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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现在街头上有许多骗人的,有卖钻石项链、卖金手表、换秘鲁币的,还有冒充神医骗钱的。今天我们在如何识别骗局之前,先来看两个骗局。台湾神医骗老太在2004年的时候,北京海淀区有一个专门诈骗老人的“神医”集团。这个集团一般有六七个人,经常在老年人多的地方行骗。有一次,他们看到一个七十多岁的老太太,一看老太太身体不是太好,有些虚弱。其中一个女的走过去,故作姿态地问:“大妈,这里有一神医您知道吗?”老太太说:“不知道,没听说过。”她紧接着说:“神医是从台湾来的,九十多岁了,看病可准呢!”这时其他几个人赶忙搭腔,找神医看病的,打听这…  相似文献   

2.
陈驰  肖丽  陈玉强 《法治纵横》2011,(10):18-19
2010年7月,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县发生一起“神医”诈骗案,受害人被“神医”以消除血光之灾为由骗取15万元现金后自缢身亡。沙湾县公安局刑警顺藤摸瓜,于2010年12月在湖南省将“神医”诈骗团伙抓获,5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网。目前,此案已交由沙湾县人民检察院,等待五名犯罪嫌疑人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相似文献   

3.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处罚”。很显然,该条是对二百六十三条的必要补充。笔者认为,对此条中“当场”理解的正确与否,是能否发挥该条法律作用的关键。 “当场”有关学理解释的,是为指犯罪嫌疑人尚未离开进行盗窃、诈骗、抢夺犯罪当时所在的现场,或者刚一离开现场就被人发觉追捕。如果在完成盗窃、诈骗、抢夺犯罪之后,时隔多日在其他地方实施暴力或暴力威胁,则不属于本条处理的范围。  相似文献   

4.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该规定行为通常被称之为转化型抢劫行为。据此,成立转化型抢劫罪,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前提条件,即行为人必须是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相似文献   

5.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条抢劫罪处罚。”本文拟就盗窃转化抢劫犯罪中涉及的几个问题作些探讨。 关于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问题 1988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作了扩充解释,即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未达到‘数额极大’,但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  相似文献   

6.
贵院学报去年第二期发表了朱庆林同志题为《对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几点认识》一文。朱文认为,一百五十三条中的“当场”是指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现场,或者虽然离开了这一现场,但被及时发觉,尚未摆脱捉拿者的跟踪追击而进行窝赃、拒捕、毁证的地方。“如果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相隔若干时日之后,在其它地方为窝赃、  相似文献   

7.
<正> 盗窃与诈骗是侵犯社会主义财产与公民个人财产的两种独立的犯罪。但是,有时犯罪人在进行盗窃时运用欺骗手段,使受害人或其他人发生误解,从而骗取了他们的信任。在鉴别这类犯罪时便发生了困难。  相似文献   

8.
正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了理论上所称的事后抢劫罪。事后抢劫罪的发案率较高,但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对本罪的成立条件仍然存在不同认识,需要进一步展开讨论。盗窃、诈骗、抢夺罪,是事后抢劫罪的前提犯罪。对这一问题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客观上可能盗窃、诈骗、抢夺数额较大的财物,主观上具有盗窃、诈骗、抢夺数额较大财物故意的行为,符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条件。第二,"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应当限定为犯第264条的盗窃罪、第266条  相似文献   

9.
新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定罪处罚。从这一规定可看出,转化型抢劫罪的前行为必须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后行为(即暴力、暴力威胁)必须是“当场”实施的,才能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在司法实践中,转化型抢劫是否存在未遂;对前行为盗窃不够罪,但使用暴力或以暴力威胁,“情节严重”如何理解,法律规定中的“当场”如何认定等,普遍存在一定差异,  相似文献   

10.
析转化型抢劫罪的三个争议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条针对三种犯罪行为因情况发生变化而转化为抢动罪作了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本条时遇到不少问题,现就此谈一点浅见:一、转化的前提是否必须构成犯罪对此,长期以来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转化的前提必须是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理由是刑法明确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只有当上述三种行为达到犯罪的程度,也就是具备法定的犯罪构成要讲时.才能适用本条,如果…  相似文献   

11.
转化型抢劫罪成立的条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章惠萍 《现代法学》2004,26(1):81-86
转化型抢劫是抢劫的一种特殊类型。我国刑法把转化型抢劫罪的前行为规定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有必要予以修改 ,但在未修改前 ,只能理解为是指构成犯罪的情形。作为转化型抢劫罪 ,行为人必须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 ,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 ,暴力、胁迫必须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方能以抢劫罪论处  相似文献   

12.
自上世纪90年代,中国就上演过“神医”的闹剧。然而,类似的“神医”并没销声匿迹,相反,近年来所谓的“神医”、“专家”更是粉墨登场,大出风头。这些人摸透了当代民众注重养生保健的心理,便纷纷以“养生专家”的面目出现在街头巷尾,游走于都市乡里,大发横财,草菅人命。  相似文献   

13.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由于我国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和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国家经济建设取得了迅速的发展。但是,我们清醒地看到,伴随经济建设取得成效的同时,在经济领域里,犯罪分子打着“开放、搞活”的旗号,千方百计地钻改革的空子,大肆进行走私、投机倒把、贪污、受贿、盗窃、诈骗等经济犯罪活动,其中,诈骗犯罪相当严重。经济诈骗案件屡有发生。一些诈骗分子有恃无恐,犯罪活动十分猖獗。经济诈骗是在商品经济广泛发展的新形势下,应时而“兴”的一种  相似文献   

14.
孙欣 《法律与生活》2011,(14):59-59
浙江温岭市太平派出所结合近期电信诈骗、“三电”盗窃案发案形势和往年夏季“两抢”发案规律,专门制作了10块防电信诈骗内容流动宣传板,印制2万余份防“两抢”、防盗窃内容宣传单,在商场、公园、公交车站点等人流量大的地段向群众开展宣传。  相似文献   

15.
司法信箱     
盗窃他人遗骨是否构成盗窃、侮辱尸体罪?编辑同志:李某的弟弟因交通肇事死亡。李某迷信“神医”为其弟弟结阴亲,偷挖他人坟墓将遗骨盗走。对李某是否构成盗窃、侮辱尸体罪,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盗窃、侮辱尸体罪,因为李某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第二种意见认为不构成盗窃、侮辱尸体罪,因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尸体。尸体是指自然人死亡后所遗留的躯体,无生命的尸体,如已蜕化分离的则为遗骨或遗发,不能称为尸体。李某盗窃的是遗骨,因而不构成本罪。请问哪种意见正确?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邓民邓民同志:考虑到我国土葬与火…  相似文献   

16.
“两抢一盗”案件中在“户”和“入户抢劫”的认定,携带凶器抢夺、驾驶机动车实施抢夺行为的理解,盗窃未遂的确定、盗窃数额的计算,赃证物品的价格鉴定及这类犯罪的罚金刑适用和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衔接等方面各界争议较大。打击与预防“两抢一盗”案件,应当从立法政策、司法政策、执行政策、社会政策四个方面进行刑事政策完善。具有财产性质的特殊盗窃、诈骗、抢夺罪在具备《刑法》第269条规定的其他主客观条件下,能够成立转化型抢劫罪。  相似文献   

17.
我国刑法第153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150条抢劫罪处(?)。”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先侵财后施暴的案件(其中绝大多数是盗窃)如何正确适用第153条尚有不同见解,其中争议最大的就是如何理解和把握第153条中的“当场”二字。笔者试就实践中发生较多且争议较大的盗后施暴案件的定性问题,谈谈自己对“当场”范围的认识。我国司法界对“当场”的范围基本上有三种意见:一是认为“当场”仅限于罪犯实施盗窃的现场,离开了就不属“当场”;二是认为“当场”不仅指罪犯盗窃的现场,还包括其盗窃后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毁灭罪证的其它场所和时间;三是主张“当场”主要指罪犯实施盗窃的现场,但也包括在现场发现  相似文献   

18.
盗窃与诈骗行为相交织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但仅根据我国刑法法条对两罪罪状所作的描述,我们难以对这些盗窃与诈骗行为交织的案件进行准确的定性。因此,区分两罪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19.
<正> “功”和“罪”本是截然不同的两个名称,现在居然有人把这二者混淆起来,弄得是非不明,黑白颠倒。君不见:在一些国家机关和企业干部中,有少数腐化变质分子,乘搞活经济之机,以发展集体经济为幌子,大挖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墙脚,大搞投机、诈骗、贿赂、盗窃等犯罪活动。而有的领导干部还替他们辩护,说什么:“来路虽不明,用途却正当;手  相似文献   

20.
<正> 家庭内部盗窃案件,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家庭共有财产或其他成员财产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盗窃行为发生在夫妻、父母与子女、兄弟姊妹之间的案件,在认识和处理上均不统一,有的作刑事案件追究责任,有的作民事纠纷处理,有的不了了之。所以,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一、家庭内部盗窃案件的范围和性质关于亲属间的盗窃问题,从我国的唐律直到国民党刑法上,都可以查到专门处理这类案件的条款。现在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刑法典中,也有处理家内盗窃案件的规定。但是,各国的规定中所涉及的范围不同,有的规定是指“亲属之间”、“直系血亲之间”、“配偶之间”;有的规定是指“同财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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