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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规定的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尚有很大的空白,主要是因为缺乏利益衡量机制的引入以及容忍义务的具体构建,使得难以确定是否构成不可量物侵害,容忍的界限如何,如何平衡不同的利益,如何救济。本文正是从这一角度着眼,阐释了不可量物侵害,解析了利益衡量机制及容忍义务,为完善我国不可量物侵害制度提出了一些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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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及对我国物权立法的启示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不可量物侵害,在我国民法通则中未作规定,但国外有这方面的制度,其内容包括受害人的容忍义务、不可量物侵害的判定标准及救济方法.我国在制定物权法时,应借鉴国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设立不可量物侵害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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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量物侵害制度是现代民法中的一种新型的物权法律制度,它是伴随着人类在现代科技条件下的工业生产和日常生活中所产生的诸如噪音、粉尘、电磁波等采用传统计量手段和方法无法加以精确计算的物质的侵入而出现的。现代社会人口激增,土地日趋紧张,完善我国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对于维持社会秩序的安定、促进社会秩序的和谐,都有重大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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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量物侵害是指由噪音、光、粉尘等不可称量的物质造成的侵害,对于不可量物侵害的性质学界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本文通过对不同学说的分析将我国不可量物侵害定性为侵权行为,并在此基础上研究不可量物侵害的民事救济方式,以规范不可量物法排放行为,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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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量物侵害的私法救济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在私法上,物权法、侵权法均可为不可量物侵害的受害人提供救济。两种救济方式在归责原则、救济方式的综合性等方面存在共同之处。不可量物侵害是否超出正常标准构成重大侵扰或者是否超出邻人的忍受限度在归责中居于核心地位。两种救济方式在损害赔偿的范围等方面存在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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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不可量物侵害,是指气体、粉尘、噪音、震动、电波、辐射及类似的难以计量的物质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的侵害.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以及公众权利意识的觉醒,因不可量物侵害而引发的法律纠纷日渐突出,并且这一趋势将进一步强化,而现行立法对此规定过于粗疏,有必要从理论上进行探讨,从立法上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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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忍义务是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一项基本义务,其中心意旨是解决相邻权的扩张与限制问题。为了破解"在自己的土地上生火而产生的烟与因奶酪作坊而产生的烟在法律效果上为何会存在区别"这一罗马法时代的难题,两大法系各主要国家的立法、判例与学说均做了不懈的努力,从而共同催生了容忍义务规则的产生。借助于对"相邻"、"国家规定"等概念的体系化解释,容忍义务规则在我国物权法上的体现,应该成为不争的事实。我国法用权利和义务的衡平方式来调整纷繁复杂的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但由于立法上过于原则、分散而隐晦,需要在司法运用上准确把握容忍义务规则适用的情形、侵扰的合理性与特定情形下受侵扰方的补偿请求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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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以来,不可量物的侵害纠纷大量产生,为了从根本上保护不可量物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多种法律救济手段之间的密切配合。建立开放的不可量物侵害救济体系的目的就是将这些分散的法律救济手段按照一定的逻辑联结方式组合起来,并给予理论上的说明,使之形成一个有机、多元、开放的救济体系。开放的不可量物侵害救济体系包括相邻关系规则、绝对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以及公法上的权利保护手段等在内的多元法律救济方式。在对不可量物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及其程度进行妥当区分的基础上,通过分别适用上述救济方式,从而实现对其合法权益的严格救济。同时,由于这些多元的法律救济方式之间并不存在着绝对的界分,不同的救济方式既可以合并适用,也可以相互转化,从而避免了封闭性的权利救济模式在具体的权利保护上的缺陷和弊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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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量物侵害制度是物权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2007年颁行的《物权法》第90条为不可量物侵害之禁止性规定。本文指出该规定有不足之处,应修改完善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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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实困境与追问:不可量物侵害补偿的制度障碍[案例1]A诉B环境卫生管理处公厕臭气污染、通风、采光纠纷一案。原告孟某诉称,被告B在A商品房后面仅1.3米处建造一处公厕,违反国家规定对公厕建筑与居民住宅之间距离不得低于50米的规定,公厕由于紧邻原告的商品房,不仅严重影响原告的通风、采光而且公厕发出的臭气严重影响原告的正常生活,为此,起诉请求排除妨碍。被告B辩称,该公厕是征询住宅小区的大部分业主的意见并取得建设许可证的前提下在原老厕基础上翻建而成,要拆除妨碍就必须拆除公厕,然而拆除公厕对小区的100多户家中没有厕所的业主带来不便,100多户业主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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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容忍义务在审理相邻关系纠纷中的运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虽然相邻关系解决的是毗邻的不动产权利人的权利行使问题,但容忍义务的确定却是权利界定的依据,故把握了容忍义务,也就掌握了审理此类案件的精髓。笔者拟在阐述容忍义务内涵的基础上,厘清相邻关系请求权的性质及其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等基础问题,并进一步探讨容忍限度的衡量标准,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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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忍合理损害义务的法理——基于案例的整理与学说的梳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容忍他人合理损害是权利人的一项基本义务。此种义务从相邻关系中所有权人的容忍义务,经由不可量物损害制度、环境侵权制度、公众人物容忍义务直至侵权行为法的基本理论而逐渐确立,成为法律体系中一项重要的义务制度。其法理实质是权利限制的必要性,而最为重要的则是“合理”这一要件的确定与严格把握,包括理由之合理、程度之合理与救济之合理三项要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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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1年的德国债法改革使《德国民法典》中的给付障碍法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动 ,积极侵害债权更是被提升为一个更高位阶的一般性法律原则。而一向作为不成文法律制度在给付障碍法中占据重要位置的积极侵害债权制度本身 ,则被送上了通往法制史的轨道。这是国际法律发展潮流之使然。 2 1世纪的中国民法典应当是科学和先进的 ,因此 ,在给付障碍法的立法上也应当采取统一的基本构成事实 ,这就是义务侵害或者为不履行 ,从而凸显国际脉动的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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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生活中常见的第三人侵害案件的类型,分析认为提供保安服务是物业管理合同的基本义务,除非当事人特别约定物业管理的范围不包括保安服务,因此,基于第三人的不法侵害造成业主的人身、财产损失时,我们可根据物业管理公司在提供保安服务时是否尽到了全部义务、是否有过错,来判断其对业主遭受的损害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大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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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环境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实务中特殊侵权向一般侵权逃匿的做法屡见不鲜,亟待厘清环境管制标准和损害之间的关系。侵权责任的成立可以损害的满足度为切入点,借助动态系统论在过错程度之间形成弹性化的评价体系。当受保护法益为绝对权时,按照特殊侵权处理,证明排污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是否违反管制性规范不影响侵权责任的成立;当受保护法益为纯粹精神损害或纯粹经济损失时,必须以过错的满足度加以补偿,是否违反管制性规范成为侵权责任是否成立的关键因素,合规抗辩成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