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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行政确权案件指争议的标的物的权属由人民政府通过具体行政行为的形式予以确定,当事人不服而诉至法院的案件。此类案件一般包括人民政府对当事人争议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定以及对林地林木权属的确认等。在审判实践中,此类案件往往占行政案件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甚至更高。山林土地纠纷案件如此之多,究其原因主要是: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对土地和山林的不断开发和利用,人们对土地和山林的需求愈来愈迫切,直接的和间接的经济利益和经济效果使人们去珍惜和争取每一分土地,沿海开发地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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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山林权属争议的双方都不能出示集体山林权属凭证或其他可以证明山林权属的参考凭证,致使政府无法判断山林权属归哪一方时,政府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但自由裁量必须有法律依据且裁量结果必须公正合理。  相似文献   

3.
谈自然资源确权行政案件的若干问题□李文菁我国地域辽阔,自然资源极其丰富,随着近几年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一些自然资源的利用价值充分体现出来,经济利益十分可观。为此,一些几十年来荒置的、权属不清、界线不明的山林、土地、草原、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及所...  相似文献   

4.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从事粮食、林木、水果等商品生产的承包经营户迅速发展,土地成为了农民致富的基础,以耕地、林地、荒地为标的物的争议也成倍增多,并陆续诉讼到人民法院。但是,由于目前在确认土地权属方面,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在审判实践中,往往分歧意见较大。有的不适当地强调土地改革确权的效力,把土改时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作为处理土地、林地纠纷的唯一依据;有的则片面理解:一般以“四固定”以后所有权变更的种种法律事实,甚至否定1981年山林定权的法律意义。笔者认为,探讨土地确权的各方面的依据的作用及其关系,对指导审判实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5.
国家逐年加大对农业的补贴,外出务工人员纷纷返乡.返乡的林区职工瞄准了有限的林区耕地。向土地要收成,在国家那里拿补助,增收致富。为了保证部分从主伐岗位上下来职工的生计,单位又会分给他们一部分工资田。导致林区土地资源更显紧缺。同时,林区地理环境特殊,山林、沟壑众多,土地分部七零八落。便有些人违法开垦,破坏林业资源。又因行政区划不科学,同一块土地出现不同权属的竞合,土地归A市所有,地上的林木归B市所有,一方要种田,一方要种树,一方烧荒,一方防火,矛盾重重。  相似文献   

6.
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某局下属一国有农场对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划界确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之土地行政一案,历时两年的调处,经过上级政府行政复议,两级人民法院两审终结, 均维持被告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最近,农场申请再审的申诉也被法院依法驳回。至此,村场之间持续几十年的山林土地纷争终于落下帷幕,给人们留下良多回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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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行政确权案件是新类型案件,也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难点之一。本文仅就审理土地行政确权案件中亟待解决的几个法律问题作一浅显探讨。 土地行政确权案件的界定 土地行政确权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有关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相似文献   

8.
山林权属争议行政诉讼案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经人民政府处理后,对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而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  相似文献   

9.
一、关于专利权属纠纷案件的受理问题 专利权属纠纷案件,是指在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之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就谁应当是真正的专利权人所发生的确权纠纷案件。这类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和经最高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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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专利权属纠纷案件的受理问题专利权属纠纷案件,是指在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之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就谁应当是真正的专利权人所发生的确权纠纷案件。这类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和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的开放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法院。人民法院对专利权属纠纷案件经过审理,判决变更专利权属的,应当将判决书副本抄送中国专利局;当事人凭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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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2009,(2):32-32
我是湖南省基层司法所一名所长.最近在调处山林权属纠纷时。遇到这样一种情况:甲乙双方争执一处山林权属.甲方有1982年的山林权证,四至范围与争执地一致.乙方也有1982年的山林权证.四至范围与争执地一致.但乙方同时出具了1953年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四至范围与争执地一致。在讨论处理意见时。出现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甲乙双方重证.应当根据1992年7月14日函策字[1992]165号及《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双方各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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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辉 《比较法研究》2022,(1):101-115
前互联网时代的既有数据确权立法无法有效映射信息时代对于数据权利的实质性诉求,现有学术研究亦对新型数据权属的阐释和论证力有不逮,数据确权已成为数字化转型亟待解决的基础性理论研究问题。数据权属体系的构建,应遵循数据产生及其市场运作的底层逻辑,以实现数据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维护数据权益相关方利益平衡为目标,将数据权属赋权于在数据生成与利用中处于核心驱动地位方为准则,避免数据权利内容及界限过于模糊、笼统,以此缓解激励数据生产与降低个体隐私权侵害风险之间的内在张力,形成个人用户、平台企业、政府国家之间对于数据权属的内容和边界的合理界分,构建社会公众、网络平台、政府国家数据治理"共建共治共享"的格局。  相似文献   

13.
【裁判要旨】本案通过指明行政裁决基础争议为民事争议,人民法院对民事纠纷,原本就享有完全的司法裁判权;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40条第2款关于行政裁决案件一并审理民事争议无需另行立案的规定,以及自然资源确权行政裁决行为涉及款额的确定,从实质化解争议角度出发,认为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证据充分确凿的情形下,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依法作出变更判决,直接将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判决确认给争议一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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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土地总登记是人民政府对土地权属的行政确认行为,而《物权法》上的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既非行政管理行为,更非行政确权行为。不动产权属确认的实体依据是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而非不动产登记,但由于《物权法》赋予不动产登记以权利移转效力、权利推定效力和善意保护效力,故不动产登记在不动产权属确认中亦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国家参与不动产登记在法律性质上属非讼事件,因而不动产登记程序应属非讼民事程序,自应适用非讼程序规则。基于不动产登记簿的形式拘束力,当事人不能就登记机构作出的登记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只能通过更正登记制度对错误的不动产登记进行救济。因此,不动产权属争议只能通过民事诉讼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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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处山林权属争议之我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山林权属争议,通常又叫山林纠纷和林权纠纷及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是指因当事人对森林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到侵犯而引起的争议。这是林区林业建设中的一项老大难问题。在一些地方经常因争占山林、抢砍林木事件引起大规模械斗,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严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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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改革运动是一场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土地所有制的大变革.上改在解决土地问题的同时,对农村部分房屋也进行了重新确权,但仅是被没收、被征收的,而不是所有的房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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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确权活动早在2006年就已经开始试点工作,土地确权工作复杂、内容庞大,涉及人口众多,在开始之初,中央及各级人民政府就制定了实施方案,但在实施过程中,还是遇见了许多困难和问题,本文根据土地实践过程中出现的实际问题结合相关理论进行探讨,提出了加大宣传、设立专项资金、因地制宜等解决方案,以期为土地确权提供一些方案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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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建伟  陈东强 《行政与法》2023,(12):110-122
在发展现代化农业的背景下,探究“确权确股不确地”的农地流转制度能够成功运行的机制对推动农村土地改革具有重要借鉴价值。通过构建“效率-公平”不可分的理论分析框架,对安徽省阜南县Y村近年来的土地改革情况进行分析。结果显示,农户因年龄和就业能力存在异质性而产生了分化,主要表现为在农村形成了“老年人留村务农、中青年进城务工”的社会功能结构和“男主外、女主内”的社会成员地位结构;社会结构变迁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介入会促进农地流转;“确权确股不确地”土地制度主要是通过效率层面的租金显化与农民增收和农业转型,公平层面的公平感知、机会公平和结果公平来推动农地流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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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土地权属争议处理谈间接授权说温辉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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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权属纠纷比较复杂,特别是省际、地区际和县际权属纠纷处理的难度更大。审理林地权属纠纷案件应掌握的基本原则是:以宪法和民事法律规范为依据,以1981年定权发证确定的权属为准;定权发证发生争执的,以1962年“四固定’(编者注:“四固定”内容见本刊第六期“四固定的由来及作用”)时确定的权属为准;“四固定”未确定权属的,参照合作化和土地改革时确定的权属;同时,要维护由于体制的变动或其他原因,经协商确定、政府处理决定或人民法院裁决的权属合法变动,本着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经营管理发展林业,有利于团结的原则,坚决维护林地国有和集体所有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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