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权利质押为质押的一种形式 ,是以无形的财产权为标的 ,权利质押中国家干预的色彩较为浓厚。在未来的民法典中 ,权利质押纳入民法典是必然的。我国关于权利质押的法律框架应该是 :1.权利质押的标的 ;2 .权利质押的设定方式 ;3.债权质押先于担保债权清偿之后果 ;4 .第三债务人之清偿 ;5 .各种权利质押之质押之实行。  相似文献   

2.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列举了可质押的各项权利,但其第(4)项规定的"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在实践中容易引起争议,因此,应明确可质押的权利范围.一般债权也是权利,亦得成为权利质权之标的.一般债权和其他权利在表现形式和行使方法上有明显区别,作为权利质权之标的应有自己的成立及构成要件,担保法未作规定属立法缺陷,应予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3.
权利质押的效力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不同标的的权利质押,其效力亦有所区别。本文立足于比较法与法解释学的研究方法(主要考察大陆法),分债权质押、证券权利质押、知识产权质押三部分,就权利质押的效力进行探讨。一、债权质押的效力1、债权质押的被担保债权之范围...  相似文献   

4.
当今社会,由于经济和法律的发展,出现了“权利爆炸”风潮,促使担保物权领域内,权利质押标的日益呈现出扩张趋势,在实践中得以广泛运用的不仅仅是《担保法》第75条所列举的权利能够质押,大量的未列举的权利质押类型根据市场经济的需要也应运而生,如基金质押、应收账款质押、收费权质押等等。这些新型的质押类型已经成为现实生活中方便、快捷、有效的担保方式,其发展前景和应用领域也将逐步凸现。  相似文献   

5.
朱传峰 《工会论坛》2010,16(4):157-158
权利让与担保和权利质押在标的适用范围、公示方法及其效力和实现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其功能可由权利质押来承担。因此,从权利担保化的角度看,我国已经确立了权利质权制度,并承认了权利抵押制度,已无必要再移植权利让与担保制度。  相似文献   

6.
保单质押贷款在金融实务中普遍使用,但是由于实体法中缺乏明确的规定,作为一种权利质押形式,保单质押游离于法律体系之外。保单质押的标的是保单现金价值请求权和投资保障性财产保单之给付金受领权,该两项权利具有可质性。具有现金价值是人寿保单质押设立的前提,只有投保人具有以保单出质的权利,交付、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同意是保单质押公示的方式。与其他权利质相比,保单质押具有一些特殊的效力。  相似文献   

7.
传统担保物权原则上以有体物为其标的,但也不排斥将权利纳入其视野.文章首先介绍了权利担保物权的一般理论,接着通过分析登记和移转占有两个因素在知识产权质押中的适用,认为现今大陆法系各国认为在知识产权上设定质押的方式值得商榷,理论上应以抵押的方式代之.  相似文献   

8.
我国《物权法》明确了"应收账款"可以作为权利质押标的,但其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应收账款的概念及其外延,这给应收账款质押在实践中的应用和司法造成了一定的障碍。文章在界定应收账款概念的基础上就应收账款质押的设立、效力、应收账款质权实现问题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9.
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知识产权质押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质押,能够充分利用知识产权的使用价值及财产价值,扩大现代经济社会的担保融资途径,有助于实现社会资源的最大化利用。由于理论研究及立法技术等原因,我国法律对于知识产权质押的规定过于简单、笼统且不完善,导致这种新的担保融资方式在我国远没得到充分利用。文章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质押现状,探讨了知识产权质押标的的范围、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知识产权质押的实现、转质以及质押的知识产权被侵权等问题,并对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相似文献   

10.
权利质押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权利质押若干问题探讨胡凯,王红,屈芥民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区分抵押和质押,为顺应市场经济对法制的需求、完善我国物的担保制度,新近颁布施行的《担保法》借鉴国外经验,明文规定了质押制度,并将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类。本文拟对权利质押的一些重要问题略...  相似文献   

11.
预售商品房抵押的学理基础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预售商品房抵押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其中涉及到很多法律关系。预售商品房抵押在实践中早已客观存在?,但相关立法却显得较为滞后。预售商品房抵押的设立突破了传统民法中的抵押权设立方式,其法律特征也不同于一般的商品房抵押,抵押的标的是期待权,从民法基础理论的角度对预售商品房抵押的学理问题进行探讨确有必要。预售商品房抵押依理论具有可操作性,今后我国若能在立法上对其作出较完善的规定,将会对我国房地产法学理论及实践带来有益的补充与完善。  相似文献   

12.
抵押权的附随性为抵押的传统属性,但抵押权独立化已成为明显的趋势。在抵押权的独立进程上,可依抵押权独立性由低到高将其分成三种形态,最终抵押权获得完整意义上的独立。抵押权的独立化是经济动因决定的法运动,有客观必然性,我国应跟进。  相似文献   

13.
商法上的善意取得,只能适用于商事交易领域.在适用对象上包括了所有权、质权、法定质权、留置权等物权在内.受让人的善意不仅涉及出让人所有权,而且涉及出让人代为处置财产的权利.我国现行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有诸多缺陷,应借鉴德国立法经验加以完善,并建立系统的商事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14.
2003年日本修改担保法及民事执行法,扩大雇佣关系先取特权范围,新设不动产收益执行制度,新设抵押权消灭请求制度,明确了根抵押权本金确定事由,2004年修改民法,重新整备保证债务规定,还对根保证契约的范围、本金确定期日、本金确定事由等重新做出规定,基本实现了担保法制的合理化.  相似文献   

15.
我国立法尚未对抵押权证券化做出具体规定,抵押权证券化即是将抵押权制成抵押证券,使之可以发行流通转让,具有投资融资抵押功能。抵押权证券化是德国物权法上一项很有特色的制度。我国抵押权证券化的制度可以抵押权具有流通性、民事权利证券化是经济社会的必然为理论基础和抵押权证券化中的六对关系为具体制度设计来构建  相似文献   

16.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设定的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既不是留置权 ,也不是优先权。笔者认为 ,应将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界定为法定抵押权。因为 :第一 ,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与法定抵押权属于同一种权利样态 ;第二 ,在我国现行民事担保立法体例框架内 ,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只能为抵押权的一种 ;第三 ,考察《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立法过程可知 ,本条自设计、起草、讨论、修改、审议直至正式通过 ,始终是指法定抵押权。  相似文献   

17.
最高额抵押的设立 ,应由当事人订立最高额抵押合同 ,以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立法对最高额抵押宜采用登记要件主义 ,应统一我国的抵押登记部门 ,完善抵押登记的程序和内容。最高额抵押的变更如涉及第三人利益 ,对变更前抵押物上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应不具有对抗力。  相似文献   

18.
不论动产、不动产均存在无权处分,因此,为保护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不动产也应如动产一样,以善意取得制度予以调整。在一个不动产上设立数个抵押权,立法上应予肯认而非拒绝,其解决权利冲突的办法是确立抵押权的实现位次。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确立的是法定抵押权,法定抵押权之标的仅限于工程本身不够,还应及于工程所用之土地使用权,法定抵押权之成立应以登记为条件。  相似文献   

19.
民法以民事权利为本位,传统民法典以民事权利为核心保护对象。现代民法典不仅应以民事权利为保护对象,而且应予以扩展。我国未来民法典保护对象的确立也不应只局限于民事权利。顺应民商合一立法趋势以及实现私权一体化保护的需要,应将民法典的私权保护对象确立为私法权益。  相似文献   

20.
当下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的房屋典当,虽然被《典当管理办法》规定为典当,但其与传统民法中的典当有所差别。同时,房屋典当与用益物权和传统民法中的典权不也相同。从本质属性上看,其应属于担保物权。当前形势下,房屋典当的这一性质应当在司法实务中灵活处理并尽早通过立法予以确定。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