献   

7.
权利能力制度滥觞于罗马法的"人格",在抽象层面是指成为一切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的资格,在具体层面是指成为特定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的资格。目前,权利能力有关制度中存在权利能力平等规定的不当与缺位、限制监护权利能力规定的缺位、权利能力与责任能力的混淆、经营范围限制企业法人权利能力的疏漏等问题,应结合世界立法趋势和中国法律实践予以解决,完善中国的权利能力制度。  相似文献   

8.
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保护死者的人格利益是肯定的,但在学理上仍存在分歧.我们认为死者无法享有人格权不可能成为人格权主体,死者人格利益不是权利而是法益,死者近亲属依据其一般人格权成为请求权主体.法律所保护的死者人格利益,是死者人格法益;死者近亲属的请求权是依据其自己的权利在维护了死者人格利益的同时也维护了自己的人格利益,即人格尊严;死者人格利益包括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是具体的、法定的、有限的几种,不存在对死者一般人格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应规定相应的期限.  相似文献   

9.
在《人格权法》的立法过程中,人格权与《宪法》中关涉人格利益权利的关系问题一直争论不休,而且现今宪法权利私法化趋势也愈加明显,成为立法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文章从生存权的私法化谈起,强调一般人格权在《人格权法》和《宪法》立法协调上的关键作用.  相似文献   

10.
在《人格权法》的立法过程中,人格权与《宪法》中关涉人格利益权利的关系问题一直争论不休,而且现今宪法权利私法化趋势也愈加明显,成为立法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文章从生存权的私法化谈起,强调一般人格权在《人格权法》和《宪法》立法协调上的关键作用。  相似文献   

11.
法律理性是法律与理性有机结合的产物,是现代法的内在精神品质,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种精神追求。法学教育应当强化法科学生以法律理性和人文精神为核心的法学学术和法学思想的培育,重视法律伦理和法律职业品格的塑造,崇尚人类公平正义的法律信念,秉承法律信仰、塑造法科学生的法律理性人格。  相似文献   

12.
姓名权是最早被确立的人格权,与生命、身体、健康、自由等其他“人格权”有着本质区别。姓名权是权利,生命、身体、健康、自由等其他“人格权”本质上仍属于法律上的利益。姓名是人身外之事物,为权利客体;也只有借助“权利”这个技术工具才能建立起其与特定主体之间的勾连。生命等人格利益是人之本身的必要要素,作为权利客体会造成主体与客体的混淆,而且不通过“权利”这个技术工具,也能实现其与特定主体之间的连结,并通过对“人本体的保护”而获得法律救济。姓名权具有自我决定姓名、使用姓名、变更姓名、请求他人以正确方式称呼自己等积极权能,以上积极权能决定了其必须在侵权法保护之外,独立构成一种权利。生命等人格利益并不具有积极权能,仅消极被动地受侵权法之救济,故其没有成立权利的必要。相反,若承认生命、身体、健康、自由等人格利益为权利,反而会为其添加有害的处分权能,从而带来贬损人格尊严的危险。以上反思,亦有益于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立法之完善。  相似文献   

13.
法律实证主义是现代法律哲学的重要分支之一,它包含的实在法理论、法律体系理论与法律效力理论对法制建设非常重要。当前我国对法律实证主义哲学包含的理念缺乏关注,导致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问题上出现诸多弊端,如:诉求抽象人权过多,关注宪法基本权不够;关注法律原则或法律理念过多,关注法律规则和法律技术不够;关注规则设置过多,而关注规则效力不够。当前刑诉法修改在即,关注法律实证主义之于法制构建的理论贡献已成为刑诉法学人亟需面对的又一大课题。  相似文献   

14.
再识“责任”与经济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经济法责任制度是经济法理论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也是法学界论证经济法是否为独立法律部门的重要依据.法律责任的历史发展经历了与其他社会责任分离、责任逻辑的完善、责任方式的基本定型等过程,这使得部分学者按传统法律部门作为划分标准,否认经济法责任的存在,进而否认经济法为独立法律部门.按社会活动领域和法律调整宗旨的标准划分法律部门,责任方式并非划分法律部门的绝对标准.经济法具有独特调整方法,其责任制度的精髓集中于"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经济法责任不仅在不同程度上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方式而形成独特的责任制度,而且将责任制度前置于主体制度,增强经济责任制,形成其鲜明的调整特色.  相似文献   

15.
表征即特征,是事物本质属性的反映,是区分事物的标准。掌握法律特权的表征体系,我们可以把法律特权与法外的所谓"特权"(即贬义色彩的特权)区分开来。特权有七个表征:特权之权利主体范围狭窄,特权就是豁免权,特权优越于普通权利,特权是有法律边界的自由,有些特权不允许转让、放弃,特权者亦需承担特定的法律义务,特权之创设应操于君主或民意机关。  相似文献   

16.
我国《物权法》的实施,使物业管理立法走上了规范化的道路,但由于业主权利保护的现行法律规定不完善,导致业主大会的运作、诉讼主体资格及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等诸方面还存在缺陷。完善业主权利的法律保护应降低业主大会表决条件,以利业主自治权的实现,并明确业主的法律地位,赋予业主大会诉讼权利主体资格。  相似文献   

17.
人格之有无是民事主体是否能成为主体的最本质规定性,是一种事实层面之判断。然而,权利能力是在主体享有人格之后能够享有何种权利,承担何种义务的一种能力或资格,是一种价值层面之判断。基于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二者的判然有别,将人格和权利能力的分离是有必要价值意义的。而一般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在法律上能够享有必不可少之权利和承担必不可少之义务之资格;特别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能够享有某种个别的或特定的权利义务的资格或能力。然此种特别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要求相当于对主体权利能力的限制性规定,对此种特别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其价值就在于更加充分的对市民社会生活中各方主体利益的维护和尊敬,并亦科学的明晰民事主体权利能力的内涵,为我国将来制定科学的民法典起基石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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