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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拉OK:电影、录像还是音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卡拉OK"是对卡拉OK歌厅中播放的所有带画面的歌曲的总称,包括通常意义上的音乐电视(MTV)、音乐录影(MV)、卡拉OK曲目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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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全国各地的卡拉OK经营者收到了一些知名唱片公司的律师函,要求卡拉OK经营者停止擅自使用中外权利人的音乐电视MTV、音乐录影MV的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同时京、津、沪、深各地一些有影响的卡拉经营者被告上法庭;一时间,新闻媒体聚焦报道,社会各界议论纷纷,学术界则以卡拉OK中所用MTV作品的性质为焦点展开了争论:它到底是电影和类似电影作品,还是录像制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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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通过完善著作权立法及相关制度措施在保护卡拉OK版权权利人利益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但是由于其本身存在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特别是在平衡卡拉OK产业各方利益方面还有许多需要完善之处。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目前卡拉OK版权保护状况和存在问题,明确下一步针对相关问题应该采取的措施和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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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文化部批准,“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将于近日启动,届时,武汉、郑州和青岛三个试点城市将率先在市内的KTV建立统一的曲库系统。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主任梁钢介绍,此举旨在防止不健康歌曲进入KTV,并逐步解决唱片业、著作权人和卡拉OK经营者之间关于著作权的矛盾。此举一出,即引发极大争议,并为文化部门、版权部门、产业界、学界乃至公众持续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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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版权局公布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上报的《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具体内容是: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根据全国不同区域以及同一地域卡拉OK经营的不同规模和水平,可以按照上述标准在一定范围内适当下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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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3年唱片公司向卡拉OK经营者主张著作权使用费获得法院支持后,2004年唱片公司的维权活动更是达到一个高潮。虽然法院支持了唱片公司的部分请求,但是其中的著作权问题一直是争议的焦点。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音乐电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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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国内发生多起音像组织同卡拉OK厅的著作权纠纷,原因是音像组织认为其生产的音乐视盘中有些是电影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电影作品享有包括放映权和表演权,特别是机械表演权在内的各种权利。这些权利归制片人所有,具体到本案系争的音乐视盘,则归音像组织所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放映、表演等方式使用他人的电影作品,是侵权行为。卡拉OK厅正是以放映或者机械表演方式使用音像组织生产的音乐视盘,但是事先并未取得其许可,也未向其支付报酬。因此,音像组织正式向全国数百家卡拉OK厅或者发出律师警告函,禁止后者继续使用,并催促其到音像组织取得许可;或者将其直接诉至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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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拉OK著作权纠纷案法理评析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近期 ,国际唱片业协会向国内多家卡拉OK营业场所发出“索要MTV放映费”的律师函。相关案件的法院判决起到了一定的指引作用 ,但关于卡拉OK版权界定仍众说纷纭。卡拉OK营业场所使用的MTV/MV是构成著作权下的电影作品、录音录像作品还是构成邻接权下的录音录像制品决定了争议双方的权利内容和范围 ,以及收费的主体和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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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卡拉OK经营者未经词、曲作者许可播放音乐电视节目的情况时有发生,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时,须根据独创性标准区分涉案音乐电视节目系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还是录音录像制品;二者涉及不同主体的著作权益,于前者,通常是侵犯制片者享有的放映权,于后者,则是侵犯了词曲作者享有的表演权。此外,即便该权益已被委托给著作权管理组织管理,若该组织怠于行使或在必要的情况下,应允许著作权人向侵害人提起诉讼,以便更好地保护其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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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阶段关于网络著作权的行政法与刑法关联性保护具有司法解释立法化和网络著作权刑法保护滞后于行政法保护的特征,存在对象范围不一、行为类型不全、主观要件限制以及处罚竞合等问题。为有效保护网络著作权,建议统一网络著作权行政法与刑法关联性保护的对象范围、扩展刑法规制的行为类型、删除刑法中“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限制要件以及协调刑事罚金与行政罚款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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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22年,一桩与中国卡拉OK海量金曲版权密切相关的案件,历经4年,终审落槌。这桩事关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下称“音集协”)和北京天合文化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天合集团)的合同纠纷案覆盖了中国整个卡拉OK行业,各方矛盾错综复杂,一审法院审理历时三年,判决书长达6万多字,二审即终审,维持原判,以音集协胜诉告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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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拉能否继续OK--卡拉OK收费法律问题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自三月份以来,全国二十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卡拉OK经营者,陆续收到律师函。律师函要求卡拉OK经营者停止其擅自使用中外权利人的音乐电视/MTV、音乐录影/MV、卡拉OK作品的侵权行为并支付赔偿金。同时北京、上海等地一些有影响的卡拉OK经营者被告上了法庭。一石激起千层浪,此举在娱乐行业引起了轩然大波,一些地方的娱乐行业协会也紧急召集商议对策。笔者认为,对此事件应当理性的对待,大可不必惊慌,笔者拟根据《著作权法》及其有关规定对此类案件进行剖析: 一、直面收费性质 在唱片公司的委托代理律师发出的律师函件中称:音乐电视/MTV、音乐录影/MV和卡拉OK曲目是一种以类似电影的方法创作的视听作品,凝聚了编剧、导演、摄影、演员、剪辑、合成等的独创性劳动,依据中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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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主要通过卡拉OK法理和帮助侵权法理解决著作权间接侵害问题。卡拉OK法理存在过分扩张著作权侵权责任主体和司法权限、混淆作品的利用和著作权侵害之间界限等弊病,帮助侵权法理则存在脱离共同侵权形态、完全独立化的倾向,这种弊端和倾向不利于技术和产业的发达以及公众接触、利用信息的自由。对我国而言,日本解决著作权间接侵害法理的意义在于:方法论上应该区分立法论和解释论、职能上应该区分立法和司法的不能功能、在认定工具等提供者的注意义务或者支持原告停止侵害请求权时都应该慎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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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通过阐明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之重要性以及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中所需要理清的问题,提出了要在有效地保护网络音乐著作权人的利益以及规范网络音乐作品的合理的、正确的使用前提下,配以多种形式的保护方法,从而形成一个保护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的健全的体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