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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教唆未遂”与“未遂的教唆”——三大法系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雄飞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8(5):38-49
大陆法系共犯从属性理论否定教唆未遂;大陆法系共犯独立性理论通过改变实行行为的概念论证教唆未遂;英美法系刑法理论超越教唆未遂;中国刑法理论在语境混淆的状态下论证教唆未遂。在三大法系内部,对于未遂的教唆是否可罚均存在着巨大争议,其关键都在于教唆犯的成立在主观要件上是否要求教唆人具有目标犯罪的罪过;仅从我国《刑法》第29条有关教唆犯的显性条款规定看,我国刑法对“未遂的教唆”似乎没有处罚的依据和标准,但是通过对该条隐性条款的解读,“未遂的教唆”在我国刑法中可以找到处罚的依据和标准,该问题在深层触及到如何理解我国刑法教唆犯的量刑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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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理论中,教唆犯问题一直是一个棘手且存在广泛争议的问题。本文立足于我国立法,对教唆未遂与未遂教唆问题展开论述,进行梳理、分析,以期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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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理论的初步比较研究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河北法学》1991,(2)
教唆犯到底是由于自己的教唆行为本身而具有了可罚性,还是由于教唆行为引起了他人的犯罪行为,因其对他人该犯罪行为所加的原因力而具有了可罚性?因这一基本观点上的差异,在关于教唆犯的性质、教唆未遂、未遂教唆、教唆中止、实行犯中止、教唆与犯罪实行的不符合等问题上,自然有不同的解释.笔者认为,对主要的教唆犯理论与我国的教唆犯制度作些比较研究,将是十分有益的.<一>关于教唆犯的性质.教唆犯理论上有主观说和客观说的区分.依客观说,只有当被教唆者实施了被教唆之罪,教唆犯才成立犯罪.因为,教唆犯虽已实施教唆行为,但毕竟不是直接构成分则各罪要件的行为,若被教唆者根本未依教唆而犯罪,那就很难认定教唆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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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有教唆犯的相关问题的起点是教唆犯的性质,本文在对教唆犯的性质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分别对教唆犯的未遂及中止进行了讨论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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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教唆犯的研究在整个刑法理论中是个比较复杂的章节,而我国《刑法》第29条规定过于笼统,理论界争议较大,司法实践中也难以操作。本文主要从教唆犯的成立要件角度来分析有关教唆犯的问题,力求对教唆犯有个清晰的认识,以期便于打击教唆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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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的犯罪未遂问题是共同犯罪理论中较为复杂的问题之一 ,对此问题的科学解决 ,有赖于正确认识和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着手实行犯罪的具体标准问题教唆犯的着手实行犯罪是以其本人着手进行教唆为标准 ,还是以被教唆人实行行为的着手实施为标准 ,这是一个在刑法理论上长期争论不息的问题。共犯从属性说基于客观主义的立场 ,认为教唆犯对于实行犯具有从属性 ,因而主张教唆犯的成立及其可罚性 ,应当以存在一定的实行行为为必要条件 ,只有被教唆人着手实行犯罪 ,教唆犯才能成立 ,不能将教唆犯的着手教唆视为犯罪的着手实行。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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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片面共犯,现实中是客观存在的,但对于它的学理分析,学界尚有很多争议,很多文章从它的理论基础、性质、成立要件等方面进行分析试图完善片面共犯理论。本文仅对片面共犯在我国的立法实践进行考察,并对尚未被立法囊括的片面实行犯、片面教唆犯进行分析,对我国现行立法关于片面共犯理论的完善提出了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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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刑法的教唆犯罪与我国的教唆犯罪有很大的差异,本文试图从教唆犯罪的性质、成立要件、教唆的未遂和未遂的教唆等几个方面来阐述二者的差异,并作适当的评论,最后比照英美刑法的立法规定对我国刑法教唆犯罪的立法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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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的一种,然而刑法对教唆犯在教唆未遂情况下的规定却不甚明晰,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不妥之处。本文对这些问题作一阐述,并提出解决问题的设想,以期对教唆犯罪的进一步研究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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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探讨教唆犯的性质应该以我国的犯罪论理论为理论基础。我国犯罪论理论认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也就是说,在教唆犯与实行犯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教唆犯与实行犯应符合相同的犯罪构成,他们之间的区别应在犯罪构成之内部要素上,而非犯罪构成要件之上。教唆犯本身的主客观相统一充足了犯罪构成要件,教唆犯与实行犯的关系应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教唆犯具有包容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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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的概念与成立要件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外国关于教唆犯的概念和成立要件的看法一般而论,国外立法和论著多数是从共犯从属性说的立场为教唆犯下定义和讨论其成立要件的。如认为,教唆犯是指故意使其他有责任能力者为犯罪的决意,由此致其他人实行犯罪的人。①德国刑法典第26条规定:“故意教唆他人使之故意实行违法行为者,为教唆犯。”泰国刑法典第84条第1款规定:“利用聘雇、强迫、恐吓、雇工、利诱、煽动或其他方法,使他人犯罪者,为教唆犯。”与此概念相联系,教唆犯的成立条件有二:(1)教唆他人,包括主观上有教唆的故意,客观上有教唆的行为;(2)至于实行犯罪,即被教唆者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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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天武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7(6):15-19
不能犯研究的重心是确立不能犯未遂的成立条件与不可罚的不能犯相区别。传统的刑法理论关于不能犯未遂的研究存在误区。对于不能犯未遂的成立条件应从以下几点来分析:客观上行为具有法益侵害的相称性;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及犯意指向的明确性;不完全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行为人对事实存在认识错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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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航 《中国律师和法学家》2009,5(2):33-37
目前刑法理论界对于强奸罪中轮奸的成立要件及其是否存在着既遂、未遂问题的观点不一。笔者试图通过一个案例来引出自己的观点,即轮奸作为强奸罪的一种加重处罚的情形,其本身不是单独罪名,故不存在既、未遂的提法,而是应以其轮奸行为是否实际发生作为该款项成立的依据。同时,传统的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完成形态只能是整体既遂或整体未遂,即既遂後不存在部分未遂或中止的可能。笔者认为,在特殊共同犯罪中,基于某种实行犯的行为的不可替代性,故仍应存在部分个体未遂或中止的可能,这是对普通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全体负责”这一原则的必要例外与补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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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既遂与未遂区分标准新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如何区分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历来存在争议,尤其是1997年刑法典实施后,针对八种加重抢劫情节是否存在未遂问题,刑法理论更是聚讼不一。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争议应立足于法益保护,立法者制定任何一条罪刑规范都有其欲意要保护的法益,只有当这一保护的法益受到侵害时,才成立犯罪既遂。据此,普通抢劫罪和加重抢劫罪除抢劫数额巨大、多次抢劫外,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应以被害人是否失去对财物的控制为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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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诉讼制度相比,仲裁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除了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具体争议提交仲裁外,任何一个仲裁机构都无权强制行使仲裁权,因此仲裁协议奠定了整个仲裁制度的基石。本文不揣浅陋,拟对仲裁协议生效要件与性质、效力以及仲裁条款可分性等问题作一初探,以期抛砖引玉。一、仲裁协议的生效裹件及其性质(-)仲裁协议的生效要件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保证将未来可能发生或者目前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诉诸诉讼的一种书面协议,它的有效成立必须具备私法上契约成立的有效要件,即:当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