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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到如何看待企业设置罚款制度的问题。企业罚款的法律渊源是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其中第十二条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该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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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侵占本单位财物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罪之异同周其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同时还规定,公司以外的企业职工也适用上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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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个单位没有几条规定被人斥为“该死的规定”?诸如:迟到3分钟扣100元钱,未先请病假视为旷工,凡请过事假的不能领取年终奖,损坏物品双倍赔偿,上班时打私人电话记过,安排加班不加班开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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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落马贪官的糜烂私生活被曝光,诸如官员包养情人的话题常常被人提起。近日这一话题再度升温,其因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简称《条例》)中规定,公务员包养情妇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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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经济》2009,(9):42-42
最近一段时间,各地群众上访事件有增多趋势,有的是群体性的,越级直接上京的也不少,弄得地方政府很是紧张。为了防止群众上访,有些地方建立了包保“责任制”,每个干部包几家几户。干部们没有办法,就用经济手段来限制七访。如江西省丰城市某公司为了阻止职工上访,竟然下发书面通知以扣发工资和罚款相威胁:“上访一次罚款两百元,上访两次罚款四百元,上访三次工资扣发。”有些地方则充分发挥宣传工具的作用,广为宣传不得上访的规定,有些地方干脆打出标语:“不准上访,上访罚款”!前些天在网上看到一幅照片:农村某住家墙上赫然写着:“越级上访是犯法的”。人们不禁要问:这是哪家的法律?怎么连老百姓找个地方说说心里话也犯法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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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杨某系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某乡镇卫生院院长.其在2008年3月至2011年2月担任该乡镇卫生院院长期间,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累计收受他人现金及超市购物卡折合人民币52900元。2011年4月7日.楚州区纪委接到该卫生院职工举报,反映该卫生院在集资建设职工宿舍楼的过程中,杨某有受贿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2011年4月7日当天,楚州区纪委经研究决定对该举报事项进行初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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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与法律》2006,(5):30-30
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11月22日公布了《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规定指出,国家公务员以及国企相关人员家属在安全生产领域经商或入股煤矿、瞒报事故等,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1)配偶子女入股可开除。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煤矿等企业投资入股或者在安全生产领域经商办企业的将被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2)招标中为亲友谋私重者开除。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干预、插手安全生产装备、设备、设施采购或者招标投标等活动,情节严重开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