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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7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形象权探析     
综合形象利益的经济因素和人格因素,形象权指民事主体对表征其独特人格特征具有可指示的形象利益(肖像、形体、声音等)享有的利益并排斥他人侵害的具体人格权。形象权与肖像权具有同构性,在人格权体系下建议取消肖像权,取而代之以形象权。形象权包括精神性利益和财产性利益。  相似文献   

2.
浅谈我国肖像权保护中的“合理使用”问题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公民享有肖像权,并受到法律的保护,这在我国制定的《民法通则》中有明文的规定。肖像权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每个公民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具体的说,是公民的一种人身权,进一步可以解释为是一种人格权。人格仅是一种与主体不可分开的专有权,它只属于权利人本人,其他任何人都无权代替本人行使这种权利。也就是说,其他任何人都无权控制或支配肖像权人的肖像。否则,即构成侵权。根据《中文大辞典》中有关肖像一词的解释,肖像被定义为“图像以肖其人者谓之肖像”。这里所说的“肖其人”,本人认为是包括了其人的姿态、容貌、表情等人…  相似文献   

3.
对肖像权的法律保护,世界各国主要有人格权法和著作权法两种立法模式。著作权人在职业范围内合理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侵权,但以营利为目的不应成为肖像权侵权的必要条件。著作权的行使不能以牺牲他人的肖像利益为前提,在著作权人转让其带有他人肖像权的作品时,应事先征得肖像权人的同意。否则,只要权利人在行使著作权时超出了对肖像权人利益的合理注意程度,就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4.
当集体肖像成员外第三人使用集体肖像时,若突出的是一个整体活动或事件,个人不能主张肖像权,若包装突出了人物形象,则个人有权主张肖像权。集体肖像成员外的第三人侵权时,为维护集体肖像中的个人肖像权,应当赋予全体成员共同主张肖像权的权利。一般情况下,集体肖像成员使用集体肖像不需要向全体成员取得许可。对集体肖像中的个人肖像权要予以保护。  相似文献   

5.
我国民法典规定肖像权的侵权构成一向要求必须“以营利为目的”,但“以营利为目的”使许多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如侮辱性使用他人肖像)无法受到惩处,不能全面的保护公民的肖像权。故本文认为“以营利为目的”不应做为肖像权侵权构成的必要要件。肖像权只能由肖像权人享有,未经本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无论是否营利,均可认定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  相似文献   

6.
姚明肖像权纠纷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公民的肖像权属于个人享有 ,集体是没有集体肖像权的。集体肖像作为商业用途时 ,应分别取得集体肖像中每个个体肖像权人的同意。行政规定与现行法律不一致 ,基于上述规定的“再授权性质”的合同则有可能是无效合同 ,它不因当事人的同意或默认而生效。即使本人签约同意相关部门使用其肖像权 ,并不等于他允许相关部门“再授权”他人使用。尊重权利人的权利最好的方法 ,就是运动队和运动员之间签订部分转让肖像权的协议 ,从而推动中国体育产业领域的法制化建设。  相似文献   

7.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对人物形象的侵权已经拓展到网络游戏中。"六小龄童"认为游戏公司侵犯其表演者权、肖像权和商标权。就表演者权而言,"六小龄童"无法拿出足够证据证明"孙悟空"形象的唯一指向性,即普通民众看见"孙悟空"形象即认为是"六小龄童"。就肖像权而言,"六小龄童"扮演的"孙悟空"是非人形象,与其本人肖像相差太多。就商标权而言,如果游戏形象与商标相同或类似,则可以构成侵权。  相似文献   

8.
当肖像权与肖像作品的著作权发生冲突时,如何解决以及如何协调我国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仍属于法律上的空白。著作权与肖像权冲突有历史原因,也有根本原因;著作权与肖像权冲突的类型多样,理论上争论颇多。我国《著作权法》对于委托作品,采取了与英国《著作权法》(1988年)基本相似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肖像权与肖像作品著作权的冲突。  相似文献   

9.
当今社会中,个人肖像极易在未经肖像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被非法用于商业推广宣传之中,对此构建合理的肖像权商品化救济机制尤为必要.本文将肖像权的权利救济立足于一体化的保护模式,运用推定的方式对权利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加以认定.在请求经济损失赔偿时,肖像权人可以根据所受损失和侵权人所获利益的大小,分别适用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或者获利返还请求权.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时,要考虑抚慰金的功能并结合《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0条的考量因素加以确定,但侵权人获利不宜作为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  相似文献   

10.
《民法通则》赋予公民以肖像权,《著作权法》赋予肖像作品的作者以著作权,两者在行使权利过程中往往要发生交叉和冲突,本文阐述了肖像权和肖像作品著作权交叉和冲突的主要情形,并提出了如何适用法律的具体意见。  相似文献   

11.
人像摄影作品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种类之一,但摄影作品上同时存在肖像权人的肖像权。著作权和肖像权经常会发生分离而分属于不同的主体,权利竞合和冲突由此产生。本文试图通过分析人像摄影作品的权利冲突种类,并结合国内外的实践,确立两种权利冲突解决的一般规则。  相似文献   

12.
肖像侵权若干法律问题初探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肖像权是公民专有的民事权利,构成侵权须具备三个要件一是有使用肖像的行为;二是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三是无阻却违法事由,使用集体肖像构成侵权应视行为人故意的指向,区别对待,加以认定.  相似文献   

13.
物权变动中如何实现对第三人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正在进行物权法的制定工作。其中 ,关于物权变动的设计对社会整体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有重大影响 ,对于如何设计物权变动制度学界有不同的主张。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使交易连续进行 ,但其本身的局限性会使法律脱离生活实际 ,有悖于经济生活中的公正原则 ;而公示公信原则通过赋予公示以公信力足以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善意取得制度正是建立于公示公信原则之上 ,进一步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4.
自然人具体人格权的法律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民法理论对于支配权、请求权的划分 ,主要是针对物权与债权 ,而“支配”并非人格权的主要权能和基本特性 ,且生命权、身体权以及健康权的主要目的仅在于抵御他人的不法伤害 ,故其不属于支配权。而名称权、肖像权中的确存在某些支配性质的权能 ,表现为自然人对其名称、肖像在一定范围内的使用和利用。隐私权所保护的个人私生活秘密的范围和强度 ,要受公共利益、公众知情权以及社会观念的制约。  相似文献   

15.
肖像、姓名、声音等人格要素的商业化利用,使传统民法理论关于人格权为具有专属性的非财产权的认识面临挑战,产生了对人格上财产利益进行保护以及承认其可继承性的需要。美国和德国在各自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分别形成了公开权与隐私权分离的"二元"模式和人格权包含财产成分与精神成分的"一元"模式,我国更宜采纳"一元"模式。在"一元"模式下,人格上财产利益是人格要素财产化的结果而具有承认其可继承性的必要。  相似文献   

16.
论电子政务信息公开与隐私权冲突之协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信息公开是电子政务的重要方面,是公众知情权的保障。但是信息公开不可避免的给个人隐私造成侵害,在分析我国隐私权保护现状的基础上,笔者提出应采用利益衡量和权利限制原则,并借鉴欧美的经验,构建安全港模式,从而实现电子政务信息公开与公民隐私权保护两者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17.
形象代言广告是以形象权的有偿使用为基础的广告形式。形象权是一种综合性具体人格权,既不同于单一客体之上的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等,也不同于抽象意义上的一般人格权,应被规定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类型。形象代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约定由一方可以利用另一方的个人形象为商品或服务促销的合同,其与一般雇用合同存在较大差异,应属一种相对独立的合同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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