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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93 毫秒
1.
法官判后答疑制度是回应司法现实的产物,在当前的现实条件下具有实足的合理性。判后答疑既是审判者审判职责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审判者应尽的社会职责。判后答疑有利于全面贯彻审判公开原则,强化对审判活动的监督;有利于提升裁判文书质量,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知情权;改变了审判法官只管判案,不问信访的被动局面,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有利于畅通申诉渠道,提高审判监督程序的使用效率。  相似文献   

2.
论法官判后答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5年10月,全国法院立案审判工作会议推广了贵州安顺法院法官判后答疑的经验,〔1〕引起了媒体与法学界普遍关注。现笔者谈些初步认识,以抛砖引玉,促进加快探索从根本上解决涉诉信访难题之思路,使审判在公正与高效主题下持久良性发展。一、法官判后答疑之客观必要与法理依据笔者以为,法官判后答疑可描述为: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存有疑问,初次就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申请再审,作出生效裁判的法官、审判组织依一定程序给予必要释明,促使其服判息诉的制度。法官判后答疑制度并非出自…  相似文献   

3.
广东三级法院将全面推行法官“判后答疑”制度经媒体报道而赢来赞声一片。有人认为“在涉诉信访日趋严峻的形势下,法官判后答疑制度的推行势在必行,也大有可为”,还有人以此为据要求“黄静案的法官应该‘判后答疑’”。所谓“判后答疑”制度史书不载,是名副其实的司法“创举”。对于此创举是否值得肯定,且容笔者在此略陈管见,以为商榷。一、法律依据问题。法官审判原本只对法律和自己的良心负责,并不对判决本身存疑的任何他人负责,要求审判法官判后就本案判决进行详解、实施答疑,必将干扰法官正常的审判工作,有悖于审判独立的法治精神。判后…  相似文献   

4.
王天民 《政法学刊》2008,25(5):66-71
判后答疑作为一定历史条件下解决大量涉讼信访案件的司法政策,虽然短期有助于降低申诉率、上访率,但因其固有缺陷和功能缺陷,长期坚持判后答疑会有损于司法权威。所以司法机关应当将实现司法权威的重心由诉讼外的司法政策转移到诉讼内的制度主体上来,并通过判前说理制度、判词阐明制度、释明制度来重建司法权威。  相似文献   

5.
近几年来,北京、上海、重庆、湖北、安徽等省市法院全面推行判后答疑或判后释明制度,由法官向案件当事人释疑解惑,引导当事人正确理解法律规定和判决内容,以增强判决的针对性和说服力,提高初次申诉的息诉率,减少重复申诉,收到了明显的效果.  相似文献   

6.
判后释法就是在裁判文书送达时或送达后的一定时间内法官就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裁判理由、法律适用的含义及程序等进行答疑释理,使当事人明白案件涉及的法理和情理,消除疑问。判后答疑有利于提高当事人服判息诉率和自动履行率,达到民事诉讼案结事了的目的。  相似文献   

7.
现行审判监督制度在纠正错误裁判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有错必纠原则与既判力的冲突以及无限再审的现状,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通过对国外再审制度的借鉴并结合自身实践,分析我国审判监督制度存在的弊端,我们应从当事人、法院、检察院启动再审程序的权限方面加以调整,重构一个与现代诉讼理念相适宜的审判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8.
时事点击     
《江淮法治》2013,(3):7-7
基层法院立案信访窗口覆盖率超过90% 全国法院司法便民利民措施更加完备,基层法院立案信访窗口覆盖率达90.1%,有14个省份达到100%。据了解,全国各级法院恢复、新建和调整人民法庭,保障人民群众司法需求,近5年新投入资金19.6亿元,新增立案信访窗口建设面积36.6万平方米,为当事人提供诉讼引.导、诉前调解、立案受理、诉调对接、判后答疑等“一站式、全方位、多层次、低成本”司法服务,使立案信访窗口服务水平大大提升。  相似文献   

9.
罗乐 《法制与社会》2014,(8):112-113
既判力制度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既定判决所产生的一种强制性通用力,同时对法院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既判力有着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作用效果,而既判力的作用效果与民事诉讼中的一些基本价值追求,如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和个案公正产生了冲突,因此,我们就需要为既判力之存在寻找正当化根据。关于既判力的正当化根据主要存在制度效力说、程序保障说、二元论以及国家审判权说。最后,我们应该看到确立和完善既判力制度有着重要的实践价值和理论价值。  相似文献   

10.
既判力是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确定判决对诉讼标的之判断对法院和当事人产生的约束力,这一制度是维护司法的高度权威性和法律的稳定性之必然要求。一般认为判决的主文具有既判力,但判决的理由是否具有既判力? 实践中应当如何把握?  相似文献   

11.
如何加强法院自身建设,提升司法公信与权威是当前我国法院亟待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本文在对我国现行协议管辖和案件分配制度进行重新审视的基础上,通过构建一种全新的当事人合意选定法院、法官制度模式,把司法服务竞争机制引入法院自身建设,以此形成对法院、法官科学客观的评价监督机制,在促进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同时,推进法官个体和团队的精英化,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与增强法院自身建设的良性互动,以此达到维护司法裁判的既判力和稳定性,提升司法公信与权威的最终目的。  相似文献   

12.
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以解决申诉难、申请再审难为目的,规定申请再审上提一级、对再审程序进行诉权化改造,为当事人申请再审权的行使提供立法保障。修订后的民事再审制度较好地解决了申请再审难的问题,但在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的同时,也给我国的司法制度特别是司法既判力带来冲击,主要表现为:当事人申请再审门槛降低,大量生效裁判处于不确定状态;裁定再审的同时中止原裁判执行,部分当事人规避执行;启动再审的三种途径缺乏衔接,引起不同机关法律文书的冲突。如何一方面畅通再审渠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另一方面坚持依法纠错,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是当前法院民事再审工作的焦点,也是下一步民事诉讼法修改亟需解决的问题。笔者结合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的修改,建议对民事再审程序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包括:确立再审的补充性原则,完善申请再审上提一级管辖制度,明确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范围,建立再审案件预收案件受理费制度和中止执行担保制度,将当事人申请再审预设为检察机关抗诉和法院依职权再审的前置程序,实现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和司法既判力的衡平。  相似文献   

13.
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源于国外,在我国并未得到立法确认。诉权理论、当事人适格理论以及既判力理论为其提供了理论支撑,现行立法司法实践的发展证明其建立的经济条件、立法条件、意识条件均已具备,应当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14.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明确提出的:人民法院要改革民事、行政案件审判监督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维护司法既判力。探索建立再审之诉制度,明确申请再审的条件和期限、案件管辖、再审程序等事项,从制度上保证当事人能够平等行使诉讼权利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3日至25日在广东省广州市召开了全国法院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暨  相似文献   

15.
常文 《中国审判》2009,(8):103-103
“我明白了,你们说得够清楚的了……”这是2009年6月的一天,在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一楼的判后答疑室,一个当事人对法官说的一句话。  相似文献   

16.
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进,我国民事审判中调审结合模式遭到学者的质疑和追问。“调审分离”作为有力学说旋即成为司法改革处理调审关系的理论依据。但是,尚未明确讨论语境的调审分离论,在制度层面自相矛盾,理论论证上概念不清、内涵不明,而且其选择的改革路径在民事审判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在我国民事审判中,调审结合不仅在制度上契合了方便当事人诉讼的预期,而且在实践中畅通了当事人追求实质正义的渠道,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合规律性。鉴于司法裁判是化解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我们不能在民事审理过程中刻意实行调审分离,而应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之原则。在调审结合模式下理顺调审关系的重要举措是,重塑调解的理念,增强法官的判案技能,强化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原则,确保当事人在调解协议达成上的自主性和自愿性,并强化检察机关对法院调解的监督职能。  相似文献   

17.
我国督促程序在制度设计上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保护的不均衡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督促程序适用率低下。从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的司法正义观出发,须从债权人释明义务的构建、保全程序适用的可能性以及在明确生效支付令具有既判力的基础上,构建债务人提起再审以及案外第三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等程序保障机制入手,完善我国督促程序的程序保障机制,从而充分发挥督促程序的制度设计目的,实现新的变革。  相似文献   

18.
姜焕强  刘冰 《河北法学》2005,23(12):152-155
我国现行的刑事再审程序是在“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基本思想指导下设计的,司法实践部门在这种思想制度的支配下,对再审程序的操作随意性较大,导致再审秩序混乱,既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又影响了终审裁判的稳定性和既判力,动摇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刑事再审程序的改进与完善是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19.
当事人概念在学理上经历了从实体到程序转变.直至目前,程序当事人概念已经在理论上得到广泛认同,然而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对于当事人概念的处理却尚未与理论接轨,理论、立法和实践三者间的关系显得混乱.基于程序当事人概念在具体司法操作过程中的不足,我们应提出和引进并且完善当事人更换制度予以弥补并构建一套完整的当事人理论和制度.  相似文献   

20.
诉讼调解是否应当具有既判力,关键在于当事人是否获得了充分的程序保障,诉讼调解的效力与程序保障相适应方为正当。我国在未能给予当事人充分程序保障的前提下认可诉讼调解的既判力,将再审设置为唯一的救济途径,抬高了当事人救济的门槛,其正当性本身应予质疑。而且,既判力的赋予在客观上有利于减少司法资源的投入,在案多人少的当下,更易成为强制调解的诱因。而否定既判力有利于形成倒逼机制,通过降低诉讼调解在“节约”司法资源方面的优势,消减强制调解的诱因,进而促进调解的理性回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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