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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国际在二十五年风雨生涯中,采取了以合法斗争为主的策略。前十五年,这一策略适应了当时的历史条件和群众觉悟,无疑是正确的。后十年,战争危机加剧,革命时机逼近,第二国际主要政党无视历史条件变化,仍固守这一策略而不做调整,结果造成严重失误。随着机会主义思潮在国际内逐步泛滥,第二国际由于背离了革命的策略纲领终于在战争爆发后彻底破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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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的冲突及协调——对修改《破产法》的一点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仲崇玉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6(5):13-16
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冲突问题,不仅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的一大突出问题,也是破产案件审理中必须首先解决好的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冲突问题,必须正确界定破产程序开始的时间、准确把握执行程序终结的判断标准以及在破产受理前采取保全措施。文章对此三个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对破产程序中各具体债权的执行工作进行了初步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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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原因立法比较研究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破产原因立法比较研究●河南大学法学院韩长印一引言破产原因是指就债务人存在的,能够对债务人宣告破产的原因和根据。因为它是衡量债务人是否陷入破产的界限,故又称为破产界限。破产原因的存在与否是判断破产申请能否成立、法院能否受理申请以及能否作出破产宣告的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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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破产在我国尚无直接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适用标准不一.关联企业之间是否存在“人格高度混同”是判断能否进行合并破产的适用标准,具体表现为“人、财、物”的高度混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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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撤销权在破产重整程序中行使的主体归属、抵押担保权撤销后撤销利益是否保留以及到期债务清偿撤销中的抗辩事由等问题,是目前破产法理论界认识不一并在司法实务中难以操作的突出问题。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破产撤销权的行使主体应归属于托管债务人,抵押担保权撤销后的撤销利益应采次序固定主义模式,对到期债务个别清偿中"债务人财产受益除外"这一抗辩规则应结合不同情势加以分析和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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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可撤销行为构成要件是破产撤销权行使的前提和基础.我国新《企业破产法》为了规制破产欺诈行为,①保护破产债权人利益,在第31条和32条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的撤销权和破产可撤销行为,②但是没有明确破产可撤销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此规定不利于破产司法实践中法官和当事人对破产可撤销行为的认定.借鉴联合国《破产法立法指南草案》和国外立法经验,破产可撤销行为构成要件应采纳概括性一般构成要件和列举性具体构成条件相结合的立法体例;一般性构成要件包括:"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和"行为应当发生在法律规定的临界期内";至于"行为人主观恶意"只是部分可撤销行为构成条件;同时,对"行为人主观恶意"的判断应建立美国破产法"主观标准客观化"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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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重整是解决关联企业重整挽救的一种特殊方法,也是实质合并原则在破产重整中的运用。关联企业合并重整不同于一般的单体企业重整,在启动程序各环节及操作中存在特殊性,需要从立法上对合并重整的原则、申请人、管辖、审查判断标准等问题进一步详加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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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色矿山企业基于国家政策实施分立破产,经与某贷款银行达成债务转让协议,将原矿山企业统一从银行贷款由拟分立企业使用的942万元贷款划分到拟分立破产企业,待分立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进行核销.后银行在分立企业破产前将此笔债权以200万元转让给了某资产公司,而引发企业与资产公司之间债权担保纠纷,这样案件在实践中并不多见,这就需要我们根据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法律关系,理清政策性破产中的分立破产适用环境从而作出准确判断,笔者结合此起政策性分立破产引起的债权担保纠纷案件,提出相关值得思考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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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基于这一基本判断,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也将直接决定于市场经济立法的进程。当前在破产法立法问题上,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就是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以企业复兴为目的的破产制度,即建立再建型破产清算制度,开辟在公平清理债务的前题下,实现困境企业再建和复兴的途径。本文就建立破产重整制度进行研究,以期能够对修改和完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提供有益的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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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色矿山企业基于国家政策实施分立破产,经与某贷款银行达成债务转让协议,将原矿山企业统一从银行贷款由拟分立企业使用的942万元贷款划分到拟分立破产企业,待分立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进行核销。后银行在分立企业破产前将此笔债权以200万元转让给了某资产公司,而引发企业与资产公司之间债权担保纠纷,这样案件在实践中并不多见,这就需要我们根据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法律关系,理清政策性破产中的分立破产适用环境从而作出准确判断,笔者结合此起政策性分立破产引起的债权担保纠纷案件。提出相关值得思考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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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法学界比较注重破产问题,但对破产预防尚未引起重视,本文就我国的破产预防制度作一初步探讨。一、建立破产预防制度的必要性破产与预防破产是矛盾的统一体,在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为优化产业结构,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和企业的优胜劣汰,适度对那些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少量企业进行破产是必要的。但是破产是建立在积极破产预防基础之上的,不经过破产预防阶段的破产是坐等破产或消极破产,而消极的坐等破产尤如一个人患了重病不采取积极的治疗措施而消极等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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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是世界各国通行的一种破产法律制度,它是破产法的发端,所谓法人破产不过是个人破产的扩大和延伸。本文对在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进行了具体分析并对在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具体的制度设计提出了自己的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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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破产宣告提出主体的不同,破产宣告可以分为职权主义破产宣告和申请主义破产宣告两种。所谓职权主义破产宣告,是指对债务人的破产宣告是由于在诉讼过程中法院查明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而基于公权宣告其破产,并非因为债务人、债权人的申请;与此相反,申请主义破产宣告是指法院无权主动就破产案件予以审查,破产必须由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法院才有权受理破产案件。从历史来看,破产宣告制度经历了从职权主义向申请主义的过渡,目前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采取破产的申请主义,我国也是这样。一、破产启动的立法模式:申请主义与职权主义一种制度的产生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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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破产到破产预防:一个必然的逻辑演绎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正在重新制定破产法。在新破产法草案中 ,规定了破产清算、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制度。通过考察破产法发展的历史轨迹 ,发现破产立法理念及理念指导下破产法功能的演变是现代破产法规定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制度的基础。破产的本质在于破产清算 ,而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的本质却在于破产预防。从破产到破产预防 ,不是立法者的临时法律政策 ,而是破产立法理念发展的一个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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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抵销权制度,是破产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学者们对这项制度的内涵作了各自的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3条“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的规定,则是这一制度的规范基础。对破产抵销权制度功能的一般认识学者们一般认为,破产抵销权制度具有以下功能:“但是,在破产程序上贯彻破产抵销权的意义,是十分显著的。一方面,破产抵销权使得破产债权人用其所享有的债权,充抵其对破产人所负的债务,不必参加破产程序接受分配,有助于简化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繁杂过程;另一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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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破产宣告是法院对债务人实际已经破产的状况作出法律上的确认,也是法院依法审定和宣布债务人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司法行为,破产宣告引发破产程序的开始和进行。①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是指本国破产宣告对于位于国外的破产财产是否具有执行力或外国的破产宣告对于位于本国的破产财产是否具有执行力的问题。一般而言,一国法院所作的破产宣告在本国领域内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但内国破产宣告在域外是否有效或外国破产宣告在内国是否有效,则在理论上有很大分歧。总的说来,有三种理论,即普及破产主义、属地破产主义和折衷主义,相对应地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