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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专利的申请也呈现全球化态势.由于专利技术在各国存在差距等原因,导致在大量专利活动中存在着专利法复活的现象.通过对于专利复活问题的研究,探索专利复活对于现代专利制度存在的意义和危害,着重从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制度来剖析专利复活是否合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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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法律的角度结合三鹿集团破产的实际案例,研究三鹿集团选择适用了破产清算程序的利弊,讨论三鹿集团选择破产重整程序的益处,有助于清算组织在破产清算程序与破产重整程序之间进行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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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的程序结构与利益平衡机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我国2006年破产法因在程序设计中采取了“一个大门,三个小门”的设计思路,因而,破产法必然含有破产清算程序、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共同适用的部分,也含有各自的特别规定。“三种程序”的共用部分,包括:申请程序;公告与通知程序;管理人及其职责;破产债权;破产债权的申报;债务人的财产;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取回权、抵销权、撤销权;法律责任等。而特别部分包括各种程序的启动主体、启动后的效力、程序之间的转换等。除此以外,因破产法是对债务人财产的一次性概括处理,因此,各种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冲突在破产法上尤为突出,主要表现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债权人与出资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债权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有担保债权人与无担保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与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利益冲突、共益债权人与一般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管理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职工利益与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冲突等,破产法对于这些利益冲突进行了平衡性制度安排。但在对这些冲突进行了平衡性制度安排的背后,却存在着有争议的价值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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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是我国民营经济发达地区,民间资金充裕,民间金融活跃,大多数温州中小企业一直靠担保融资的方式生产、经营。2011年下半年,温州爆发民间借贷危机,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为数不少的温州企业,扛不住加剧的债务压力,纷纷申请破产清算。随之而来的一个司法难题就是担保物权在破产程序中难以实现,举步维艰,特别是金融债权难以收回,导致银行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持续上升,经济形势异常严峻。因此,本文将对担保物权在破产程序中应如何实现展开讨论,以期化解与规范担保物权在破产程序中难以实现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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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是公司退出市场的最后一道程序,清算制度不仅是对清算过程的监督与管理,对于债权人来说,完善的清算制度是保证债权人在此过程中得到保护的保证,其可保证债权人在利益上有着最大限度的救济。但是我国现处市场经济建设时期,对于公司方面的立法以及对债权人利益进行保护方面的制度还比较粗糙,现有的《公司法》其操作性较差,在实际的清算过程当中,对于债权人的利益保护还存在很多缺陷。本文阐述了我国法律对于公司非破产清算中对于债权人保护的有关规定,分析了对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指出了我国公司非破产清算中对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状,提出了完善公司非破产清算中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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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现状的分析,发现我国现行破产管理人报酬确认的空缺,再通过剖析立法中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争议,通过其法律地位的确定,自然推导出破产管理人报酬的确认方式.文中辅以分析破产管理人之职责与义务,确认其应相适应的权利;最后通过理论总结,揭示破产管理人报酬确认之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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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运公司破产案无论在破产过程还足之后的破产清算,都充斥着诸多不合理的地方,这其中有何奥妙? 2007年2月15日,瑞华投资控股公司(以下简称“瑞华投资”)收到一份令其惊愕的公函,这是一份来自其债务人扬州通运集装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运公司”)的《通知》,《通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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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公司法定清算人制度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公司清算是公司解散后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也是公司法人消灭的必经程序。我国公司法在非破产清算中没有像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那样确立法定清算人制度,因此导致公司解散后缺乏明确的清算义务承担主体,并由此引发了我国公司非破产清算中的多种不正常现象,严重侵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虽为解决这一问题进行了多次的尝试,但仍存在严重的缺陷。在公司法上建立法定清算人制度是一种有效的治本之策,围绕这一问题,有必要对确立法定清算人制度的必要性、法定清算人的确定等方面内容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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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生,没有死”一直是中国金融机构的怪现状之一,这种没有优劣淘汰的机制也成为金融机构问题频发的重要原因。如今,监管当局打破这这种局面的态度愈发坚决,接下来的问题是, 金融机构破产将如何进行,谁又将成为第一个祭旗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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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破产罪是我国刑法修正案(六)增加的新罪名,虚假破产罪是指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虚假破产罪与妨害清算罪都属破产犯罪,但是在发生的时间过程上、行为方式上有重合之处。本文建议重构我国破产犯罪的体系,将破产过程中发生的欺诈行为定为虚假破产罪,将企业因为分立、合并、解散发生清算过程中的欺诈行为认为界定为妨害清算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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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券公司的破产清算特别程序 ——以中美比较为视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由于证券公司的客户包括为数众多的公众投资者,证券公司破产对其个人财产造成的损害可能是毁灭性的,如果处置不当,还将造成投资者普遍丧失信心,诱发系统性风险。因此,对于证券公司的破产,需要在普通破产清算程序的基础上,确立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特殊机制。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将证券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与证券投资者补偿机制相结合,赋予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启动、介入和主导证券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的权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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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非破产清算程序与审判程序二者不能实现相互独立与有效衔接成为理论上的困惑与司法实践中的难题,非破产清算程序应从审判程序中分离出来,实现二者功能的理性定位。在完善非破产清算程序的基础上建构以清算程序为主导,审判程序为保障的权利救济机制,以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债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