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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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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诱惑侦查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诱惑侦查作为特殊的侦查手段之一 ,得到越来越广泛的使用。本文阐述了诱惑侦查存在的合理性 ,并对诱惑侦查合法性的判断标准进行了探讨。在对我国诱惑侦查现状加以分析的基础上 ,提出对我国诱惑侦查的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2.
论诱惑侦查   总被引:55,自引:0,他引:55  
诱惑侦查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诱惑侦查通常分“犯意诱发型”和“提供机会型”两种类型。从法律原则角度看 ,“提供机会型”诱惑侦查基本上是合法与合理的 ,而“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因可能引起诸多违法的后果而应被坚决禁止。对于实践中的诱惑侦查 ,有必要从适用范围、适用对象、行为方式和程序控制等方面进行规制 ,将我国的诱惑侦查纳入法制的运行轨道。  相似文献   

3.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犯罪率持续升高,加上犯罪类别和犯罪形态趋于智能化、多元化、隐蔽化,传统的侦查方式已不能打击新型犯罪。因此,侦查机关顺应时代要求发展出了新型的犯罪侦查方式,即诱惑侦查。然而,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缺乏对此相关的具体规定,因此需要在刑事立法上对这方面进行探讨和完善。  相似文献   

4.
张旭 《行政与法》2005,(12):127-128,F0003
现代社会在各种高度的隐蔽性、组织性、复杂化以及高超的反侦查手段等无被害人犯罪日益增多的情况下,对传统的侦查方法提出了巨大的挑战。诱惑侦查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方法以对付那些使用传统的侦查手段已无法或难以侦破的犯罪案件,其作用显得尤为突出。本文试从诱惑侦查的有关问题出发,对其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5.
论诱惑侦查及其法律规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诱惑侦查是诱惑类谋略在侦查措施上的运用,根据诱惑行为所起作用的不同,可将诱惑侦查分为两类: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和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其中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属于非法的,而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一般认为是合法的,并且二者的法律后果也各不相同。但是,即使对于允许使用的合法性诱惑侦查也要进行相应的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6.
关于诱惑侦查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许志 《法律科学》2006,24(1):103-112
诱惑侦查是刑事诉讼中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也是国内外学术界颇有争议的话题。诱惑侦查通常分为“犯意诱发型”和“提供机会型”两种类型。“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因可能引起诸多违法的后果而应被坚决禁止,而“提供机会型”诱惑侦查有其合理性,但有必要从适用前提、适用主体、适用范围、适用对象、行为方式和程序控制等方面进行规制,以将其纳入法制化的运行轨道。  相似文献   

7.
诱惑侦查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的侦查方式,具有普通侦查方式所不具有的优越性,对提高办案效率、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由于其具有诱惑性、隐蔽性,所以很容易造成侦查权力的滥用和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害。因此,要从程序上和实体上加以限制,从而使我国的诱惑侦查走上法治化轨道,使其在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价值之间寻求一个最佳平衡点。  相似文献   

8.
诱惑侦查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因在某些案件的侦破中的高效性而在我国得到越来越多的运用,但这一侦查手段在实践运用中存在较多问题。为使诱惑侦查这一手段更好的发挥其作用,规避违法现象,必须对它进行有效规范和制约。  相似文献   

9.
诱惑侦查作为一种特殊侦查手段,在打击各种严重的社会犯罪尤其是毒品犯罪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诱惑侦查在我国的犯罪侦查理论研究上是一个新的领域,由于缺乏指导和规范此类侦查活动的程序规定和证据规则,对其在实践中的运用就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并面临着严峻的挑战。通过诱惑侦查手段获得的证据的采用应当符合现代法治的精神和法律的原则。诱惑侦查作为秘密侦查手段应当法制化,并且针对其在实践中面临的问题也要相应的予以必要的规制。  相似文献   

10.
诱惑侦查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诱惑侦查对于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实际需要来看,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但诱惑侦查又有一些弊端。为消除其弊端,有必要进行合理的规制。  相似文献   

11.
论交通肇事犯罪人的特点及刑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莫洪宪  曾彦 《北方法学》2009,3(3):63-68
交通肇事犯罪人属于一般自然人主体,具有与传统犯罪人不同的性格特征,交通肇事犯罪人在主观上是过失心态。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加重处罚情形,交通肇事犯罪人的共犯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特殊处罚情形,交通肇事后行为人遗弃被害人的,应当按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处罚。应当从刑事立法、刑事政策、犯罪学理论三方面入手,加强对交通肇事犯罪人的预防和惩处,有效防止交通肇事罪的发生。  相似文献   

12.
责任事故犯罪刑事责任之比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刑法对某种犯罪配置的法定刑的种类及其结构不仅与一个国家立法者的刑罚观和刑事政策导向有着密切的关系 ,而且也与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以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密切关联。因此 ,由于受上述因素的影响 ,各个国家对责任事故犯罪所配置的法定刑种类以及法定刑的结构也有着巨大的差异。在本文中 ,我们拟以中国刑法第 1 3 4条至第 1 3 9条所规定的责任事故犯罪为基点 ,对其刑事责任进行比较性研究 ,并在此基础上对中国刑法的完善提出自己的看法。一、责任事故犯罪法定刑配置之比较系统论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 ,在系统各组成要素相同的情况下 ,各…  相似文献   

13.
单位犯罪的“嵌套责任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法学》2017,(2):110-122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单位犯罪不应理解为单纯的以单位为主体的单一犯罪,而应是由单位与直接实施犯罪的单位责任人员为主体共同构成的、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并列的嵌套式共同犯罪。在这种特殊的共同犯罪形态中,一方面是单位本身因为其存在赋予了单位成员以单位特有的犯罪能力而成为犯罪主体,另一方面则是单位相关主管与责任人员因其个人以违反刑法要求的方式履行职责而成为嵌套在单位之内的与单位共同实施犯罪的自然人主体。所谓"嵌套",是指尽管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均因其各自的犯罪行为而承担着独立的行为责任,但在这种犯罪中,单位与其成员的意志与行为均互为表里,在客观上看似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在单位犯罪中应承担相对独立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在形式上就只能依赖于单位这个外壳才可能在刑法中独立存在。法律将满足这种条件的两个犯罪结合在一起规定为一个"单位犯罪",因而单位和单位成员的独立行为责任又是对单位犯罪刑事责任分担的结果。这就是单位犯罪的嵌套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4.
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黎宏 《法律科学》2001,(4):65-72
我国刑法的通说将“经单位集体讨论或单位负责人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作为单位犯罪的核心要件。但是 ,这种理解具有难以划清单位代表或机关成员的犯罪和单位自身犯罪之间的界限、扩大或缩小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不符合现实社会中的单位犯罪的实际情况、无法适用于规模较大的现代企业等弊端。在追究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时 ,应从追究单位自身固有的责任角度出发 ,除关注单位集体决定和单位负责人的决定之外 ,还应考虑单位的目标、业务范围、规章制度、防范措施等单位自身制度方面的情况。这样 ,才能准确地把握单位的真实意志 ,正确地认定和处理现实中所发生的单位犯罪。  相似文献   

15.
作为新中国第一部公证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是对公证制度恢复重建二十多年来公证实践和公证理论的一次总结和创新。对此前的公证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而言,《公证法》是一次全面的提升,对原有的公证规定作了大幅度的完善,在许多方面增添了新的法律规定。例如,在公证法律责任方面,《公证法》第六章用了四个条款,首次明确规定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具体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对违反公证法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这对规范公证行业、保障公证质量将起到非常直接而有效的作用。在三…  相似文献   

16.
孙立红 《法学家》2013,(1):63-80,177,178
不作为在共同犯罪中的参与形式不能简单地按照作为犯的分工方式进行区分,这是因为不作为在存在结构上与作为有着本质的差异。不作为必须与作为犯在构成要件上具有等价性,才有可能在共同犯罪中成立正犯,这种等价值性不能用传统的因果关系说和形式的保证人说加以说明。在对保证人说确立的形式的保证人义务进行实质解释的学说中,应采用基于不作为对结果的事实性支配来确定不真正不作为的成立,除此之外,违反功能性的保证人义务也补充性地成为不作为正犯的标准。不作为的正犯性正是建立在此两种标准的基础之上。  相似文献   

17.
论罪后情节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司法实践中对罪后情节的把握,与正确定罪量刑关系密切,但理论界却对罪后情节的研究未予以应有的重视.本文通过对罪后情节相关问题的探讨,阐明了在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上作为例外的"定罪"罪后情节的几种情况;并分析了刑法上作为原则的"量刑"罪后情节和作为例外的"定罪"罪后情节存在的法理依据.  相似文献   

18.
短缩二行为犯属于目的犯中的重要类型,我国《刑法》分则规定了较多的短缩二行为犯,其是指以实施第二个行为为目的的犯罪,但只有第一个行为是构成要件行为,第二个行为不是构成要件行为。短缩二行为犯因其特殊的结构构造使其不同于其它目的犯。正基于此,在短缩二行为犯的共犯形态及罪数形态问题上也相应地区别于一般故意犯罪的犯罪形态,具有其特殊之处。  相似文献   

19.
在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的内涵并不一致,导致了指域上的混乱,影响了理论深化和司法实务.刑法第十三条的定义即一切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仅是狭义"犯罪"的定义.广义"犯罪"是狭义"犯罪"标准的基础上对行为人的责任--主要指正当性事由和责任能力要素的考察.两"犯罪"具有包含与被包含等关系.为避免逻辑上的混乱,狭义"犯罪"当用"罪行"代替,广义犯罪即犯罪,包括"罪行和刑事责任"两个层次,罪为基础,责为补充.  相似文献   

20.
论激情犯罪的刑事责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激情犯罪的概念本身所涉及的三个范畴即情感、激情和激情犯罪各有其独特且丰富的内涵.在充分揭示其内涵的基础上,应主要依据刺激的不同性质而区分两类激情犯罪,然后再循着由刑事责任本质而确立的分析路径,展开对激情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的剖析,最终可得出结论:不同类型的激情犯罪所负刑事责任在质和量的根据上有联系,但更有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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