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人民法院依职权发动再审,是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自行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而适用的程序。从立法者的初衷来看,人民法院依职权发动再审是人民法院系统内部为纠正生效的错误裁判、调解书而适用的一种监督程序,是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一个前置阶段。但这种做法,不仅在理论上存在许多悖谬,在司法实践中也很少适用,故笔者建议取消法院依职权发动再审的规定。  相似文献   

2.
一、《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有利于当事人申请再审 第一,明确规定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再审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致使当事人多方申诉、反复申诉,有时造成了人民法院的重复审查,责任不明确。这次明确规定申请再审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既减少了当事人申诉负担,也避免了人民法院重复审查。第二,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修改前《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对当事人再审申请的审查期限,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审查没有期限约束,随意性大,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  相似文献   

3.
民事再审诉讼管辖权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审理民事再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人民法院正确确定民事再审诉讼管辖权,对保护当事人再审诉权,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实现程序正义显得尤其重要。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四级法院对民事再审诉讼均有管辖权。另外,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有指令管辖权现行民事再审诉讼管辖为多级管辖制度,多级管  相似文献   

4.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既可以自行提审,也可以指令再审.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有权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后.同级人民法院作为生效裁判的二审法院,根据抗诉案件的实际情况,可以决定由自己提审,也可以决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其理由是:1. 再审是人民法院内部的程序,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只能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如何再审,应由人民法院自行决定,人民法院既可以提审,也可以指令再审.2. 因为人民检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该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同时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出席法庭”。虽然此法对民行抗诉案件再审做出了明确规定,但由那级再审没有规定,实践中人民法院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相似文献   

6.
为加强审判监督,规范再审立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对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应当决定或裁定再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提出抗诉的,应当再审立案。  相似文献   

7.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 ,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人民法院再审时 ,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由于我国法律没有对民事抗诉案件再审的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致使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存有较大分歧 ,从而影响了民事审判监督的效果。下面笔者结合实践试就有关问题进行探讨。一、关于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指令再审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再审 ,但由哪一级法院直接审理并没有作出规定。实践中 ,人民法院对民事抗诉案件大多指令下级人…  相似文献   

8.
我国的审判监督制度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案件其管辖法院是不确定的,既可能是由原审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也可能是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实行的是多头管辖原则。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不妥,再审案件应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9.
司法实践中,许多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将抗诉案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即原审法院)再审。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妥,应当予以纠正。 一、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抗诉案件于法无据 1、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法定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  相似文献   

10.
申请再审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认为有错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一项诉讼权利。它是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审判,纠正错案,进行司法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目前,各级人民法院在处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请求上,存在着模糊的认识,表现在大多数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上使用千篇一律的词语: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你(单位)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  相似文献   

11.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刑事再审中只具有申诉权,无权提起刑事再审程序。有权提起刑事再审程序的机关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本文指出,人民法院自行提起刑事再审程序有违"控审分离"原则,而未赋予当事人再审申请人资格将不利于对当事人相应权利的保护。  相似文献   

12.
司法信箱     
编辑同志: 我国诉讼法有关条文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第一审确有错误的调解协议,无论指令再审还是自行再审,则应由原第一审人民法院再审,适用第一审程序,作出的裁判是一审裁判,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上诉。那么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审理的再审刑事、民事、经济纠纷案  相似文献   

13.
人民法院启动再审是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一部分,其既包括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也包括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从刑事诉讼基本原理来看,允许人民法院启动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的做法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控审分离原则和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在部分案件中还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从世界范围来看,无论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还是混合法系,无论是否允许法院启动再审,都不允许法院启动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允许法院启动不利于被告人再审的制度在当今已经不具有任何正当性。从实务的角度,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停止启动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从立法的角度,应当明确禁止人民法院启动不利于被告人再审的规则。  相似文献   

14.
[基本案情]甲某向乙某借款一案经法院判决生效后,甲某不服某市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向某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同时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某市人民法院针对甲某的再审申请裁定再审,检察机关同时对该案向法院提起抗诉。  相似文献   

15.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确实有错误,向人民法院发出民事建议,从而启动人民法院再审程序的一种法律文书。再  相似文献   

16.
所谓提级再审,是指下级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确需提起再审的,应由上级法院提审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拆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均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提审。但在审判实践中,上级法院为了减轻或缓解再审案件的压力,基本上均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极少适用提审程序,有的案件即使适用提审程序也基本未作实体判决,而是裁定发回重审。  相似文献   

17.
取消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限制人民检察院发动再审的范围,确保当事人的再审诉权。当今再审程序失序,一方面表现为再审泛滥,另一方面则是当事人申请再审难。职权主义在启动再审程序中占据了主导作用,当事人的私权在与国家公权抗衡中显得无足轻重,当事人再审申请没有诉权保障。而且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对再审的启动和监督,都是在行使国家公权,公权的膨胀势必削弱私权,而且还可能召致外部的司法干预,权力越大,受干预的可能性越大,形成恶性循环,再审泛滥。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将破坏法院的中立立场,损害法院的公正形象,故…  相似文献   

18.
我国现行的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制度有许多弊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当事人应扮演的角色相错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因此,应当取消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的权力,重构人民检察院抗诉监督制度以及保障当事人的启动再审程序的权利。  相似文献   

19.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当事人基于法定的事实和理由认为有错误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存在应当再审的事实和理由而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规  相似文献   

20.
再审检察建议是指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确实有错误,向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从而启动人民法院再审程序的一种法律文书。再审检察建议具有时效快捷、节约资源等特点,可以有效的弥补抗诉程序的不足,提高检察机关的监督能力,也是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