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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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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宋初颁布的《宋刑统》,规定了赎刑适用的刑种、罪名、对象,赎刑限制适用的范围,赎刑执行的具体方法,并在两宋时期长期行用。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两宋赎刑制度也在发生变化。其中的制度性变革,表现为官僚贵族和平民百姓适用赎刑范围扩大,宦官、贡举人、医官、太学生、僧尼、道士、女官等特殊人群适用赎刑,限制荫赎适用对象,限制官吏失入死罪的用赎,改革赎刑执行方法等方面;非制度性变化多属以敕破律的个案,包括不当赎而赎、当赎不赎、以官赎罪后又恢复其官员身份等情形。宁宗嘉泰年间颁行的《庆元条法事类》,反映了南宋赎刑制度的特点。其所规定的赎刑制度,在赎刑适用对象和赎刑限制适用的范围上均有所扩大。  相似文献   

2.
陈谭娟 《理论月刊》2005,(10):118-120
赎刑和罚金刑的关系是中国刑法史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从分析两者的渊源和历史发展过程的角度出发,试论证两者在渊源上有相通之处,存在呈递关系,但在历史发展进程、性质、适用范围、历史地位、适用对象上也有很大差别,究其本质,仍然是两种不同的刑罚方式。  相似文献   

3.
邹国正 《前沿》2012,(13):80-82
我国刑法的规定导致了对盗窃犯罪罚金刑的高适用率,这与我国盗窃犯罪群体普遍贫困的特征不符,使司法实践中出现"刑罚不公""株连无罪""以钱赎刑"等弊端,背离了我国刑法的立法本意,不利于对犯罪主体的矫正和对盗窃犯罪的整体预防。盗窃犯罪罚金刑的适用应充分考虑犯罪主体的经济状况,增加得并制罚金刑、规范量刑程序、强化对犯罪主体的财产控制,禁止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罚金,以实现罚金刑的基本价值和功能。  相似文献   

4.
赎刑,是我国古代法律制度的一大特色,是维护奴隶主和地主阶级特权的工具,折射和反映出作为剥削阶级专政机器的法的阶级本质。以罚代刑,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司法实践中的瑕疵,其间游荡着古代赎刑制度的阴魂,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不谐音。探讨和研究赎刑的渊源和内容,揭示其本质,对于彻底批判摒弃古代腐朽没落法律思想的残余,正确认识和纠正当前出现的以罚代刑现象,促进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相似文献   

5.
胡高飞 《求索》2008,(3):123-125
作为刑罚替代方式的赎刑在中国古代渊远流长,其最早可溯及至西周时期,东汉已成定制,隋唐时期成熟,明清时期则进一步完善周详。赎刑虽已成历史,但其蕴涵的人本精神可为我国刑罚的人本价值取向提供文化支持,作为刑罚执行替代方式的制度性安排还可为现代监禁刑困境的解决提供一种思路。  相似文献   

6.
吕侯受命于周穆王,在周穆王三十七年伐楚前后,起草赎刑的单刑法规,以周穆王的名义发布,后世称为《吕刑》。《尚书.周书.吕刑》是《吕刑》的发布文告。郭沫若、傅斯年、杨向奎、刘起釪等质疑传统说法,分别以语言、神话和出土文物为标准,单一或多角度地论证《吕刑》为吕王之刑,顾颉刚则认为是魏王之刑。钱穆认为《吕刑》是后起之书。本文对郭沫若、钱穆的春秋战国说、傅斯年、杨向奎的炎帝文明说、顾颉刚的魏刑说和刘起釪的综合说做了述评,对周穆王巡游和征伐之事做了论证,以认定《吕刑》为吕侯起草的以周穆王名义发布的刑事法规,并认定《吕刑》是规定赎刑的单行条例,《周书.吕刑》则是条例的发布文告。  相似文献   

7.
罚金刑执行难的原因与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罚金刑执行难是司法实践面临的一个普遍问题。其立法根源在于刑法总则所确定的罚金刑适用根据的单一性,刑法分则关于具体犯罪适用罚金刑规定的僵化性;其司法原因在于罚金刑的判决具有盲目性,罚金刑的执行主体不够具体。从立法上讲,应完善刑法总则关于确定罚金数额根据的规定,改进刑法分则关于具体犯罪适用罚金刑的规定,同时增设罚金易科制度;就司法而言,应摒弃罚金刑适用的盲目性,并统一罚金刑的执行机构。  相似文献   

8.
本文从罚金刑的地位、种类、法定方式、适用对象和执行方式五个方面对九七刑法典中的罚金刑进行初步探讨。九七刑法典维持了罚金刑的地位,增加了分则规定例的限额罚金刑,补充了三种不同类型的倍比罚金刑;罚金刑在罪章间的分布扩大,不但适用于故意犯罪,也开始适用于过失犯罪;不但适用于贪利性犯罪,也适用于其他犯罪;罚金刑成为惩治犯罪单位的唯一刑罚方法;增加了罚金的追缴。  相似文献   

9.
唐景 《求索》2010,(1):217-219
明代死刑执行方式以斩、绞和凌迟为主,也不乏各种法外酷刑。为了减少各种冤、假、错案的发生,明代确立了“朝审”制度,对死刑案件进行审查复核。受汉唐以来死刑制度的影响,明代也有较为具体的禁止行刑时间的规定。对于杂犯死罪,明政府允许通过“纳赎”、“罚役”等方法进行赎罪。  相似文献   

10.
刑法修正案(六) 对商业贿赂犯罪之改进问题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2006年6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对现行刑法作了许多修正。其中,两条重要的修正就是对商业贿赂犯罪的修改,主要内容是对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和对象作了扩大的修改。这样的修正是治理商业贿赂犯罪、弥补刑事法网不足和认真履行国际公约的必然要求。两个新修正的罪刑条款涉及的罪名应重新调整为“商业受贿罪”和“商业行贿罪”;司法适用认定中应注意两个新罪均属特殊犯罪主体;两个新罪的犯罪成立之数额较大都应以2万元以上作为定罪起刑标准。但对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修正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是废除两个新罪的主观罪状中有关“谋利”的规定;二是增加单位商业贿赂犯罪的内容;三是扩展商业贿赂犯罪对象的范围;四是添补商业贿赂犯罪基本犯的罚金刑的规定。  相似文献   

11.
隐匿身份侦查指的是侦查人员或受委托侦查的人员隐匿其真实身份实施的侦查。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隐匿身份侦查的具体程序规定极度缺乏。不过,刑事程序原则可以作为解释与适用现行程序法的指导原则,对于刑事程序法所未规定的程序,则可以依据刑事程序原则的内涵与精神而类推适用最相似的程序。同时,也可以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当中类推使用最相似和最合理的实体或程序规范。隐匿身份侦查的基本程序包括主体、对象、启动、监督和责任承担。隐匿身份侦查的行为限度包括实体法基础和程序法依据。隐匿身份侦查的相关证据问题则保护其基本的证据能力定位和证据的具体使用方式。  相似文献   

12.
由于各犯罪人的财产状况不同,相同数额的罚金刑的判决会产生实质意义上的不公正。由于我国缓刑制度在立法上并未规定罚金刑可以适用缓刑,导致罚金刑的适用困难重重。因此,对罚金刑缓刑制度立法的完善不仅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也有利于促进我国刑罚体系的发展。  相似文献   

13.
由于我国古代儒家十分重视人的生命,因此儒家在解释和制定法律时也非常强调人的价值,突出人本思想。古代刑律中的人本思想,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亲属相隐的法律规定,将亲情注入法律之中;二是存留养亲制度,将儒家的孝道观念注入刑律之中;三是老小废疾收赎不刑,体现法律对弱势人群的关怀;四是对监狱在押囚犯的各种恤囚规定。  相似文献   

14.
作为一般前置性程序的表明身份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表明身份是行政行为作出的前置性程序,属于行政告知的一种。然而现行立法对表明身份制度的规定仅限于执法活动前出示执法证件,这样的规定过于狭隘。表明身份的主体不应仅限于执法人员,而应及于一切对外履行职务的行政人员。表明身份的适用环境通常为流动性以及存在侵益可能性的行政行为中。表明身份的形式多样,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免除事先表明身份的一般义务。  相似文献   

15.
自死刑在历史上出现那一刻起,中国也就开始了限制死刑以致最终消灭死刑的探索.中国古代限制死刑适用的路径主要有:限制死刑适用对象,根据犯罪所触犯的罪名、罪犯的身份地位、年龄、犯罪情节等来决定是否对其适用死刑.具体分为绝对不适用死刑和相对不适用死刑,情有可矜、不适用死刑;对疑罪慎用死刑,通过疑狱听赎、疑罪奏谳、录囚与虑囚、会审制度等来限制死刑适用;严密死刑执行程序,建立死刑奏报制度,集中死刑执行权,实行死刑的秋冬行刑制度等.  相似文献   

16.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增设的罪名,以作为《刑法》第169条之一。该罪是纯正身份犯,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把董事、法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列入主体范围,对此不持异议。基于监事的职权和职责来作务实考量,不应将监事列为本罪的主体。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应列为本罪的主体,以全面遵循和深入贯彻罪刑法定原则、适用人人平等原则等刑法基本原则。考虑到背信犯罪的本质特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亦不应规定为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17.
六、关于刑罚的种类刑法的另一个问题是刑罚。一个国家采取哪些刑种,是与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的目的联系在一起的。在远古是同态复仇,封建社会广施体刑。现代社会废除体刑,建立了以自由刑为主的刑罚体系。我国对犯罪分子历来采取杀、关、管、罚的办法。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刑法规定,主刑有五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三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对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刑法关于刑罚种类的规定,总结了我国长期以来的经验,从实践看,基本上是合适的。这次修订后的刑法,保留了这些刑种,根据经验和  相似文献   

18.
交通肇事罪财产抵刑的条款从立法上设定了适用刑法的不平等,既造成了司法适用过程中的混乱,也引起了人们对我国刑事法律规定的不满,更是对公平、正义等法律理念的亵渎。因此,必须废除交通肇事罪的财产抵刑条款,这是我国刑事法律制度不断向前发展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19.
程皓 《传承》2009,(6):140-141
《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第一部民法典,它打破了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旧体例,使民法编纂工作进入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新阶段。通过《大清民律草案》,大陆法系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的编纂体例及法律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被移入我国,对近现代中国的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重新审视该草案,分析其得失,对我国法制改革仍有较大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20.
"比附"是清代"断罪无正条"时适用的一种寻找罚则、适用罚则的基本方法,其理论基础为"相似案件,相似处理"。但在清代的司法实践中,"比附"的应用超越了法定的适用条件,在"律有正条"之时也存在着大量的"比附援引他律"的情形,究其原因是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和案件的特殊情节,致使法官为追求定罪量刑上的平衡,不得已违背"断罪引律令"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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