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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川籍保安员于江的大哥在汶川打工,地震已经过去两个多月了。于江却一直没有大哥的消息,家里的人也到汶川找过大哥,凡是认识大哥的人,都说自从地震后就没有见过大哥,而大哥工作的地方已经成了一片废墟。大哥的毫无音讯,让一家人揪了两个多月的心,大家慢慢的接受了大哥可能在此地震中遇难的事实。但另一个问题出现了,于江的母亲最近因为想儿子,本来身体就不好,这几天身体越来越差,旧病也复发了,已经住进了医院,医生说要做一个手术,至少两万元。于江老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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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铮铮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1):35-36
宣告死亡制度的立法价值在于通过推定自然人已经死亡的结果,稳定因失踪人生死不明而引起人身关系及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达到重点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然而,"树欲静而风不止",本用于稳定失踪人民事关系,保护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宣告死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却可能为利害关系人带来新的权益损害,弱化法律实施效果。本文将以宣告死亡制度对被宣告死亡人配偶权益的影响为视角,探讨我国宣告死亡制度存在的不足,并尝试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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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金旺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1,(3)
宣告死亡制度存在诸多顽疾,如对失踪人的地位和身份是否需要具备特殊条件、对利害关系人顺位的严苛限制、期间设计标准不尽合理、法律后果的规定语焉不详等。这使该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处于具文的状态。同时,宣告死亡制度还和其他民事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基于我国传统文化和司法实践的考量,笔者认为,未来的民法典应统一规定失踪人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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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07年,我丈夫外出打工杳无音讯,后被法院宣告失踪。2011年我丈夫的父母双双去世,留下的房屋、存款被丈夫的兄弟瓜分。我丈夫能分得财产吗?若能,能分多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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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咨询 我老伴退休后走失多年,至今生死不明。我到社保办丧葬费。被告知需要提供死亡证明,请问怎么办?
专家解答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人民法院可作出宣告死亡判决。所谓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超过法定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该公民死亡的一种法律制度。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的法律后果相同,比如单位除名、户口注销、继承开始、配偶可以再婚,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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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静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1):69-71
我国法律赋予了被宣告死亡人的生存配偶有限的再婚权,而未涉及生存配偶主观善恶性对婚姻关系的影响、被宣告死亡人的再婚等问题,使得被宣告死亡人与生存配偶的利益无法得到理性的平衡。对此,应通过明确死亡宣告与撤销对婚姻关系的影响、确认生存配偶与被宣告死亡人恶意再婚的法律后果等规定,最大限度体现民法的公平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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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所举证明内容完全不同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证明标准进行审核认定;在工伤认定中,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不是必经程序;“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指的是抢救能否起到改变死亡结果的效果,而不局限于抢救是否短期暂时延缓死亡的时间,具体情况的认定视医疗机构结论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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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保:春节刚过.我在政府组织的招聘会上找到了一个待遇更优的工作,为此我不想继续在原制衣厂上班,但当我找到原制表厂要求发给被拖欠的上一个月的工资时,厂方却予以拒绝,理由是:只有回到该厂上班的才会发给上一个月的工资。而事实上,我在该制衣厂虽上班一年时间,但厂方从未与我们签订过劳动合同,更未约定过工作期限,亦未为我缴纳过社会保险费。请问:我能要回被扣押的工资吗? 相似文献