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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对于敲诈勒索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刑法以数额是否达到较大作为划分敲诈勒索罪罪与非罪的标准。笔者认为,这一规定不利于打击犯罪,除采用数额标准外,对多次敲诈勒索的亦应规定为犯罪。一、这是由敲诈勒索的客观危害性决定的一方面,尽管敲诈勒索的犯罪嫌疑人的敲诈勒索行为是针对财物进行,但由于敲诈勒索必然使用威胁或要挟,故往往会不可避免地造成财产所有人心理上恐惧,和精神上的限…  相似文献   

2.
对抢夺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刑法以数额是否达到较大作为划分抢夺罪罪与非罪的标准。笔者认为,这一规定不利于打击犯罪,除采用数额标准外,对多次抢夺的亦应规定为犯罪。一、这是由抢夺罪的客观危害性决定的抢夺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嫌疑人往往在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其他人在场的情况下,乘人不备,突然…  相似文献   

3.
多次违法构成犯罪的刑事立法 ,是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目前 ,我国刑法对多次违法构成犯罪问题规定的条文不多 ,表述也不尽相同。如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 ,构成盗窃罪。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 ,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看出 ,所谓多次违法构成犯罪 ,是行为人多次实施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 ,已经严重危害社会 ,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多次侵害的社会关系不同 ,则不能以多次违法认定其构成犯罪。如刘某一年内贪污4…  相似文献   

4.
2005年11月至2006年2月,钟某先后4次在夜间盗窃某镇蒋某、胡某、徐某的副食品门市及曹某的文化用品门市里的现金和财物共计价值1416元。其中一次盗窃蒋某门市现金330元:另一次在胡某门市未窃得钱物又到曹某门市盗窃现金40余元;最后一次盗窃徐某门市现金924元和7包龙凤呈祥香烟,  相似文献   

5.
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以次定罪的多次盗窃,其判断标准是盗窃的次数,即《刑法》第264条规定的“多次盗窃”;另一种是以数额定罪的多次盗窃,其判断标准是多次盗窃所窃得财物的总价值,即《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称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按照行政处罚法的上述规定,在食品卫生行政执法中,要求卫生行政机关不但应当依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追究违法当事人行政法律责任,而且还必须对其是否存在可能触犯刑法的行为作出判断,并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需要进一步移送司法机关。如果应该移送的案件不移送,以罚代刑,卫生行政机关可能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但是,由于卫生行政机关不是司法机关,在认定犯罪方面以往缺乏实践,同时又由于行政违法和犯罪在违法责任的构成上存在的许多相似之处,二者有时仅表现为违法程度上的差异,因此在实际处理违法案件时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较难判断的情况。正是因为如此,卫生行政违法构成犯罪案件的认定和移送,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相似文献   

7.
肖丽霞 《法学杂志》2006,27(3):148-149
本文从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的"两抢"案件出发,分析了"多次抢夺"案件大量存在的原因,并通过比较<刑法>对盗窃罪与抢夺罪的规定及现实生活中盗窃罪与抢夺罪在某些方面的不同,阐明了"多次抢夺"应构成犯罪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8.
编辑同志: 某派出所民警赵某、张某为完成罚款任务,捕风捉影地将正在开会的某工商所所长林某口头传唤到派出所,要林某交代其在发廊嫖娼的情况,并交罚款。林某坚决否认嫖娼之事,拒绝交罚款。赵某、张某遂用手铐将林某的一只手铐住吊在窗栅上,对林某拳打脚踢,还用电警棍触打林某的面部、耳部,时间长达4小时,造成林某一段时间左耳听力丧失,但尚不构成轻伤。对赵某、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构成刑讯逼供罪,另一种观点认为不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证人的人身权利以及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林某是涉嫌治安违法的人员,不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证人,因此,赵某、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请问:对赵某、张某的行为到底该如何定性呢?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孙华林  相似文献   

9.
内容违法、形式违法、意思表示异化、主体欠缺缔约能力等原因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基于对市场交易进行干预的实现考虑,我国规定内容违法的合同为绝对无效合同。  相似文献   

10.
李某是否构成犯罪叶晓莉被告人李某,系A市土畜产进出口总公司驻B市分公司出纳员。1993年5月,李某将15000元公款拿至家中,后到单位曾就餐欠款的饭店开具15000元的饭费收据(单位招待餐实际花销7200元)。当该公司经理向其要款办事时,李某称结算饭...  相似文献   

11.
我认为(远东公司销售汽车风波)的被告人李某不构成犯罪。本案中检察机关指控李某的犯罪金额共计五万元。现依据犯罪构成理论,对此分析全。下。其一,关于第一笔三万元现金。按我国有关刑事法律规定,贪污罪系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和其他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那么,从本案的事实来看,这一笔三万元的现金,其起因是签订“合作销售汽车协议”的四家公司为偿付货主的车款而共同筹集到的,全部现金额为六万元,存放手李某的同事黄某处。其中的三万元…  相似文献   

12.
作为本案的审判长,我认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如下: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去,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它权利。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管理者实施威胁或要挟,使其交出财物的行为。“数额较大”成为本罪的必要条件。刘某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刘某对他人的犯罪行为知情不举,并借机以向公安机关告发相要挟,勒索他人财物。刘某通过敲诈的手段所得的5000元中,有2500元属其实际所受损失的…  相似文献   

13.
要弄清侯庆高是否构成奸淫幼女罪,首先要回答什么叫“奸淫幼女”?犯罪者以发洩性欲为目的,而与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的,不论采取什么手段,也不问幼女是否同意,都应视为奸淫幼女。侯与林同宿时发生性行为,并不是出于这种目的。事前,林的母亲苏××曾主动托人说媒,要把林与侯做亲,侯是真心实意同意这门婚事的,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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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回扣构成犯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方面: 1 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回扣作为一种特殊的受贿行为,其主体相对而言有所限制。因为这种行为只发生在经济活动中,其主体必然是直接参与经济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具体说,也就是直接参与购销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实践中,可以这样界定回扣犯罪的主体,即回扣犯罪的主体是在某项经济活动中负有主管、管理、经手职责或承担某项购销业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2 客观表现为“在经济往来中”。回扣是发生在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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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女,31岁,河化省某县农民。1987年11月12日中午,其弟李××拿着一张运单(是其当天9时在某站货场货运室盗窃的,可提大头鞋750双,价值人民币12263.3元),来到她家说:“我拾了一张运单,你去车站把货提出来。”李某说:“我不会取。”李××告诉她:“你在货场门前雇辆拖拉机,拉货的人都懂怎么取,你别进站,把货拉到陈庄窖,如有人问,你就说是×县的货。”下午4时,李某按李××的吩咐,到货场门口雇了一辆拖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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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受理县公安局移送的被告人侯庆高奸淫幼女一案,案情是:女社员苏华英是寡妇孩子过日子,缺乏劳力,因而于一九八一年三月托媒人要把二女儿林侠孜(十三岁,六八年七月生)与男社员侯庆高(二十五岁,五六年二月生)做亲。侯家提出,林侠孜年龄太小,不知女孩舅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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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检察》第3期编发的讨论案例,笔者赞同一、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即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一、王某主观上没有挪用公款(本单位资金,下同)的故意,也不具有贪污(侵占,下同)公共财产之目的。按照民法理论,债是一种处于动态中的财产流转关系,只要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债的主体就可以变更。王某在擅自以冶炼厂货物抵偿其个人所欠李某债务的同时,自已又出具了一张3万元货款由甲企业负责偿还的“证明条”交本厂财务料入账。虽然这一行为不符合债的转移的有关规定,因而不能产生应有的法律效力,但其实施债权转移的前提条件还是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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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发现个体烟贩邹某的仓库内存有高档香烟,于1996年2月某日深夜邀请博某一起破门入库,盗走一箱已启封的香烟,内有阿诗玛香烟48条零9包,在逃窜途中被公安民警人赃俱获。案件很捕后,检察人员发现被盗香烟已返回失主,既没有封存香烟样品,也没有作出真假鉴定,遂建议公安机关予以补充。公安机关重新向失主提取香烟,送省烟草质检站检验,证明送检香烟属正品。据失主邹某称,被盗香烟是从某市场以每条90元的价格进的货。县烟草公司出具证明,阿诗玛香烟的正品价格为每条100元。由于未及时封存样品送检,造成被盗香烟真假难辨。在这种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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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刑讯逼供罪,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实行刑讯逼供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肉刑致人伤残的,以伤害罪从重论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也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这些规定完全符合广大人民的愿望,对于确保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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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利用职务之便,借不找病员零头钱之机将多收应找给病员的零头钱据为己有,其行为虽系不法,但不构成犯罪.一、刘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贪污罪的犯罪对象直指国有财产,但刘某据为己有的财产取自病员,是在应找与病员的,除病员外,任何人据为己有均为不当得利,因而该财产不属国家财产。至于该财产应否上缴、应否收缴问题不能影响该项财产性质的认定。二、刘某的行为不属侵占罪范畴。侵占范畴的犯罪包括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两种。前者犯罪对象系指单位财产,刘某行为不符合这一特征理由一如前述。后一种犯罪的犯罪对象系他人交付的代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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