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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授权立法的位阶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应在制度上明确授权立法的位阶应与被授权机关制定的法文件的位阶相同。原因在于授权立法权是没权机关转移于被授权机关的;授权立法具有法律效力,不等于其位阶与法律相同;即使西方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文件,与议会制定的法律位阶也不相同;经过授权机关批准的授权立法也不具有与授权机关制定的法文件相同的位阶;不能因为国务院根据特别授权制定的法文件需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就认为它具有与法律相同的位阶。  相似文献   

2.
以铁的纪律建设过硬队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监督者,目身不干净,就不能有效监督别人。监督买效打折扣,就谈不上担当;不能担当,又如何体现对党忠诚?干净,是做到忠诚和担当的关键。2014年岁末,媒体盘点年度反腐热词,"严打‘灯下黑’"入选其中。去年,全国查处上千起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案件,这再一次说明:纪检监察机关不是天然的"保险箱"、"避风港",纪检监察干部也不具有天生的"免疫力";中央纪委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高度重视自身监督和解决"灯下黑"问题,对于"害群之马"绝不手软、坚决查处;纪检监察机关真正实现打铁还需自身硬,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依然任重道远。  相似文献   

3.
自2005年以来,到省人大办公厅档案室查阅档案的工作人员已屈指可数。这不是省人大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需要查档案,而是他们查档案的方式改变了。机关工作人员胡必利说:“以前查阅档案要到档案室,速度慢,也不利于档案保护。现在可在内网上随时查阅,既有利于档案的保护,又大大  相似文献   

4.
丁颖 《公民与法治》2013,(23):43-43
机关档案是机关事业单位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资料,档案作为一份特殊的历史记录,是单位发展的历史和见证,对机关事业单位的生存与发展提供现实依据,也是机关单位人事管理、人事劳资和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是机关事业单位未来发展的前提和保证。在互联网时代,机关档案工作面临着挑战和压力,如何利用网络使档案管理日趋现代化,是当前档案工作者的重要使命。  相似文献   

5.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颁布与实施为标志,我国档案事业已步入法制轨道。值得欣喜的是,中央和地方档案行政机关内部多数设立了法制工作机构,处理有关法律事务。为档案行政活动的依法开展提供了又一条件。但是,由于目前档案行政执法活动的不活跃,对于档案行政机关内部的法制机构(司、处、科、股)具体职责的认识尚没有到位,  相似文献   

6.
宋戈力 《法制与社会》2012,(28):168+172
目前,检察机关干部档案意识比较淡薄、新进人员档案材料遗漏现象也依然存在.需要不断宣传干部档案知识,进一步增强检察干部的档案意识,不断收集干部档案材料,确保干部档案的完整性,并着力培养高素质的检察干部档案工作者.  相似文献   

7.
解决民事纠纷并非是司法机关的专有权力,行政机关也可以解决民事纠纷。行政机关解决民事纠纷是历史的产物。完全的权力分立和绝对的均衡是不可能的,司法权的部分可以交由行政机关行使。社会的发展要求行政机关不能只充当"守夜人"的角色;ADR的兴起彰显了行政机关解决民事纠纷的优势。只要能够使诉讼成为解决民事纠纷的最权威的、最终的法律途径,行政机关解决民事纠纷作用的发挥与建设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是一致的。  相似文献   

8.
政府信息公开应该追求最大限度公开,依照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在运行中不能限制申请人的范围和审查申请人的理由.政府信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但为保障在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法律所保护的重要利益不受影响或者损害,除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予公开之外,可能干扰执法和司法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行政过程中的未完成和不确定的信息等三类信息也应纳入不予公开范围.对于政府历史信息,除了档案公开,也应通过主动公开或者依照申请公开方式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相似文献   

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档案工作有关规定,结合纪检监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纪检监察职责,查处各种违纪案件工作中形成并处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经过学理立卷系统保管的纪检监察案件材料。第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重视机关档案工作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以便更好地对案件档案、机关文书档案及其他门类的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加强指导与监督,以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提供利用,为…  相似文献   

10.
《方圆》2023,(13):66-67
<正>6月26日,一段监控视频中,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一餐饮店内,一女孩发现桌上的档案袋的封条被撕开。原来是母亲一时失误,拆开了女儿档案袋的封条,女儿看到后崩溃大叫。女孩说档案袋封条不能拆,母亲称,自己不知道。6月27日,这段视频迅速登上热榜。有网友评论说,妈妈这次把女儿害惨了。也有网友称,妈妈根本不知道档案的重要性,她可能不知道除了档案室的工作人员,就连本人都无权拆封自己的档案。  相似文献   

11.
余志安:(武汉汽轮发电机厂厂长)增强企业活力,首先就应该正确认识和处理简政放权与搞活企业的关系,使企业从政府机关的附属物转变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在简政放权与搞活企业之间,存在着不简政就不能放权,不放权就不能搞活企业的因果制约关系。简政放权是搞活企业的基本前提。  相似文献   

12.
杜强强 《中外法学》2007,(4):385-410
<正>一、导言一般而言,各国宪法通常将修宪权授予代议机关行使,或者直接付诸公民复决。虽然在有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国家元首也可部分参与修宪程序,但是,至少就宪法规范而言,很少国家授予司法机关参与修宪程序的权力。不过,修宪程序并不能得到全面有效的遵行,这是各国宪政  相似文献   

13.
<正>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可见,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主要政治形式和组织机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制度。如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健全,那么人民就不能真正实  相似文献   

14.
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行政机关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则无须原告证明其行为违法,也无须所谓法院依职权不能查明其行为合法的证据,就应当径行判决行政机关败诉。  相似文献   

15.
一、法规名称规范化的意义完善社会主义法律,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一个重要的要求,就是要使法规名称规范化。法规名称,顾名思义是指法的称谓。名称相对于内容来说,固然是次要的,但从法律体系的完整性来说,并不是无关紧要的,它包含着实际内容。实现法规名称的规范化,就可以从名称上看出它是由哪一级权力机关或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知道它的效力等级和作用范围的大小,也可以看出哪个机关才有权解释和有权修改、废止或用新法来代替它。同时,  相似文献   

16.
干部档案材料在干部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要充分运用各种档案材料的收集渠道和方法,保证干部档案材料的完整性。  相似文献   

17.
根据国家档案局颁发的《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的要求,凡立档单位都必须建立全宗卷,而全宗卷内最主要的内容之一是立卷说明。为便于纪检监察系统的同志编写立卷说明,特撰此文,以供参考。一、什么是立卷说明《立卷说明》是一种参考资料,又是全宗介绍的基础材料。它是用文章叙述的形式,介绍和揭示本机关组织机构的演变、主要工作活动和基础数字等档案内容与成份。它主要是向利用者报道有关当年本机关立卷归档工作的情况,从而为利用者提供所需档案的线索。各机关在当年立卷结束后就应编写立卷说明。二、编写立卷说明的方法纪检监察…  相似文献   

18.
[文(令)号]第8号令[公布日期]2006.12.18[类别]行政法·档案[施行日期]2006·12·18[同时废止法规]1987年《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等文件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相似文献   

19.
论法人犯罪的犯罪构成与刑罚配置之完善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笼统地将法人犯罪的主体要件规定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并不科学,应当对它们作出适当限制.本文认为,法人犯罪的主体不应当包含公司中的"一人公司";那些不具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决策机构的法人内部职能部门如机关的科、处室以及公司的部门、科室等,不宜作为法人犯罪的主体;就私营企业而言,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两种私营企业不能成为法人犯罪的主体;国家机关不能成为法人犯罪的主体.法人犯罪的主观方面要件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同时,法人犯罪都必然是为法人谋取利益,强调法人犯罪必须为法人谋取利益并不必然否定法人过失犯罪.关于犯罪法人的刑罚配置,可以考虑设立由罚金、没收财产、禁止开展特定经营活动、强制关闭职能部门、强制改组董事会、强制解散、强制破产等措施组成的由轻到重的刑罚体系.  相似文献   

20.
完善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设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实践中,暂予监外执行由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负责监管,与刑罚执行机关相脱离,造成一些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罪犯不能及时收监。监外执行机关,也即罪犯住所地的派出所由于警力有限,难以做到专人负责;原刑罚执行机关,也即监狱或看守所难以掌握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有关情况;人民检察院亦不能及时掌握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是否仍然存在。这样,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机关、原刑罚执行机关三者互相存在边缘空隙,使得一些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逃避了法律的制裁,社会影响非常不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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