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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 0 0 2年 5月 1 3日 ,原告李某在没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车辆应黄某、陈某要求到达指定地点时 ,被某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当场查获。被告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江苏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 32条的规定 ,对原告李某作出了罚款 1 2 0 0 0元的处罚决定。李某以被告与黄某、陈某恶意串通、违法行政为由 ,诉请法院撤销处罚决定。被告认定原告无证运营事实的证据为其工作人员对黄某、陈某所作询问笔录一份 (当日制作 ) ,黄某、陈某陈述其搭乘原告车辆的经过。原告向法院所举证据包括 :1 .原告代理人对黄某、陈某所作调查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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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6)
原告(反诉被告):广东直通电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新市棠新西街。 法定代表人:周昌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军驰、谢洪,广东新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洪分明,男,57岁。住所地:广州市小港横街。 原告广东直通电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讯公司)因与被告洪分明发生电话费纠纷,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通过在我公司申请开通的两个移动电话号码通话,却从1998年6月起欠交通话费。请求判令被告补交所欠的通话费及滞纳金8055.87元。 被告答辩并反诉称:我当初向原告交纳了600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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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北京某公司被告:陈某被告:上海某网站原告北京某公司系某服装品牌的注册商标权利人。第一被告陈某于2004年8月份在第二被告上海某网站上注册为用户,开设了KUKU(化名)专卖店铺,在该店铺的网页上醒目宣传原告注册商标的牛仔裤,写有:“专卖店售价800元——最后几条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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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短信的证据效力应如何认定?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案情] 2001年1月4日,被告陈铭强向原告李皋兰借款50000元,约定的还款日期为2001年3月31日。借款后,被告将其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市桥镇捷进路商住楼1梯401房的房产证抵押在原告李皋兰处作为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通过发短信息等方式向被告追款,被告使用自己的手机向原告进行回复。其中2002年11月27日2时32分,被告回复信息的内容为:“是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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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系北京市某福利厂职工,被告陈某系北京市某农贸市场个体工商户。2001年6月13日,原告从某农贸市场被告所经营的摊位购得蔬菜。回家后发现购买的蔬菜份量不足,即找到被告理论,二人在争执过程中,言辞愈加激烈,被告随手拿起自己挑菜用的扁担打向原告的右腿,扁担刚好击中原告右腿假肢,原告随即倒地,其右腿假肢破损。原告张某诉至北京市某法院,要求被告陈某赔偿其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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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与被告张甲、张乙系同社社员且房屋相邻,二被告是同胞兄弟,原、被告三方房屋相邻处共同使用一条檐沟排水,相邻檐沟南端原宽0.33米,北端宽0.45米。原告现相邻的楼房是2000年12月修建,小青瓦房是2001年2月修建。原告新建房屋时将墙砌在紧挨相邻的檐沟边,且墙基高于二被告房屋墙基。被告张甲认为原告占用檐沟,原告的屋檐水要冲刷自家的房屋,要求村社解决。村、社认为原告建房未占用檐沟,要求双方均不得占用檐沟,原告要保证屋檐水不能直接冲刷被告家的墙壁,否则由原告负责接天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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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系同事关系,1999年6月24日,原告借用被告手机,以电话委托方式进行股票买卖,手机上便留下了原告的证券交易账号及交易密码,为被告获知。1999年7月1日起,被告擅自使用原告的证券交易账号及账号上资金,以电话委托方式进行股票交易,到1999年7月20日被原告发现时止,已累计造成原告亏损11367.14元。原告与被告交涉,被告承认上述事实,表示愿意赔偿损失。后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由被告继续使用原告证券交易账号及账号上资金进行股票交易,以期用盈利来弥补先前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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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陈某于2011年6月30日入职某公司,担任人力行政部员工,负责员工档案管理工作。2011年8月17日,陈某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某公司提交辞职报告。随后即以要求该公司支付其2011年7月30日至201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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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6)
原告:顾然地(RANDOLPHHOBSONGUTHRIEIII),男,1967年1月29日出生,美国国籍,现住上海市延平路123弄三和花园4号楼29E室。被告:上海巨星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茂名北路118弄1号。法定代表人:裘云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顾然地认为被告上海巨星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星物业)妨碍其行使所有权,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诉讼。原告诉称:三和花园4号楼29E室是原告购买的房屋,原告有权在自己的房屋安放自己的浴缸。被告的职责仅是对物业进行管理,却以原告安装、使用这个浴缸会影响楼房安全为由,阻止原告安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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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系同一村村民。为方便居住生活,双方于2001年期间,口头达成“换地建房协议”。此后,双方仍未能履行“换地协议”。不久,被告陈某以其本人已与原告张某协商换地为由,使用了原告张某以前的旧房地,在此地上堆放石料、塔建简易猪栏及瓦房等,为此,双方发生宅基地纠纷。原告随即向当地镇人民政府申请处理。同年底,该镇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张某与陈某宅基地纠纷的处理决定”,认定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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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万宜公司。被告:宏大公司。原告诉称,原告自2006年5月以实物出资入股被告,成为被告法人股东之一,但至今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提供公司会计账簿供原告查阅,致使原告无法了解宏大公司经营的真实状况和财务状况。依据公司章程,股东享有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权利和其他权利,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也有相关规定。原告于2008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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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03年3月,原告雷某以被告焦某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受理了此案。原告诉称2001年7月到被告焦某所在公司工作,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将其调入自己所管辖的部门。此举造成许多人误解原告与被告有非同一般的关系。原告因此而情绪低落,于2002年10月提出辞职后离开公司。在该公司就职期间,被告利用原告加班等机会,对其进行性骚扰。原告离开该公司后,被告对其就业百般阻挠等等。原告精神上遭受很大伤害,因此到医院就医。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失费20万元。原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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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2)
原告:陈兴良,男,45岁,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张彦博,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陈兴良因与被告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数字图书馆)发生著作权侵权纠纷,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自己的网站上(网址为http://www.d-library.com.cn)使用原告的三部作品。读者付费后就成为被告网站的会员,可以在该网站上阅读并下载网上作品。被告这一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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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5)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南大街。法定代表人:王立平,该协会主席。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环市东路。法定代表人:丁磊,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北京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法定代表人:沙跃家,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乐著作权协会)因与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公司)、北京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移动通信公司)发生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我协会受曲作者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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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原告:青岛某纤维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某服装有限公司2002年至2003年6月间,原告从事进料深加工布料业务,原告分32批将其加工的布料交付被告并申报了出口,被告在原告交付布料后,分别就上述货物申报了进口,原告共向被告交付货物价值372202.33美元。被告为韩国B公司的独资企业,且韩国B公司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张某。2002年5月至2003年3月期间,韩国B公司分10次以信用证支付方式向原告支付加工款226003.90美元。2002年至2003年6月间,被告为原告出具了还款计划书一份,该计划书载明:自6月起至11月止六个月期间,被告将每月分两笔支付原告3…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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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男,八十一岁,农民。 被告:许某,男,五十八岁,工人。 原告之妻郭某原有自购房屋七间(郭某前夫于一九五一年去世,二人无子女),一九六八年郭某与陈某再婚后,将该七间房留给被告许某居住。郭、陈二人婚后亦无子女,一九七四年郭某病故,一九八三年落实私房产权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