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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政报》2005,(8)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盟市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行政一把手签订了《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要求各盟市及有关部门“到2005年底,确保清理拖欠工程款达到80%,其中政府工程项目达到90%;到2006年底,确保清理拖欠工程款达到100%。”目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进展缓慢,据全国工程建设网上有关数据反映,截至2005年5月23日,全国清理2003年底以前拖欠工程款比例达到55.83%,其中政府项目达到47.26%,房地产项目达到62.72%,其他项目达到59.77%。而我区的清欠比例仅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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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6,(14)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清欠工作部署和有关会议要求,现将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2003年以前已竣工工程剩余拖欠工程款的项日,按照行业归口管理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分解到市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利用对本行业项目管理和资金拨付等优势,指导和督促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按期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为了确保我市全面完成国务院确定的清欠工作总目标,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清理建设领域剩余拖欠工程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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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4,(28):23-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从源头上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国务院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贯彻实施。一、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当地政府要在本级财政用于建设的资金中(包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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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3,(24)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一、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对建筑项目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政府投资工程和其他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有拖欠工程款的投资项目,要责成项目业主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限期清偿。二、加强监察,严肃执法,努力保证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要对农民工集中的建筑业企业、在建工地进行逐一排查,检查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情况和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对有拖欠和克扣行为的企业,责令其立即补发。凡因工程项目业主拖欠建筑企业工程款,影响工资发放的,要严肃追究业主责任。已获得工程款的建筑企业,要优先偿付拖欠农民工和工人工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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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并提出了审议意见,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关注和研究。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研究,积极采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